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助论》第三章 蒙昧人之间的互助
假定的个人反对整体的斗争 人类社会的部落起源 分立的家庭是后来出现的 布西门人和霍顿脱人 澳洲人和巴布亚人 爱斯基摩人和亚鲁特人 欧洲人难以理解的蒙昧生活的特点 鞑亚克人的正义观念 习惯法
互助和互援在动物界的进化中所起的巨大作用,在前面两章中已经做过简短的分析。现在,我们要看一下这些因素在人类的进化中所起的作用了。我们已经看到过单独生活的动物是如何稀少,而为了互相保护,或为了猎取食物、储存食物或传留后代,以及仅仅是为了喜爱共同生活而过群居生活的动物的种又是如何众多。我们也知道,在不同的纲或不同的种之间,甚或在同一个种的不同的族之间,虽然有着不少的斗争,但和平和互助是族或种之内的通例;而那些最懂得如何团结和避免竞争的种,能取得生存和进一步发展的最好机会。它们繁荣昌盛,而不合群的种则趋于衰败。
显然,如果说人类对于这一个如此普遍的通例当成是例外的话,也就是说,像人类这样在当初是毫无防御能力的生物,竟能不像其他动物那样以互助的办法,而是以不顾种的利益、只顾个体利益的横暴竞争方式获得保护和进步的话,那就和我们对自然的一切了解完全相违了。在一个习惯于自然界的一致性看法的人看来,这样一种论点简直完全不能自圆其说。不过,虽然它是这样的不真实和不合情理,却从来不乏支持者。总有一些对人类抱悲观看法的著作家,由于他们自己的有限经验,以不同的肤浅程度抱有这样的看法;他们所知道的历史,只是注意到战争、残忍和压迫行为的编年史家所说的历史,很少及于其他;因此,他们就下结论说,人类只不过是组织散漫的生物,永远准备彼此战斗,只是由于某种权威力量的干预,才阻止了人类这样做。
霍布斯是抱这种看法的;然而他的18世纪的一些信徒则努力于证实人类在任何时候(即使在最原始的时候)都不是生活在长期的战争状态中的;他们认为,甚至在“自然状态”下人类也是合群的,只是由于知识的缺乏(不是由于人类的天生的不良倾向),人类才遭遇到了早期历史生活中的一切恐怖事件。相反的,霍布斯所认为的“自然状态”,无非就是个体之间的永久斗争,这些个体只是由于他们兽性生活的无常意愿才偶尔集合一起。从霍布斯那个时代以来,科学取得了一些进步,这是事实,我们现在有了比霍布斯或卢梭的推测基础更为可靠的依据。但是,霍布斯的哲学现在仍然有许多赞赏者;近来,我们又看到另一派作者,他们不以达尔文的主导思想而用他的术语来作为支持霍布斯对原始人的看法的论据,而且甚至最后还给这种观点加上了科学的外衣。大家都知道,赫胥黎就是这一派人的领袖,他在1888年写的一篇文章里,把人描绘成了一种毫无伦理观念的老虎和狮子,他们为了生存而拼命争斗,至死方休,他们过着“不断随意混战”的生活;用他自己的话来说,“除开有限的和暂时的家庭关系之外,霍布斯所说的个人反对整体的斗争是生活的正常状态。”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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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见《十九世纪》,1888年2月号,第16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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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经不止一次地有人说过,霍布斯和18世纪的其他哲学家的主要错误,在于他们以为人类的生活在开始时所采取的形式是竞争的小家庭——有些像较大肉食动物的那种“有限的和暂时的”家庭,而实际上,现在我们已经确切地知道,当时的情况并不是这样。当然,我们还缺少有关最初的类人生物的生活方式的直接证据,而且连它们最初出现的时间,至今我们也还没有确定,目前的地质学家倾向于认为可在第三纪的鲜新期或中新世的堆积层中找出它们的遗迹。但是,即使对如此遥远的古代情况,我们也有间接的方法获得一些了解。在过去的四十年间已经对最低级人种的社会组织做过最仔细的研究,在现今的原始人的组织中,已经揭示出一些甚至更为古老的组织痕迹,这些古老的组织虽然早已消失,但仍然留下了它们过去生活的明确迹象。研究人类社会制度的发生这一门科学,已经在巴苛芬、麦克林南、摩尔根、爱德华·泰洛、曼因、波土特、柯瓦列夫斯基、刘波克以及其他许多人的手中发展起来。这门科学已无可置疑地证实了人类的生活的开始并不是单独的小家庭形式。
家庭绝不是人类的原始组织形式,它反而是人类进化中的一个很后期的产物。我们在古人种学所能追溯到的范围内,可以发现人类是结成社会——与最高级的哺乳动物的群相似的部落而生活的;需要经过极其迟缓和漫长的进化过程才能使这些社会变为氏族组织,而氏族组织向样又要经过一次也是很漫长的进化过程,然后才有可能出现一夫多妻或一夫一妻的家庭的最初萌芽。因此,人类及其祖先的原始组织形式是社会、群或部落而不是家庭。这是人种学家经过辛勤研究之后得出的结论。这样的结论,只不过是动物学家可以预料到的结论。除了少数食肉动物和一些无疑在退化中的猿种(如猩猩和大猩猩)以外,没有一种较高级的哺乳动物是单独地在森林中过着竞争的小家庭生活的。所有其他的动物都是过合群生活的。达尔文深深知道,过单独生活的猿类是绝不可能发展成为类人的生物的,所以他倾向于把人类看成是体力较弱然而合群的种(例如黑猩猩)的后裔,而不是体力较强但并不合群的种(例如大猩猩)的后裔。① 所以动物学和古人种学都一致认为社会生活的最初形式是群而不是家庭。最初的人类社会,只不过是这种社会(它们构成了高等动物的生活实质)的进一步发展。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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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人类的起源》第2章的结尾部分,第二版第63和64页。
②充分赞成上述关于人类看法的人种学家们有时却说,猿类是在“一只强壮而好嫉妒的雄猿”率领下过着一雄多雌的家庭生活的。我不知道这个论断有多少确切的研究作为依据。但是,有时候人们从布利姆的《动物的生活》中引来的那一段话,是很难看作十分确凿的。这番话,是他在一般地谈到猴类时说的;但是,他在更详细地谈到各个种的时候,他的话不是和这一说法相矛盾,便是不能给它以证实。甚至在谈到猕猴时,布利姆也是很肯定地说它们“几乎永远是过群居生活而很少过家庭生活的”(法文版第59页)。至于其他的种,单单以它们永远是包括有许多雄性动物的群数来说,也就使“一雄多雌的家庭”这种说法大可怀疑了。显然我们还需要进一步的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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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如果我们再看一看正面的证据,我们便可发现,从冰河时期或冰河后期的初期起,最早的人类的遗迹已提供了证明人类甚至在那个时候就是结成社会而生活的确切证据。甚至旧石器时代的石器,也很少是一件件地单独发现的,相反,无论什么时候,只要发现了一件石器,在大多数情况下准能发现大批的其他石器。有一个时期,当人类和现已绝迹的哺乳动物一起居住在石洞或凸出的岩石下面,几乎还不能制成任何一种粗笨的石斧时,他们已经知道合群生活的好处了。在多尔多涅河支流的溪谷里,有些地方的岩石上布满了旧石器时代人居住的洞穴。①有时候,他们所住的洞穴是一层叠一层的,这使人想起,它们肯定像一群燕子的窠而不像食肉动物的洞穴。至于在他们的洞穴中所发现的石器,用刘波克的话来说,“可以毫不夸张地说,是不计其数的。”在其他旧石器时代人居住的地方,也是如此。据拉尔德的研究,居住在法国南部澳里亚克地区的人在埋葬他们的死者时,全部落的人还要聚在一起共餐几顿。所以,即使在极其遥远的时代,人类也是过社会生活的,而且已有部落崇拜的萌芽了。
