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法学考研【知行法学丨新旧版《民法》教材对比系列(十一):继承部分】
前 言
继承部分有所变动,但之前在民法讲义中已根据《民法典》的内容全面更新,大家结合讲义学习就可以。

第六十八章 继承法概述
P459章节概要部分用《民法典》第124条关于保护自然人继承权的规定代替了原《继承法》的相关表述。
01 继承权的概念
(一)《民法典》之继承编的性质
P461增补奴隶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的继承制度,佐证“继承制度时一定社会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并详述《民法典》的继承制度与剥削阶级性质上截然不同的三大表现。了解我国继承权的主体、客体和根本目的。
(二)《民法典》之继承编规定的基本原则
P461 五个原则没有变化,但对各个原则补充了详细的阐释。具体来说,增加了“保护自然人私有财产继承权”原则的意义;增加了“继承权男女平等”原则的历史背景和具体表现。增加了“养老育幼、互济互助”原则对当前社会的作用;增加“互谅互让、和睦团结”原则在处理继承法律关系时的运用和意义;扩充“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在继承编的五个具体体现。需重点掌握。
02 继承权的保护
P462补充继承人的继承恢复请求权,指出这一请求权区别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和物上请求权。
P463新增继承恢复请求权的四个构成要件,需重点掌握。
(三)继承恢复请求权的保护期限
P463继承权诉讼时效期限由2年改为3年。增加了《民法典》总则编和第188条的表述。在去台人员和同胞的继承权问题上,删除了前版对遗产份额和继承诉讼有关的两条保护。了解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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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九章 法定继承
P465本章概要,用《民法典》代替了《继承法》。补充了本段最后一句:“法定继承人有两人以上时,按照法定应继份比例分配遗产。”
01 法定继承及其适用范围
(一)法定继承的概念和特征
P465第一段删除了“法定继承,又称无遗嘱继承”这句表述。
P466新增法定继承制度的法律渊源,了解即可。法定继承的适用范围上第(2)项增加“受遗赠人丧失受遗赠权的”情形。
02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
P467“配偶”段增加“配偶间的继承权平等,夫妻得相互继承财产,不因性别差异而有所区别”。根据《民法典》第1071条(非婚生子女)、第1072条(继父母及子女)、第1111条(养父母及子女),补充了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的继承权问题,需重点掌握。同时增补将父母列入法定继承人的必要性、将兄弟姐妹列入法定继承人的合理性,明确养兄弟姐妹、继兄弟姐妹的继承权问题,参照养子女、继子女规定。增加将祖父母、外祖父母列为法定继承人的比较法情况,注意养祖父母和养孙子女关系的继承问题。
P468法定继承人的顺序第一段补充法定继承人顺序的确定因素,第二段补充“统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地位相互平等”。
P469增加民法典编纂过程中就原《继承法》确认的法定继承人顺序是否需要修改这一问题的学术争论。但民法典还是延续了原法定继承人的顺序,需作了解。
03 代位继承和转继承
P469代位继承的概念中调整为以“继承人”表述代替原“被继承人的子女”。增设一段对代为继承制度的起源和意义的介绍,介绍了《继承法》和《民法典》关于代位继承规定的区别。
P470《民法典》继承编在原《继承法》被代位继承人仅限于被继承人子女的规定之上,增加被继承人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类型,需重点掌握。
P470转继承一节增设第三段,解释《民法典》第1152条规定转继承制度的意义。了解即可
04 法定应继份
P471增设法定应继份的三个特点,需重点掌握。第二段增加《民法典》第1130条法定应继份规定反应出的两大特点。注意在“根据继承人尽抚养义务的情况确定继承份额”时,“可以”多分与“应当少分、不分”的区别。重点掌握。
P472新增对《民法典》第1131条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酌定规则的立法精神阐释。并增加对第(1)类主体酌定分配的立法理由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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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章 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抚养协议
P473本章概要最后一句新增遗嘱信托的定义。
01 遗嘱继承和遗嘱自由
