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法考-民诉-05-法院调解


05-法院调解
基本问题
法院调解的属性
发生在诉讼过程中,属于民事诉讼活动
法院主持调解属于法院的职权行为
法院调解的适用范围(针对有争议的问题)
可以调解(诉讼程序)
一审
二审
再审
不可调解
非讼案件
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
执行程序
可以和解
执行和解协议具有合同效力
诉讼和解的法律效果
撤诉
诉讼和解后,原告可申请撤诉
转化为调解
诉讼和解后,双方可申请法院根据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
注意
若原告没有撤诉,或者双方没有申请法院根据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该和解协议没有任何意义
理由:和解协议没有合同效力,可以随意反悔
法院调解的程序
启动:以自愿启动为原则,法定调解为例外
调解前置的案件
离婚案件
简易程序的六类先行调解案件
尤其是小额案件
方式
以不公开为原则,公开为例外
调解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法院审理民事案件,调解过程不公开,但当事人要求或者同意公开的除外
调解协议内容不公开,但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公开的除外
当事人同时在场为原则,分别调解为例外
协助调解和委托调解
调解协议的内容
自愿、合法原则
特殊情形的处理
超范围调解
协议超出诉讼请求法院可以准许
判决不可以超出诉讼请求
履行责任约定
双方可以就不履行调解协议约定民事责任,但调解协议不可附加若一方不履行协议另一方可请求法院对案件作出裁判的条款
民事责任 = 违约责任
调解担保
调解协议约定一方提供担保或者案外人同意为案外人提供担保的,法院应准许
担保成条件成就的,当事人不需要重新起诉,可直接就生效调解申请强制执行
调解书
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法院印章
送达方式
调解书不得留置送达、不得电子送达、不得公告送达
可以使用调解笔录结案的情况
针对简单案件,仅限于一审(二审和再审调解必须制作调解书)
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
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
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
当事人各方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章后生效的案件
约定
可以制作判决书的调解案件(原则上不予支持)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案件,由其法定代理人进行诉讼
法定代理人与对方达成协议要求发给判决书的,可根据协议内容制作判决书
涉外民事诉讼中,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应当制发调解书
当事人要求发给判决书的,可以以协议的内容制作判决书送达当事人
调解的效力
生效时间
调解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后方可生效
注意
送达的前提是签收
= 法院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不影响调解书生效的三种情况
诉讼费用的承担无法达成一致
既不享有权利又不承担义务的无独三拒签
提供担保的案外人拒签
法院向担保人只需送交调解书,不是送达
担保人不是诉讼参与人,无独立地位
二审的调解
原则规定
二审可调解
调解书送达后,原审法院的判决即视为撤销
不能在调解书中注明“撤销原判”
特殊情形
调解不成发回重审
一审有过错
一审漏事
一审漏人
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二审法院认为应当判决 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一审漏判,但一审无过错)
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二审也可一并审理(= 放弃上诉权)
调解不成告知另行起诉
一审无过错
二审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二审法院可以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二审也可一并审理(= 放弃上诉权)
总结
一审遗漏的问题,二审调解不成发回重审
二审中新增的问题,二审调解不成告知另行起诉
一审无过错的,二审可经双方同意后直接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