在石器时代后期,这种情况就更加得到了证明。新石器时代的人的遗迹已经发现很多,所以,我们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重新塑制他们的生活方式。当冰冠(它的散布面积一定是从北板地区起,向南直到法国中部、德国中部和俄国中部,而且还包括加拿大和现今美国的许多地方)开始融化时,在解除了冰冻的地面上首先出现了一些沼泽和湿地,然后是无数的湖泊。②山谷里的低洼地都变成了湖泊,以后湖水冲出了许多永恒的水道,这些水道在以后的世纪里便成了我们的河流。我们无论是在欧洲、亚洲或美洲探查这个时期——它的适当名称应叫做湖泽时期——的无数湖泊的湖岸时,都可发现新石器时代人的遗迹。它们的数目是那样多,使我们不能不对当时人口的相对密度感到惊讶。在标志为古代湖岸的遗址上,新石器时代人类的“住地”一个紧挨一个。在每一个住地上,都有那么多的石器,所以,那里长期居住过人口众多的部落,是无可置疑的。考古学家已经发现了制造石器的各种作坊,它们表明经常到那里工作的人是很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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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刘波克:《史前时期》(Prehistoric Times)第五版,1890年。
②冰冠的这个范围,已经为大多数专门研究冰河时期的地质学家所承认。俄罗斯地质调查所在谈到俄国时,已采用这个看法,而大多数德国专家在研究德国时,也赞同这个意见。法国的地质学家更多地研究了一下冰河的冲积层以后,不能不承认法国中部高原的大部分地区在从前是冰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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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丹麦的贝冢中发现了已经以使用陶器为特征的更进化时期的遗迹。大家都知道,这些堆形贝冢高五至十英尺,宽一百至二百英尺,长一千或一千多英尺,它们在海岸的某些地方是那么普遍,以至在很长一个时期里有人认为它们是天然形成的。然而,它们“中间所有的,没有一件不是以这样或那样的方式供人使用的东西”,它们里面塞满了人类手工的产物,所以刘波克在米尔嘉特只待了两天就挖掘出了不下191件石器和4片陶器。①单是贝冢的大小和范围,就可证明曾有数以百计的小部落像生活在我们这个时代的费强人部落——他们也堆积这种贝冢——那样,在丹麦的海岸上和平地居住了许多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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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史前时期》第232和24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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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标志文明有了更进一步发展的瑞士湖畔的房屋,它们提供了群居生活和劳动的更好证明。我们知道,瑞士的湖岸甚至在石器时代就已经到处有了接连不断的村落,每一个村落有几所茅屋,建筑在用无数根柱子支撑在湖上的平台上。这样的村落,在莱蒙湖畔所发现的不下24处之多(大部分是石器时代的),在君士坦斯湖畔发现了32处,在纽沙特尔湖畔发现了46处,还有其他一些地方。每一个村落都证明这些需要巨大劳动量的工程不是由家庭而是由一个部落的人合力完成的。人们认为,在湖畔居住者的生活中是极少战争灾害的。如果我们考察一下迄今还居住在海边上用柱子支撑起来的村屋中的原始人的生活,便知道当时的情况大概就是这样。
即使从以上匆匆简述的几点提示来说,也可看出我们对原始人的知识并非如何缺少,就这些知识来说,它是反对而不是支持霍布斯的推测的。此外,对现今还处于欧洲人在史前时期所处的文明水平的某些原始部落的直接观察,所得到的知识在很大程度上也可补充我们对原始人知识的不足。
我们现在所发现的那些原始部落,并不是像有些人所说的是有过较高文明水平的人类退化的典型,这一点已为泰洛和刘波克所充分证明。在已为人提出的反对退化说的论点以外,还可以作如下的补充。除了聚居在人不易到的高原上的少数部落以外,“蒙昧人”可以说是围绕着多少有些文明的国家的一条纽带,他们遍布于我们各洲的每一个边缘角落,他们大多数都依然保持着或最近还带有冰川时期后期的特点。爱斯基摩人和他们在格陵兰、北极美洲和西伯利亚北部的同种,以及南半球的澳大利亚人、巴布亚人、费强人和一部分布西门人就是这样的;至于在文明地区,只是在喜马拉雅山脉、大洋洲的高地以及巴西的高原上才发现有这样的原始人。现在,必须记住的是,冰川时期在地球表面上并不是全部结束了,它在格陵兰迄今还继续存在。因此,有一个时期,当印度洋、地中海和墨西哥湾的沿岸地区已经有了温暖的气候,成为较高的文明的发祥地时,在欧洲中部、西伯利亚、北美洲以及巴塔哥尼亚、南非和大洋洲南部的广大地区依然处在早期的冰川时期后期的环境中,使热带和亚热带地区的文明民族不能到那里去。那个时候,这些地区的情况就如同现在西伯利亚西北部可怕的“针叶树林”一样,它们的人口不接触文明,不受文明的影响,因而仍然保持着早期的冰川时期后期人的特征。后来,干燥作用使这些地区比较适合农业了,于是有较高文明的人便移居到这些地方,从前居住在这里的人有一部分为新来的人所同化,而另一部分人就再向别的地方迁移,定居在我们现今发现他们所在的地方。他们所居住的地区,就自然特点来说,现在依然是或不久前还是处在半冰川时期状态中。他们的艺术和工具是属于新石器时代的;尽管他们的种族有区别,所居住的地区也相离很远,但他们的生活方式和社会组织却相似得惊人。所以我们不能不把他们看作原是住在现今文明地区里的早期的冰川时期后期的人。
当我们一开始研究原始人的时候,首先使我们感到惊奇的是,他们生活中的婚姻关系的构成的复杂性。按照我们给“家庭”这个词规定的意义来说,在大多数原始人当中连它的萌芽也很难找到。然而,他们绝不是凭一时的兴之所至男人和女人就漫无秩序地聚集在一起的松散结合。他们都有一定的组织,摩尔根根据这种组织的一般情况称它为“氏”或氏族组织。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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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巴苛芬:《母权论》(Das Mutterrecht),斯图嘉德,1861年;路易斯·摩尔根:《古代社会——从蒙昧时期经过野蛮时期到文明时期这些路线来研究人类的进化》(Ancient Society, or Researches in the Lines of Human Progress from Savagery through Barbarism to Civilization)纽约,1877年;麦克林南:《古代史概论》(Studies in Ancient History),第1集,新版,1886年,第2集,1896年;斐森和贺威特:《卡米拉罗和寇尔纳》(Kamilaroi and Kurnai),墨尔本。正如吉洛·泰隆所指出的,这几位作者虽然是从不同的事实和不同的概念出发并采用不同的方法,然而却得到了同样的结论。我们感谢巴苛芬给了我们母系家庭和母系继承这些概念;感谢摩尔根给我们论述了马来人和杜拉尼亚人的亲属制,并且对人类进化的主要阶段作了天才的素描;感谢麦克林南给我们论述了外婚制;感谢斐森和贺威特给我们描绘了澳大利亚的婚姻社会制的概况。这几位作者最终都证实了家庭是起源于部落的。当巴苛芬在他划时代的著作中首先注意于母系的家庭,和摩尔根致力于论述氏族组织时,有人说他们太夸张了,因为他们两个人都认为这两种形式几乎是普遍的,认为婚姻的法则是人类进化的各个阶段的根本基础。然而有许多研究古代法的学者在以后对这个问题进行了更详细的研究,证明所有人类的种族都留有遗迹,表明了他们的婚姻法则都经过了相同的发展阶段,和我们现在所见到的在某些蒙昧人中仍然有效的法律一样。参看波士特、达尔冈、柯瓦列夫斯基、刘波克以及他们的许多信徒(如里伯特和穆克等)的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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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尽量简短地来谈一下这个问题;毫无疑问,人类在开始的时候,是经过了一个可以称之为“共婚”的阶段的,也就是说,整个部落中的丈夫和妻子都是公有的而很少考虑血缘关系。但在很早时期就对自由的性交有一些限制,这也的确是事实。不久以后就禁止了一个母亲的儿子和她的姊妹、孙女和姑母之间的通婚。后来,又禁止了同母的兄妹之间的结婚,跟着又有了进一步的限制。把所有认为是一祖相传的子孙(或更确切地说,是集合在一个群里的人)聚合在一起的宗族或氏族的观念有了发展。当由于氏族人数增加过多,因而划分成几个支族的时候,每一个支族又分成部别(通常是四个),并且只有在界限明确的部别之间才允许通婚。