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坠物物业公司用承担责任吗?

近些年,高空坠物时常发生,当出现此情形时,除了物品所有人之外,物业公司用承担责任吗?下面通过一则案例来说明。

肖某于2020年4月3日在某小区某某号楼某单元自家楼下与他人闲谈时,突然从楼上坠落一桌面将其砸到,导致其不省人事,后被送至辽源矿业集团职工总医院救治,经抢救无效死亡,医院诊断为颅脑损伤。后经原告了解得知系被告李某某1、李某某将桌面存放在楼外的消防通道内没有固定,导致桌面从高空掉落砸中肖某。原告认为,被告李某某1、李某某放置物品存在过错,应预见到其行为会对他人造成损害,应对肖某的死亡后果承担赔偿责任。而作为被告的浩然物业在2019年管理期间疏于管理和防范,放任物品堆放。2020年家兴物业接管后也未履行管理职责,致使砸到肖某的桌面长期放置公共区域。二物业公司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现二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依法维护二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李某某1辩称,导致桌面坠落,本人并无过错,本人也不是坠落物的所有人,物品存放该区域是否符合物业管理规定,应由物业公司决定,所以物业公司及坠落物的所有人应对肖某的死亡承担责任,本人不应承担责任。被告李某某的答辩意见同上。被告家兴物业辩称,家兴物业不应承担责任,应驳回对家兴物业的诉讼。因为本物业公司已履行了职责,并非疏于管理,所以不应承担职责。被告浩然物业辩称,本案发生时,管理小区物业的是家兴物业,浩然物业对小区没有管理义务,所以原告起诉浩然物业没有法律依据。
法院认为,被告李某某1、李某某在公用场地消防通道内存放杂物,因管理不善,造成存放物木板坠落,导致肖某被砸中后抢救无效死亡,二被告应对肖某的死亡后果承担主要责任;被告家兴物业在接管小区物业管理后,虽然履行了监管职责,但管理不到位,没能有效阻止被告李某某1、李某某在消防通道内存放杂物,对肖某的死亡后果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告浩然物业在肖某受到损害时,已对某小区没有管理义务,不存在过错,故不应承担责任。(被告家兴物业于2019年4月23日与被告浩然物业交接,履行对某小区物业的管理职责。)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被告李某某1、李某某与家兴物业间的责任划分比例为9:1,即二被告李某某1、李某某承担90%的责任,被告家兴物业承担10%的责任。
法官庭后表示,被告李某夫妻在公用场地消防通道内存放杂物,因管理不善造成存放物木板坠落,导致原告肖某被砸中后抢救无效死亡,两被告应对肖某的死亡后果承担主要责任;被告物业公司在接管小区物业管理后,虽然履行了监管职责,但管理不到位,未能有效阻止被告李某夫妻在消防通道内存放杂物,对肖某的死亡后果应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