惠州市润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5·19事故调查公布,1人高坠致死
惠州讯 8月12日,记者从惠州大亚湾管委会获悉,惠州市润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5·19”事故调查报告已于近日公布。
据了解,2021年5月19日10时20分许,大亚湾开发区西区街道惠州市润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属楼盘润合名居内发生一起因电动三轮车冲撞作业架,导致1人受伤,经救治无效死亡事故。
经调查认定,大亚湾开发区西区街道惠州市润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5·19”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出事项目:润合名居(1-6栋、垃圾收集点及地下室);建设地址:惠州市大亚湾西区新寮龙海二路旁;项目建设单位为惠州市润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合公司),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为银广厦集团有限公司,监理单位为惠州市建设集团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惠州大亚湾柏康达建材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300MA55E1UL2E;类型:个体工商户;组成形式:个人经营;经营者:徐婷。
润合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076674642D;住所:惠州大亚湾西区新寮北路28号;法定代表人:曾丽珍。
2021年4月9日,润合公司与柏康达店签订了《润合名居售楼防坠通道钢结构围挡制安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柏康达店负责润合名居售楼防坠通道钢结构围挡制安工程施工,经双方商定,综合包干总价为人民币166600元。
2021年5月12日,柏康达店主要负责人曾攀攀安排工人杨礼让负责售楼防坠通道吊顶部分施工。5月15日,杨礼让叫上了其表弟丁成永及其配偶罗丽容,3人一同到场作业。
5月19日8时半许,杨礼让骑电动车三轮车携带作业工具到达润合公司下属楼盘“润合名居”售楼通道内,随后丁成永、罗丽容2人到达现场进行吊顶作业。杨礼让负责量尺寸及装订、粘贴铝塑板的工作;丁成永负责在地面通道内裁剪铝塑板并运送的工作;罗丽容负责在作业架上协助杨礼让,对铝塑板进行打胶并粘贴的工作。
10时20分许,吊顶铝塑板粘贴至距通道南侧出口约4.5米处时,杨礼让和罗丽容在作业架上让丁成永挪开在作业架旁边的电动三轮车。随后,丁成永走到电动三轮车头前,双手抓住车的左右手柄,先将车往前挪动了约0.3米调整车头方向,然后向后推车,这时未关闭电源的电动三轮车突然通电启动,撞向丁成永,丁成永因紧张便用力抓住电动三轮车的手柄,电动三轮车以更快速度撞向丁成永,将其撞倒后,继续冲向前方的作业架,导致作业架发生侧翻,杨礼让和罗丽容从作业架上摔致地面,杨礼让后脑着地,受伤陷入昏迷,罗丽容倒地后,无大碍。丁成永和罗丽容起身后赶到当事人杨礼让身旁,在一旁挂装饰草皮的工人袁伟国也赶了过来,并拨打了120,约15分钟后,120到达现场,将杨礼让和受伤的丁成永、罗丽容一同带至了惠阳三和医院进行救治,当天下午17时许,当事人杨礼让经抢救无效,宣布临床死亡。
目前,事故单位积极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工作,已同当事人杨礼让家属达成赔偿协议,死者遗体于2021年5月31日火化,善后工作已处理完毕。
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120万元。

经调查,事故的直接原因为杨礼让从2.2米高的作业架上坠落致急性特重型颅脑损伤,最终抢救无效死亡。
间接原因包括:
1.杨礼让在停放电动三轮车时未关闭电源和取下钥匙,电动三轮车持续处于通电启动状态;且杨礼让未提醒丁成永。当丁成永在不知电动三轮车处于通电状态的情况下挪车时,电动三轮车通电启动,撞向作业架,导致作业架倾倒,作业架上的当事人杨礼让随之摔倒在地。
2.杨礼让生产安全意识不足,在通道内安装吊顶铝塑板时未佩戴安全帽,存在冒险作业行为,其倒地时后脑着地,无保护措施,导致头部受伤最终致死。
3.丁成永生产安全意识不足,未发现事故隐患,未确认电动三轮车是否关闭电源,是否处于未通电的安全状态下挪动电动三轮车,导致电动三轮车通电启动后撞向作业架。
4.柏康达店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对工人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未向工人发放安全帽等劳动防护用品;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检查发现并消除作业现场存在的事故隐患。
5.柏康达店主要负责人曾攀攀,未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售楼防坠通道作业现场存在的事故隐患;未及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事故。
6.润合公司未对其发包的润合名居售楼防坠通道钢结构围挡制安工程施工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严格管理,未发现安全隐患问题并及时督促整改。
根据事故原因调查和事故责任认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提出如下认定和处理建议:
(一)行政处罚的建议
1.柏康达店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区安监分局按程序对其存在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2.曾攀攀,男,32岁,柏康达店主要负责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区安监分局按程序对其存在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二)不予追究责任的建议(1人)
杨礼让,男,55岁,装修工,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予追究其责任。(罗丽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