我们现在发现,使用卡米拉罗语的澳洲人就是处于这个阶段。至于家庭,它的最初萌芽在氏族组织中已经出现。在战争中从另一个氏族掳来的妇女,在从前或许是属于整个氏族公有的,后来便可以由掳获者在对整个部落担负一定义务的条件下占有她。他可以把她带到单独的小屋去,在她对氏族付出一定贡品以后,就可在宗族中组成一个分立的家庭,很明显,分立的家庭的出现,便打开了文明的一个崭新时期。但是,绝不能从同宗族或氏族中娶一个妻子来奠立新的家长制的家庭。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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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参看附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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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如果我们考虑到这个复杂的组织是在处于我们所知的最低进化阶段的人类中发展起来的,而且它在除了公众舆论以外便不知道有其他权威的社会中仍然能够得到保持,那么,我们立刻就会知道,在人类还处在最低级几个阶段的时候,社会的本能便已经在他们的天性中深深地生了根。一个蒙昧人能够在这样一种组织中生活,并且能自愿地服从同他个人愿望不断冲突的规则,那么,肯定他不是一个没有伦理原则和不能控制自己情欲的野兽。但是,如果我们再考虑到氏族组织是远古时代的东西,那么,这个事实就更加令人惊奇了。现在已经知道,原始的闪族人、荷马时代的希腊人、史前时期的罗马人、塔西佗所写的日耳曼人、早期的克尔特人和斯拉夫人,都有过他们自己的氏族组织时期;他们的氏族组织,同澳洲人、红印第安人、爱斯基摩人和其他“蒙昧边缘带”人的氏族组织是极其相似的。①因此,以下两点我们必须承认其一。或者婚姻法则在人类的各个部落中是面向着相同的方向发展的;或者在闪族人、亚利安人和波利尼西亚人等在分化成这些单独的种族之前,氏族的基本法则在他们共同的祖先中便已经发展起来,而且直到现在,这些通例在那些许久以前从同一个祖先分支下来的各种族间还依然保持着。这两种解释,都表明这个制度的持久是很惊人的——是如此的持久,以致在它存在的几千年间任何个人对它的破坏也不能把它摧毁。氏族组织的持久,共本身就表明:把原始人类说成是个人的漫无次序的聚合,说他们只听从个人情欲的支配,借他们个人的力量和狡诈来反对其他同种人的看法是多么错误。毫无约束的个人主义是现代的产物,它绝不是原始人类的特点。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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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关于闪族人和亚利安人,请详细阅读马克西姆·柯瓦列夫斯基教授的《原始法律》(原文为俄文),莫斯科,1886和1887年。并参看他在斯德哥尔摩发表的讲演(《家庭和私有财产的起源和演变论述》,斯德哥尔摩,1890年),这篇讲演对整个问题作了详细的论述。并参看波士特的《原始时代的人类的联合》(Die Geschlechtsgenossenschaft der Urzeit),鄂尔登堡,1875年。
②在这里,不可能对婚姻限制的起源进行讨论。我只提一下,在鸟类中是存在着类似摩尔根所说的“夏威夷式组织”的群的;小鸟和它们的父母分开来生活。在有些哺乳动物中或许也可找到类似的分居。至于禁止兄妹之间结婚,其原因在于避免容易过早的结合,而不是考虑到血缘关系的不良后果——能考虑到这一点的可能性,似乎是很小。当亲密地在一块儿生活的时候,就更需要禁止这种婚姻。我还要谈到的是,在总论新的风俗习惯的起源时,我们必须记住,蒙昧人像我们一样,也有他们的“思想家”和学者——巫师、医生和先知等——他们的知识和思想是超出于群众的。由于他们结合成秘密的团体(这也是一个几乎普遍的特征),所以肯定他们能起有力的影响,能够强迫实施种族中大多数人也许还不了解其效果的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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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我们来谈谈目前还存在的蒙昧人,我们先从布西门人谈起。他们的发展水平是很低的——低到连住房也没有,只在地上挖一个洞,有时候用些隔板遮蔽一下,就在里面住宿。大家都知道,当欧洲人殖民到布西门人的土地上,把鹿都消灭以后,他们便开始偷窃欧洲人的家畜,于是欧洲人便对他们发动了一场歼灭战,其情况之惨,简直使人不忍在这里加以叙述。1774年,布西门人被农民联盟屠杀的有五百人,在1808年和1809年被屠杀的有三千人,等等。他们像老鼠那样被毒死,被埋伏在动物尸体旁边的猎人杀死,无论在哪里,他们一遇到欧洲人就要遭到屠杀。①我们关于布西门人的知识因为主要是从亲手屠杀他们的人那里得来的,因此有限得很。然而我们仍然知道,当欧洲人到达那里的时候,布西门人是结成小小的部落(即氏族)生活的,有时候这些部落还结成联盟。我们也知道他们是共同打猎的,从不因为分配猎获物而发生争吵。他们从未抛弃过他们受伤的同伴,并且对他们表现了深厚的感情。李希登斯坦讲过一个很使人感动的故事:几乎淹死在河中的一个布西门人,终于被他的同伴们救了起来;他们把自己身上的兽皮取下来给他盖上,而自己却冻得发抖;他们在火边把他的身子擦干,给他涂上温暖的油脂,一直到把他救活过来为止。当布西门人发现约安·范·台·瓦尔特是一个对他们很好的人时。他们就对他表达了极其亲热的情感,以示他们的谢意。②贝舍尔和摩法特都说布西门人是心地善良的人,他们公正无私,忠实于自己的诺言,而且知道感恩报德③,所有这些品质只有通过在部落中的实践,才能得到发展。至于说到他们对孩子的爱,只举这样一个事例就够了:当一个欧洲人想抓一个布西门女人来做奴隶时,他便偷走她的孩子,这样,那个母亲便一定会来做他的奴隶,同她的孩子共命运。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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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柯林斯上校所述,载菲利普斯的《南非洲研究》(Researches in South Africa),伦敦,1828年。引文见威茨的著作第2卷第334页。
②李希登斯坦:《南非洲旅行记》(Reisen im südlichen Afrika)第2卷第92、97页,柏林,1811年。
③威茨:《原始人类学》(Anthropologie der Naturoilker)第2卷,第335页以下。并参看弗立席:《非洲的土著》(Die Eingeboren Afrika's),布列斯劳,1872年,第386页以下,和《南非三年记》(Drei Jahre in Süd-Afrika)。同时参看布勒克的《布西门人民间传说简述》(A Brief Account of Bushmen Folklore),开普敦,1875年。
④见艾利塞·邵可侣:《世界地理》(Géographie Universelle)第13卷第47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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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这种社会风俗,也是霍顿脱人的特征,他们只比布西门人略微进步一些。刘波克说他们是“最肮脏的动物”,而他们也的确肮脏。他们身上所穿的,只是挂在脖子上的一张兽皮,竟然把它穿到一块块地烂掉为止。他们的茅屋是用几根棍子搭起来的,上面盖着席子,里面什么家具也没有。虽然他们养有牛和绵羊,并且似乎在同欧洲人接触以前就知道使用铁器,但他们依然是处于人类发展的最低阶段。然而,凡是了解他们的人都十分称赞他们的合群和积极互助的精神。不论你把什么东西给一个霍顿脱人,他立刻就把它分给他所有在场的同胞——大家都知道,达尔文曾经因为费强人有这样的习惯而感到十分惊奇。一个霍顿脱人不管是多么饥饿,他也不会独自一个人吃东西,而要招呼过往的人来和自己同享他的食物。当科耳本对此表示惊奇时,他得到的回答是:“这是霍顿脱人的风俗。”但是,这不仅仅是霍顿脱人的风俗,它在蒙昧人中也是一种几乎极普遍的习惯。熟悉霍顿脱人并且从不放过霍顿脱人的缺点的科耳本,也极口称赞他们的种族道德观念。
