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的“还款”

一、还款可能的情形
1、“还款”与本次借款无关,是借贷双方的其他经济往来。
2、付还本次借款的本金。
3、付还本次借款的利息。
4、在本次借款中,除本金和利息外,借款人还可能向出借人付还如手续费、综合费等其他款项,但法院一般还是将其认定为付还本金或利息,故本文不作讨论,具体可见《民间借贷的“本息之外”》一文。
《民法典》(2021年实施)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二、法院的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区分和认定上述情形时一般会着重考虑以下问题:
①借贷双方除了本案的借贷关系外是否还有其他经济往来;
②借贷双方是否约定了利息;
③是否能证明或推断出付还的是本金还是利息;
④付还的利息是否超过实际约定或法律保护上限。
1、若借贷双方在本案之外还存在其他经济往来,借款人又无法证明“还款”是付还本案借款的,法院一般认定“还款”与本案无关,“还款”不会算进借款人已还的本金或利息里。
2、若能够证明或推断出付还的是本案借款的,还需要再进一步区分付还的是本案的本金还是利息。
(1)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的,法院一般认定付还的是本金。
(2)借贷双方约定了利息,但无法证明或推断出付还的是本金还是利息,法院一般认定付还的是本金。
(3)尽管借贷双方约定了利息,且一致认可付还的是利息的,法院一般只认定实际约定和法律保护上限内的利息部分,超出实际约定和法律保护上限的部分,认定为付还本金。
(利息/利率的法律保护上限,参见下表,具体见《民间借贷的“利率”》一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 号)
第二十五条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法律依据(按涉及或引用的先后排序):
1. 《民法典》(2021年实施)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