P474增加遗嘱继承的法源和历史发展,增设遗嘱继承制度的社会意义。需掌握
P474“遗嘱自由及其限制”第一段最后一句增加遗嘱自由的意义。
P475《民法典》第1141条必留份制度相较于他国特留份制度的差异。需了解
P475新增遗嘱能力一节,主要包括遗嘱能力的定义、与年龄、智力和精神状态的关系以及判断的时点标准三大问题。涉及《民法典》总则编、继承编和第1143条(遗嘱能力)规定。需了解。
02 遗嘱
P476遗嘱的概念中增加“遗嘱是自然人就其死亡后如何处分其个人财产的意思表示的载体”,扩充了对遗嘱四个特征的解释。需重点掌握。
P477新增遗嘱的4条功能,解释法律对遗嘱形式进行明确规定的缘由。需重点掌握。
P478-480《民法典》之继承编规定的遗嘱形式这部分有较大的改动,原为“公证、自证、代书、录音、口头”等五条,现为“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其中公证遗嘱大幅增加,新增对这六种形式的讨论,新增了《民法典》第1140条规定(不适格遗嘱见证人的排除)的内容。需重点掌握。
P480新增附义务的遗嘱和共同遗嘱两小节,需重点掌握。
03 遗嘱的变更、撤回和执行
注意新版将“撤销”改为“撤回”。
P481补充遗嘱的变更和撤回是遗嘱自由的表现,并强调遗嘱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可随时撤回。
P482增加明示的遗嘱变更或撤回的两种方式。推定方式较原版表述略有调整,但意思相差不大。
P482第二段新增遗嘱执行人的选任与职责,了解即可。
04 遗赠
P483遗赠和遗嘱继承的第4点区别,视为放弃受遗赠的时间由2个月改为“60日”。
05 遗赠抚养协议
P484增加遗赠抚养协议第的实践经验来源和制度意义。需了解
P485新增第六节遗嘱信托,介绍遗嘱信托的概念、功能、内容和法律适用。
P486新增第七节后位继承和补充继承。重点掌握后位继承和补充继承的概念及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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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一章 继承程序
P488 本章概要删除了“遗产的范围”。
01 继承的开始
(一)继承开始的时间
P488较之前版本,展开说明了“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的”情形下确定死亡顺序规则的理由。
(三)继承开始后的通知
P489补充继承开始的场所“是确定遗产税收的依据”。重点掌握“继承开始的通知”对利害关系人权利行使和放弃的重要意义,以及通知的义务人和通知方式的多样化。
02 遗产的界定
P490遗产的概念新增《民法典》定义遗产的但书。新增第二段对比《民法典》和《继承法》对遗产范围的不同立法技术。注意实践中遗产类型的列举中,“自然人”的表述取代“公民”表述。在第(4)中其他合法财产项下,增加股权和合伙权益、数据和虚拟财产。涉及到《民法典》第1161条消极财产继承的规定。了解即可。
P491不构成遗产的权利和义务一节,删除原第(4)条“国有资源使用权”的内容,对第(6)项宅基地使用权略有扩展,不影响结论。
确定遗产范围相关问题上:
P491新增内容涉及《民法典》第1153条(夫妻存续期共同财产)的规定。
P492新增第5项(股权和合伙权益作为遗产)、第6项(数据和虚拟财产的继承问题)、第7项(政策性住房的继承问题)这三条内容,涉及《民法典》第127条关于保护数据和虚拟财产的规定。重点掌握。
03 继承权(受遗赠权)的接受、放弃和丧失
(一)继承权(收遗赠权)的接受、放弃
P493《民法典》第1124条关于继承程序的规定替换原《继承法》第25条的规定,除第2款将“2个月”更改为“60天”外,其余不变。
(二)继承权(受遗赠权)的丧失
以上“(受遗赠权)”字样均为新增部分。
P493增加继承权丧失的三点社会功能,新增导致继承权丧失的第(5)种事由 “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明确其中第3-5种是非当然丧失事由。新增继承权丧失的溯及力和其他法律效果。需重点掌握。
04 遗产管理、分割和债务清偿
P494遗产管理一节,第一段遗产所有权先转移至遗产管理人,再转移至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第二段和第三段为新增内容。新增《民法典》第1145-1149条关于遗产管理人的规定,包括遗产管理人的定义、选任、职责和报酬请求权。需掌握。
P495遗产分割一节,第一段原“遗产在形式上属于遗产管理人所有,在解释上属于共同继承人或者继承人与其他遗产取得权人的共同财产”表述改为“遗产是共同继承人或继承人与其他遗产取得权人的共同财产”。新增《民法典》第1132条关于继承协商的规定、第1156条关于最大利益性的规定、第16条关于胎儿继承权的规定、第1156条遗产分割的规定。
P496新增遗产归扣制度,该制度在《民法典》继承编没有规定,但是学理上讨论比较多。本节介绍了遗产归扣的概念、意义、制度需求。了解即可
P496在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一节,新增清偿顺序。需重点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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