“他们的诺言是神圣的,”他写道。他们“丝毫不懂欧洲的堕落行为和不守信义的诡计”。“他们生活在很安静的气氛中,很少和邻人发生战争。”他们“彼此间都以仁慈和善意相待……霍顿脱人最大的快乐之一,肯定是赠给别人礼物和为别人效劳”。“霍顿脱人的正直,他们的赏罚分明和及时,他们的贞洁,所有这些,都是他们超过世界上一切或大多数民族的地方。”①
达沙尔、巴罗和穆迪②都充分证实了科耳本的话是符合事实的。我所要说的是,科耳本写过这样一句话:“他们肯定是世界上曾经有过的,彼此以最友好、最慷慨和最仁慈相待的民族”(《好望角的现状》第1卷第332页)。他这句话在以后描写蒙昧人的文章中不断出现。欧洲人第一次遇见原始人时,往往要嘲笑他们的生活,但是,当一个明智的人在他们中间生活了一段较长时期以后,便总要称他们为世界上“最善良的”或“最温和的”种族。这些字眼,曾被最有权威的学者用来形容奥斯提亚克人、撒莫耶人、爱斯基摩人、勒亚克人、亚鲁特人和巴布亚人等。我还记得在其他的著作中,也看到用这些字眼来形容通古斯人、诸克起人、苏族人和其他几个种族。一再对他们这样的称赞,其本身就已经充分说明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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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科耳本:《好望角的现状》,梅得里先生译自德文,伦敦,1731年,第1卷第59、71、333、336等页。
②见威茨的《原始人类学》第2卷第335页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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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的土人并不比他们在南非洲的弟兄有更高的发展水平。他们的茅屋也是那样,往往是只有一些很简单的隔板来遮挡寒风。他们在吃食方面是最不讲究的:他们吃腐烂得怕人的尸体,而且在食物缺乏时还吃人。当欧洲人最初发现他们的时候,他们还只有石头和骨头做的器具,而且连这些也是最粗糙的。有些部落甚至还没有独木船,也不知道以物易物的交易。然而,当我们仔细地研究他们的风俗习惯时,便可证明他们是生活在我在前面已提到过的严密的氏族组织中的。①
他们所住的地区,常常是在几个不同的宗族或氏族间经过分配的,而每一个氏族的渔猎区则属公有,所捕猎的鱼和兽,属于整个氏族,捕鱼和打猎的工具也是如此。②他们是在一块儿吃饭的。像其他许多蒙昧人一样,他们在可以收集某种树胶和草的季节方面,也遵守着一定的规矩。③至于说到他们总的道德,最好的办法莫过于转述旅居在北昆士兰的一位传教士鲁末尔茨对巴黎人类学会所提问题的答复: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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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通过洛里曼尔·斐森和贺威特的杰作(《卡米拉罗和寇尔勒》,墨尔本,1880年),我们知道住在悉尼北部、说卡米拉罗语的土人,在这方面最为突出。并参看贺威特的《再论澳大利亚人的阶级制度》,载《人类学会学报》1889年第18卷第31页,这篇文章指出氏族在澳大利亚是广泛流行的。
② 《澳大利亚土人的传说和风俗等》,阿迪拉得,1879年,第11页。
③ 格雷:《在澳大利亚西北和西部两次探查的日志》(Journals of two Expedi tions of Discovery in North-West and Western Austtalia),伦敦,1841年,第2卷第237和298页。
④ 《人类学会会报》1888年第11卷第652页。我把他的回答有所节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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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知道他们之间是懂得友情的;这种情感很强烈。体力弱的人经常得到帮助,病人可以得到很好的照护;他们从来没有人被抛弃或被杀害。这些部落中的人都有吃人的习性,但他们很少吃自己部落中的人(我想,只是按照宗教规矩供神的时候,才吃自己部落中的人);他们只吃陌生人。做父母的都很爱他们的孩子,同孩子们一块儿玩,并且娇惯他们。杀婴是大家赞同的。但老人受到优待,从不会被处死。他们没有宗教,没有偶像,只有对死亡的惧怕。婚姻是一夫多妻制。在部落中发生争吵,解决的方式是双方用木制的刀剑和盾牌进行决斗。没有奴隶,没有任何耕作,没有陶器,没有衣服,只是妇女们有时候围一条裙子。一个部落有两百人,男的分成四个等级,女的也分成四个等级;只允许同平常允许的等级的人结婚,同宗族内的人是从不允许互婚的。”
巴布亚人和上面所说的澳大利亚人在种族上很相近,关于他们,我们有在新几内亚居住过的炳克提供的材料,他于1871年到1883年住在新几内亚,主要是住在吉尔文克湾。以下是他对同一个提问者的回答的要点:①
“他们喜欢群居,而且很愉快;他们经常笑。胆小,不勇敢。不同部落的人之间的友情较强,但同一部落的人的友情则更强。一个人常常为他的朋友偿债,条件是后者无利地把债务偿还给前者的孩子们。他们照顾病人和老人,老年人从来不被人遗弃,在任何情况下也不会被杀死——除非他是一个病了很久的奴隶。战俘有时候被吃掉。孩子们非常受人宠爱。老弱的战俘被杀掉,其余的便被卖为奴隶。他们没有宗教,没有神,没有偶像,没有任何种类的权威;家庭中年纪最大的人就是法官。通奸的人要受罚,其中有一部分被罚的东西归给公社(negoria)。土地公有,但谁种谁收。他们有陶器,并且懂得以物易物的交易——习惯的做法是:商人把货物交给他们,他们回家去取来商人所需要的土产;如果拿不出土产来,他们就把欧洲货品退还给商人。②他们猎取人头,以报血仇。芬席说,他们‘有时候把事情诉诸纳莫脱特王(The Rajah of Namototte)去处理,而他就以科罚来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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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人类学会会报》1888年第11卷第386页。
②以诚实著称的凯马尼湾的巴布亚人,也是这样做的。芬席在《新儿内亚及其居民》(Neuguinea und seine Beuohner,不来梅)中说:“从未有过巴布亚人不忠于自己诺言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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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受到良好对待时,巴布亚人是非常和善的。米克鲁可一马克莱在新几内亚东海岸登陆时,随身只带了一个人,但他在被称为食人的各部落中住了两年,而且在离开他们时依恋不舍;他又回去和他们住了一年,而他从来没有诉说发生过什么冲突。的确,他的行为的准则是,绝不以任何借口说不真实的话,也不作不能遵守的任何诺言。这些甚至还不知道如何取火、在他们的茅屋中仔细地保持着火的可怜虫们,生活在原始共产主义的境况中,没有任何领袖;然而在他们的村子里却没有发生过值得一提的争吵。他们共同劳动,只做刚够得到一天的食物的工作;他们共同养育他们的孩子;他们在黄昏时尽量迷人地打扮起来,一起跳舞。像所有的蒙昧人一样,他们也喜欢跳舞。每一个村子都有一座“长屋”或“大屋”,供未婚的男子居住,供社交集会或讨论公共事务之用——这是太平洋岛屿上大多数土人、爱斯基摩人和红印第安人等的又一个共有的特点。所有的村落集团都保持着友好的关系,集体地互相拜访。
不幸的是,他们中间的仇斗也很不少,其原因不是由于“地区的人口过多”或“激烈的竞争”和重商主义世纪的那一类发明,而主要是由于迷信。当一个人病了的时候,他的朋友和亲人便都聚拢来慎重地讨论可能是谁惹起的这场病。他们考虑到一切可能的敌人,每一个人都说出自己同病人发生过的琐碎口角、争端,最后,真正的原因就找到了。如果是邻村的敌人惹起的这场病,那么,他们就决定去袭击那个村子。因此,甚至在沿岸的村子中间也是经常发生仇斗的,更不用说被认为是真正巫妖和敌人的山居食人者了,但是在同这些人有了较亲近的接触以后,证明他们也和住在海岸上的邻居是完全一样的人。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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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见《俄国地理学会会报》1880年第161页以下。关于蒙昧人的日常生活的详尽末节,没有一本游记能像从马克莱的札记中摘来的这些片段记载得更为深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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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洋岛上波利尼西亚人的村落里充满一片和睦的气氛,要描写的话,可以写上许多页动人的文章。不过,他们是属于较发展的文明阶段的人。所以,我们现在要从遥远的北方去寻找例证。然而,在离开南半球以前,我必须说一下,即使是声名极坏的费强人,自从人们开始对他们有了更好的了解以后,对他们的看法也好多了。同他们生活在一起的几个法国传教士“从未见到过有什么值得抱怨的恶意行为”。在他们拥有一百二十至一百五十人的部落里,他们也实行和巴布亚人相同的原始共产主义,他们的一切东西都是公有的,对老年人很优待。在这些部落里充满了一片和平的气氛。
在爱斯基摩人以及和他们最近的同种斯林克人、哥罗席人和亚鲁特人中,我们找到了同人类在冰川时期情况最相似的实例之一。他们的器具和旧石器时代人的器具几乎没有区别,他们当中有些部落至今还不知道如何捕鱼,他们只用一种鱼叉叉鱼。②他们知道使用铁器,但这是从欧洲人那里得来的,或是从遇难的船只上找到的。他们的社会组织是很原始的,虽然他们业已脱离了“共婚”阶段,甚至已在氏族限制之下了。他们过着家庭生活,但家庭的关系常常破裂,丈夫和妻子经常互相交换。③然而,这些家庭依然是团结在氏族中的,它们又怎能不是这样呢?除了紧密地团结他们的力量以外,他们怎么能维持住艰苦的生存竞争呢?他们这样做了,所以在生存竞争最艰苦的地方,即格陵兰的东北部,部落团结得最紧密。“长屋”是他们经常的住处,里面住着几家人,用破烂的毛皮把屋子隔成几个小间,前面有一条公用的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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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马夏尔:《合恩角科学考察》(Mission Scientifique au Cap Horn),巴黎,1883年,第1卷第183-201页。
② 见荷姆船长的《格陵兰东部探险记》(Expedition to East Greenland)。
③ 在澳大利亚,有人见过整个的氏族中人为了消除灾祸而全体互相交换妻子,见波士特:《关于家族权利发展史的研究》(Studien zur Entwicklungsgeschichte des Familienrechts),1890年,第342页。更加紧密团结,是他们对付灾难的特殊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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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屋子成十字形,在这种屋子里,在中心保持着一堆公火。一个德国探险队曾在那些长屋之一的附近度过一冬,这个探险队得以证实在那整个漫长的冬天里,“没有发生过扰乱和平的口角,没有因为使用那小小的空间而发生争执”。“骂人甚至说不好听的话,如果不是以讽歌(nith-song)这种合法的形式表达的,都要被认为是坏行为”。①紧密地住在一起和紧密地互相依照,这就足以使大家一个世纪又一个世纪地对公共利益保持深深的尊重,这一点已经成为爱斯基摩人的生活特征。甚至在爱斯基摩人的较大群体里,“公众舆论就是真正的法庭,一般的惩罚是人人对那个犯罪者加以鄙视”。②
爱斯基摩人的生活是建筑在共产主义基础上的。猎获的动物和捕到的鱼全都属于氏族所有。但在有几个部落,特别是在西部受丹麦人影响的部落里,私有财产也掺入了他们的制度中。然而,他们有一个很新颖的办法以消除由于私有财产的积累而引起的麻烦——这些麻烦本可迅速摧毁部落的团结的。当一个人富裕起来的时候,他便举行一次盛大的宴会来招待他氏族中的人,在大吃一阵以后,再把他的所有财产分给他们。达尔在育空河畔曾看见一一家亚鲁特人用这个方式分送了十支枪、十套皮衣、两百串珠子、许多条毡毯、十张狼皮、两百张海猴皮和五百张黑貂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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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伦克博士:《爱斯基摩人的部落》(The Eskimo Tribes)第26页,见《格林兰情况报告》(Meddelelser om Grenland),第11卷,1887年。
②见上引伦克博士的著作第24页。在尊重罗马法的环境中成长起来的欧洲人,是很难理解那种部落的权威力量的。“事实上,”伦克博士写道,“在爱斯基摩人当中生活了一二十年的白种人,回来后,对有关他们的社会状态所依据的传统观念的知识,也不能真实地有所增加,这种情况不是例外,而是规律。白种人(不论是传教士还是商人)总是坚信自己的武断看法:最庸俗的欧洲人也要比最卓越的土人更好。”载《爱斯基摩人的部落》,第3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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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过东西以后,这一家人又把节日衣服脱下来送给别人,再穿上破旧的皮衣,对他们的亲族说,虽然现在他们是比人们当中任何一个人都穷了,但他们赢得了众人的友谊。①这种方式的分散财产,看来在爱斯基摩人中间是一种习惯,在一定的季节里举行,把一年中获得的东西展览一遍以后便一一分掉。② 我认为,这样的分散财产,揭示了一个和第一次出现私有财产同时出现的古老制度,它们一定是在少数人发财致富使人不安后用来恢复氏族成员间平等的手段。在有史时期,在许多不同的种族(如闪族和亚利安族等)中定期举行的土地再分配和定期放弃一切债务,一定就是这个古老的习惯的残余。我们在所有的原始种族当中还发现这样一种习惯:要么就把死者个人的财产和他一起埋掉,要么就在他的坟前把它毁掉——这种习惯必然是出自同一个来源。事实上,在死者坟前所烧毁或打坏的,是他个人的财产,而不是他和部落共有的小船和公共捕鱼工具之类的东西。所毁坏的,仅仅是个人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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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达尔:《阿拉斯加及其资源》(Alaska and its Resources),英国剑桥,1870年。
②达尔在阿拉斯加,雅各森在白令海峡附近的伊格尼托克看见过这样的分散财产。吉伯特·斯普罗特说,在温哥华的印第安人中也有这样的习惯;伦克博士在描写刚才所讲的那种定期的展览时说:“个人所积累的财产,其主要用途就是定期把它分掉。”他还提到(同前第31页)为了“这同一个(保持平等)目的的破坏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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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以后的一个时期,这个习惯变成了一种宗教仪式:它获得了神秘的解释,并且在单单靠公众舆论不能使一般人都遵守这个习惯时,便由宗教来强迫实行。最后,代替这种习惯的方法是烧掉死者的财产的简单模型(如像在中国),或者只把他的财产拿到坟前去,在葬礼完毕以后又拿回来——以刀剑、十字架和其他代表公共荣誉的物品来说,欧洲人现在还是普通地按照这个习惯来办的。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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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参看附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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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爱斯基摩人的部落道德标准之高,在一般文献中是经常谈到的。然而,以下一段关于亚鲁特人——和爱斯基摩人种族很相近的人——的风俗的叙述,也许能更好地说明一般蒙昧人的道德。这是一个在亚鲁特人中间住了十年之久的最出众的人物俄国传教士文尼亚米诺夫写的。我大部分用他的原话摘要如下:
“忍耐(他写道)是他们的主要特点;那简直是非比寻常。他们不仅每天早晨在结冰的海里洗澡,赤身裸体地站在海滩上吸进寒冷的风,而且,即使在食物不足、艰苦劳动时,他们的忍耐力也是超出我们想象之外的。在食物长期不足的时候,亚鲁特人首先是照顾他们的孩子,他把所有的东西都给他们,而自己则忍饥挨饿。他们没有偷窃的习性,这一点连最初的俄国移民也谈到过。不是说他们从不偷窃,每一个亚鲁特人都会承认他曾在某一次偷过什么东西,但偷的东西永远是一些微不足道的东西,整个的事简直只能算儿戏。父母对孩子们的疼爱,虽然从来不以言语或娇惯的行动来表达,但是却很感动人。要费很大的劲才能使一个亚鲁特人答应一件事情,但他一经答应,无论发生什么情况他也会遵守他的诺言(有一个亚鲁特人送给文尼亚米诺夫一条干鱼,但后者在匆匆走开时把它忘记在海滩上。那个亚鲁特人把它拿回家去,当他第二次送给这个传教士时,已经是第二年的1月了;而11月和12月,正是亚鲁特人营地非常缺乏食物的时候,但这些饥饿的人却碰都不碰这条鱼,在1月里又把它送到文尼亚米诺夫的手里)。他们的道德规则,真是又多又严。以下种种都认为是可耻的事情:对不可避免的死亡感到恐惧;向敌人讨饶;未曾杀过一个敌人就死去;被判定犯过偷窃罪;在港里弄翻船只;怕在狂风暴雨时到海上去;在长途旅行中由于食物缺乏第一个病倒的人;在分配猎获物时表现了贪心(在这种情况下,每一个人都把他自己那一份送给那个贪婪的人来羞辱他);把公众的秘密泄露给自己的妻子;在两个人去打猎时,不把最好的猎获物给同伴;夸耀自己的事迹,尤其是夸大虚构的事迹;轻蔑地辱骂任何人。还有,向人讨乞;在别人面前宠爱自己的妻子和同她跳舞;亲自讲价还价;卖东西永远必须通过第三者,由他来决定价值,也都被认为是可耻的事情。至于妇女认为可耻的是不会做衣服、不会跳舞和做各种妇女的活;此外,在生人面前宠爱丈夫和儿女,或甚至和丈夫说话,也认为是可耻的事情。”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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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文尼亚米诺夫:《关于安纳拉石卡地区的报告》,原文为俄文,共三卷,圣彼得堡,1840年。在达尔的《阿拉斯加和它的资源》中有这个报告的选录(英文)。关于澳大利亚土人的道德,在《自然》第42卷第639页上也有类似的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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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是亚鲁特人的道德,在这方面,还可以用他们的故事和传说来作为进一步的例证。让我再补充一点,当文尼亚米诺夫(在1840年)写那个报告的时候,从上一个世纪以来,在6万人口当中只发生过一次谋杀事件,而且40年来在1,800个亚鲁特人当中连一件违犯习惯法的事也没有。但是,如果我们注意到,在亚鲁特人的生活中绝不知道有辱骂、嘲笑和使用粗鄙的语言的事,那么这件事看来就没有什么奇怪了。甚至连他们的小孩子也从不打架、从不彼此咒骂的,他们顶多只许说:“你的妈妈不会做衣服”,或者“你的爸爸瞎了一只眼睛”。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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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值得注意的是,有几位作者,例如米登多夫、席伦凯和芬席,在描述奥斯提亚克人和撒莫耶人时,差不多用的也是相同的词句。甚至在酒醉的时候,他们的口角也是不值一提的。“在一百年里,在整个冻土苔原中仅仅发生过一次系人的事件”;“他们的孩子从来不打架;”“无论什么东西,即使是食物和杜松子酒,在苔原放儿年也不会有人去动它;”等等。吉伯特·斯普罗特在温哥华岛上的亚脱印第安人中“从未看见过两个清醒的土人争斗过”。“他们的孩子也很少吵嘴打架。”(见前引伦克的著作)还有其他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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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欧洲人来说,蒙昧人的生活中的许多特点一直是一个谜。关于部落团结的高度发展和促使原始人彼此诚心相待的善意,如要多少可靠的例证来说明,就可举出多少可靠的例证来。以上所说的那些蒙昧人也杀婴,有时候也遗弃老人,而且盲目地遵奉血仇要用血来还的信念,所有这些仍然是事实。因此,我们必须解释一下在欧洲人乍看起来是如此矛盾的事实能够同时存在的道理。我刚才说过,在亚鲁特人中,做父亲的宁肯饿几天或几个礼拜,而把一切可吃的东西都给他的孩子;在布西门人中,做母亲的为了和孩子在一起而甘心去当奴隶,我可以写满若干页的例证来说明在蒙昧人和他们的孩子之间存在的真正温情关系。旅行家不断地偶然谈到这些关系。在这本书里,你可以看到母亲的慈爱,在那本书里,你可以看到一个父亲把被毒蛇咬伤的孩子背在肩上狂奔过森林,一个传教士会告诉你父母在失去孩子时是多么伤心,他们的孩子在几年前出生时拿去献神,但为传教士所营救了;你将知道,“蒙昧的”母亲往往喂她孩子的奶一直喂到四岁,在新赫布里底群岛,当人们特别喜爱的孩子死去时,母亲或姑母将为了到另一个世界去照护他而自杀。①还有其他一些事例等等。
类似的事实,还见到过许多;所以,当我们看见这些爱孩子的父母杀婴时,我们必须把这个习惯(不论它以后转变成什么形式)看做是起于纯粹生活需要的压力,是对部落的义务和抚养已经在成长中的孩子们的手段。一般的说,蒙昧人并不是像有些英国作者所说的“无限制地生殖的”。恰恰相反,他们采取了减少出生率的一切办法。为此,他们强制制定了在欧洲人看来一定认为是十分过火的一系列的限制,而且严格地遵守它们。但是,尽管这样,原始人依然不能抚养他们所有的孩子。然而,一当他们能够增加他们经常的生活资料时,他们便立即开始放弃杀婴的做法。总的说来,做父母的是很勉强地遵从这个义务的,当他们能够供养的时候,他们就采取种种折中的办法,以挽救他们新生婴儿的生命。我的朋友艾利·邵可侣说得很好,②他们发明了吉利的和不吉利的出生日期,在吉日出生的孩子,就让他活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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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吉尔的话,在杰兰和威茨的《原始人类学》第5卷第641页加以引用。并参看第636-640页,在这中间,引证了许多父母爱子女和子女孝顺父母的事实。
②《原始人》(Primitive Folk),伦敦,189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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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们尽量把杀孩子的时刻拖延几个小时,然后说,如果这个孩子活上了一天,那么,就必须让他自然地终其天年。① 他们听森林中是不是传来孩子的哭声,如果听见的话,便认为它将给部落带来灾祸;由于他们没有寄养孩子的人或托儿所来摆脱掉孩子的拖累,他们每一个人都对执行这种残忍的判决感到畏缩。他们宁可把孩子抛弃在森林中,而不愿用暴力夺去他的生命。维持杀婴是无知而不是残忍,所以,传教士们不必用说教的办法来感化蒙昧人,他们还是仿效文尼亚米诺夫的例子更好些,他在衰老从前每年都坐着一条简陋的小船渡过鄂霍次克海,或者骑着狗往来于诸克起人之间,供给他们面包和渔具。他这样做才真正制止了杀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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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见前引杰兰等的著作第63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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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肤浅的观察家所说杀父母的行为,也是如此。我们方,讲过,抛弃老年人这种习惯,并不像有些作者所说的那样普遍。它被人们过分夸张了,但是,几乎在所有的蒙昧人中都会偶然发现这种事情;这种事情的发生,究其原因,也和抛弃婴儿一样。当一个“蒙昧人”觉得自己成了部落的一个负担的时候,当他每天早晨要从孩子们嘴里夺取他那一份食物的时候(孩子们不像他们的父亲那样能够克制,他们饿了就要啼哭),当他每天早晨需要年轻人肩负着他走过多石的沙滩或处女林的时候(在蒙昧人那里没有运病人的车子,也缺少穷人来推着他们四处走),他就开始讲至今俄国的老农夫还讲的一句话:“我是用别人的生命活着的,是告退的时候了!”于是他就与世辞别了。他采取了士兵们在同样的情况下所采取的办法:如果要挽救自己的连队,就必须向前进,然而他再也不能动了。他知道,他一掉了队就一定会死亡,于是,这个士兵便求他最好的朋友在出发以前为他帮最后一次忙;这时候,那个朋友颤抖着双手向这个将死的人开枪。蒙昧人的做法也是如此。老年人自己要求死去,他自己坚持要对大家尽最后的义务,于是得到了部落的同意;他为自己挖好坟墓,然后邀请他的亲族来共进最后分别的一餐。他的父亲是这样做的,现在该轮到他了,他带着恋恋不舍的心情和他的亲人告别。蒙昧人深信死亡是他们对自己部落应尽的义务的一部分,所以他不仅(像摩法特所说的)拒绝别人来挽救他,而且一个必须在自己丈夫墓上殉葬的妇女在被传教士救到一个岛上去以后,她在夜间仍旧逃跑,游过宽阔的海湾,回到她的部落,死在丈夫的坟上。①这对于他们已经成为宗教的规矩。一般的说,除了在打仗中以外,蒙昧人是极不愿意担当使人流血的任务的,他们当中谁也不愿意沾上人血,他们采取各种各样的策略来避免它,然而这些策略往往为人们大大误解。在大多数情况下,他们把比老年人应得的份额更多的公共食物给了他以后,就把他弃置在森林里。北极探险队在他们不能再携带他们生病的同伴时,也是这样做的。“再活几天!也许会有什么意外的救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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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艾尔斯金的记述,杰兰和威茨的《原始人种学》第5卷第640页所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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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欧的科学家们遇到这种事实时,是绝对不能理解的;他们不能把这种事实和高度发展的部落道德调和起来,他们对绝对可靠的观察家的报告的准确性表示怀疑,但是,他们又不进行解释何以会并存这样的两种事实:高度的部落道德同抛弃父母和杀害婴儿的行为。如果上面所说的欧洲人去告诉一个蒙昧人说,一个极其喜爱自己孩子的人,一个看见戏台上表演悲剧就感动得流泪的多情的人,在欧洲居住在贫民窟的附近,却眼看着贫民窟里的孩子由于没有东西吃而饿死,那么,这个蒙昧人也是不能理解他们的。我记得,我费了很大力气想使我的通古斯族朋友了解我们个人主义的文明,但结果是徒劳的:他们无法了解,他们采取了最离奇的看法。事实上,以这种思想—无论是好是坏,同部落人都共祸福——培养起来的蒙昧人之不能理解一个“有道德的”、不懂得休戚与共的欧洲人,也和一般欧洲人之不能理解蒙昧人一样。但是,如果我们的科学家在一个半饥半饱的部落(他们所有的食物在未来几天中还不够一个人吃)中生活过,大概就可能理解他们的动机了。同样,如果一个蒙昧人在我们中间生活过,并且受过我们的教育,那么,他也许会懂得我们欧洲人为什么对邻居是那么漠不关心,懂得为什么要设立“皇家委员会”来防止“寄养婴儿”了。俄国农民说得好:“石头房子造就铁石心肠。”所以,首先要在石头房子中住过,才能理解。
关于吃人的习性,我们也必须说同样的说。如果考虑到巴黎人类学会最近对这个问题的一次争论时所揭示的那些事实,以及散见于有关“蒙昧人”的文献中许多偶见的论点,那么我们就必然会承认这种做法是由于纯粹的生存需要而产生的,然而由于迷信和宗教的缘故,才发展到菲吉群岛或墨西哥那样的程度。事实上,迄至今日,还有许多蒙昧人不得不吃最腐烂不堪的尸体,而且在食物极端缺乏的时候,有些蒙昧人还不得不把坟墓中的死人挖出来吃,即使在瘟疫流行的时候也是这样,这些都是已经证实的事实。但是,如果我们现在置身于人类在冰川时期所不得不面对的环境,气候又潮湿又寒冷,只有很少的植物性食物;同时,如果我们考虑到坏血病仍然对食物不足的土人所造成的可怕损害,考虑到他们所知道的唯一的营养品是肉和鲜血,那么我们就一定会承认,人类在从前是食种子的动物,他们是在冰川时期才变成食肉动物的。那时候,他们发现了许多鹿,但北极地区的鹿是常常移居的,有时候,它们完全离开一个地区许多年。在这种情况下,人的最后资源消失了。在这样艰难困苦的时候,连欧洲人也采取过人吃人的办法,而蒙昧人只是在那个时候才采取了吃人的办法。直到现在,他们有时候仍在吃他们自己部落中的死人的尸体,由此可见,他们那时一定是吃过那些必须死去的人的。老年人死了,深信他以自己的一死对部落尽到了最后的义务。这就是为什么有些蒙昧人把吃人的行为说成是出自神意,是照天上使者传达的旨意办的。但在后来,它便失去了它的必要性,而是作为一种迷信保存下来了。必须把敌人吃掉,以便承受他们的胆量,在再晚的一个时期,也为同一目的吃敌人的眼睛或心。这时候,在那些已经有许多祭师和发达的神话的部落中,又创造了嗜人血的邪神,祭师们要求拿人做牺牲品,以息神怒。自有了吃人的事情以来,这种事在它的这一宗教阶段中可以说是获得了它最令人作呕的性质。墨西哥是大家熟知的例子;在菲吉群岛,国王可以吃自己的任何一个属民,我们在那里也发现了一批有势力的僧侣,发现了复杂的神学①和完全发展了的专制政治。吃人的行为是起因于需要,而后来竟变成了一种宗教制度,因此,在它已在有些部落(这些部落在以前肯定是吃人的,但未达到神权政治这个进化阶段)中不见了很久以后,却仍然以宗教的形式残存着。对于杀婴和抛弃老人,我们也必须抱这样的看法。在某些事例中,这些习惯也可以说是古代的残余,是被虔诚地保留下来的过去的传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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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普里卡德:《波利尼西亚回忆录》(Polynesian Reminiscences),伦敦,1866年,第36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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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结束本章以前,我要论述一下另外一种风俗习惯,这种风俗习惯也是一个造成最错误结论的根源。我要说的,就是血仇血报这个风俗。所有的蒙昧人都认为血仇必须要用血来还。如果有谁被杀了,凶手必须偿命,如果有谁受伤了,伤人者也必须流血。这个规则是没有例外的,甚至对动物也是一样,如果打猎的人使动物流了血,他回到村子时也要流他的血。这是蒙昧人的公正观念——现在在西欧一般仍是按这个观念来处理凶手的。如果加害者或被害者都是属于同一部落,那么,就由这个部落和被害者来解决这件事情。①如果伤人者是属于另外一个部落,而那个部落因为这种或那种理由拒绝赔偿时,被害者的部落便要决心由自己来报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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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需要谈到的是,在执行死刑时,谁也不愿意充当刽子手。每一个人都扔石头去打,或者用斧子去砍,但都小心翼翼地避免击中要害。在较后一个时期,由僧侣用一把圣刀来刺死牺牲者。再以后,是由国王执行死刑,直到文化发达而发明了绞刑吏。参看巴士顿在《历史上的人类》第3卷《血仇》(Der Mensch in der Geschichte, III.DieBlutrache)第1-36页中对这个问题的深刻见解。尼斯教授说,在我们这个时代,在军队中执行死刑时还存在着这种部落习惯的残余。在19世纪中叶,习惯的做法是命令12个士兵出来,11个人拿实弹的枪,1个人拿空弹的枪,一齐向被判死刑的人射击。由于这12个士兵都不知道他们之中谁拿的是实弹的枪,所以每个人都不以为自己是刽子手,以此安慰自己不安的良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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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人是那样把每个人的行为都看做是部落的事务,是根据部落的意思做的,所以,他们往往认为氏族应该对每一个人的行为负责。因此,他们可以向加害者的氏族或亲族中的任何一个人进行正当的报复。①然而,报复往往超过了罪犯的行为,这是常有的事情。他们本来是想打伤那个罪犯的,但很可能就把他打死了。或者打伤的程度比他们所预想的要重,这样就又引起了一场新的仇斗。因此,原始时代的立法者们慎重地把报复行为限制于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以血偿血的做法。②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在有些原始人当中,特别是在被外来的侵入者赶到高原去的山地人(例如高加索的山地人,特别是婆罗洲的鞑亚克人)当中,这种报复行为也许达到了异乎寻常的程度,但在大多数原始人中是要比我们所想象的少得多的。近来有人告诉我们说,鞑亚克人的血仇制,竞严重到认为一个年轻人在未取得敌人的首级之前既不能结婚也不能被认为是成年人。这种可怕的风俗,在一本近代的英国著作中有着详尽的描述。③然而,看来这种论断似乎是过于夸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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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在非洲(在别处也有)有一个流传很广的习惯:如果一个氏族中有人犯了盗窃,另一个氏族就一定要取回相等于被盗的东西,然后再去追究那个盗贼。见波士特《非洲的法学》(Afrikanische Jurisprudenz),莱比锡,1887年,第1卷第77页。
②见柯瓦列夫斯基教授的《现代习惯和古代法律》,原文为俄文,莫斯科,1886年,第7卷,其中有许多关于这个问题的重要见解。
③见卡尔·波克:《婆罗洲的猎取人头者》(The Head-Hunters of Borneo),伦敦,1881年。休·罗爵士在婆罗洲做过多年总督,他告诉我说,这本书把“猎取人头”的情景描写得太过夸张了。同时,在谈到秘亚克人时,这位指教我的人也像伊达·普菲法尔一样,说了许多同情他们的话。让我再补充一句,玛丽·金斯莱在她那本描写西非的书中对汎人——他们以前被称为“最可怕的食人者”——也说了许多类似的同情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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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者,如果我们了解所谓“猎取人头的人”的行为完全不是出自个人感情的驱使,那么,鞑亚克人“猎取人头”就有了完全不同的面貌了。他们这样做,是由于考虑到这是他们对自己部落应尽的道德义务,正和欧洲的法官按照上述“以血偿血”这个显然错误的同一原则,把判处死刑的凶手交给绞刑吏一样。如果出于同情心使挞亚克人和法官饶恕了那个凶手的话,他们甚至会后悔的。这就是为什么挞亚克人除了在他们的公正感驱使之下杀人以外,永远是被了解他们的作者说成是最富有同情心的人,其原因就在这里。例如,就连那位描写可怕的猎取人头情景的作者卡尔·波克也曾这样写道:
“至于说道德,我不能不给勒亚克人在文明的阶梯上占一个很高的地位……他们当中完全没有发生过抢劫和盗窃的事情。他们也是非常真诚的……如果说我从他们知道的并不永远是‘全部的事实’,但至少我从他们知道的总完全是事实。我真希望我也能够用这一番话来说马来人”(第209和210页)。
波克的话,被伊达·普菲法尔所提出的证据充分地证实了。她写道:“我完全承认,我是乐于在他们中间再旅行一些时候的。我经常发现他们是很诚实、善良和谨守慎为的……在这方面,他们比我所知道的任何一个民族都好得多。”①史托尔滋在谈到他们的时候,差不多也用的是相同的辞句。挞亚克人一般只有一个妻子,而且对她很好。他们是很合群的,每天早晨,整个氏族的人大队地一起去捕鱼、打猎或种植。他们的村子都是由大茅屋组成的,每个茅屋里住着十多家人,有时候达到几百人,大家相安无事地住在一起。他们对妻子很尊重,对孩子很喜爱;如果他们当中有一个人生病的话,妇女们就轮流照护他。一般的说,他们对饮食很有节制。在真正日常生活中的勒亚克人就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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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伊达·普菲法尔:《我的第二次环球旅行》(Meine zweite Weltreise),维也纳,1856年,第1卷第116页以下。并参看艾利塞·邵可侣在《世界地理》第13卷中所引穆勒和泰明的《荷兰在多岛的印度的领地》(Dutch Possessions in Archipelagic India)一书中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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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还要列举一些蒙昧人的生活实例的话,将使人感到这样一再地讲很乏味。我们无论在什么地方都可看到相同的社会生活方式和休戚与共的精神。当我们力图深入研究过去时代的模糊情况时,我们就会发现在那时也有以互助为目的的相同部落生活和人的相同的联合,不管这种生活和联合的方式是多么原始。因此,在达尔文把人类的社会性看做是推动人类进化的主要因素时,他是完全正确的,而当那些把达尔文学说庸俗化了的人力主相反的看法时,他们是完全错误的。
“人类的体力和敏捷(达尔文写道),都是很低的,而且又缺少天生的武器等等,但是,他第一依靠智力(达尔文在另外一页上说,这主要是,甚或完全是为了共同的利益而获得的),第二依靠使他帮助同胞和接受同胞帮助的社会性,以这两项来弥补上述的缺陷是绰绰有余的。”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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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人类的起源》,第二版,第63和6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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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8世纪,人们把“蒙昧人”和他“在自然状态中的生活”理想化了。但是,现在的科学家们又走向了另外一个极端,特别是他们当中那些对动物生活的群居方面没有深刻了解的人,他们为了想证明人类是由动物进化来的,便把一切可以想象得出的“兽性”特征都加在蒙昧人的身上。显然,这种夸张的说法甚至比卢梭的想象更不科学。蒙昧人不是美德的理想范例,也不是“蒙昧状态”的理想范例。但是,原始人由于艰苦的生存竞争本身的需要而培养和保持了一种品质:他把自己的生存和部落的生存看做是一致的;没有这种品质,人类就绝不能达到他现在所达到的水平。
正如我们已经说过的那样,原始人是如此的把他的生活和部落的生活看做是一致的,以致认为他们的每一点行为(不论是多么无意义的行为)都是整个部落的事务。他们的全部行为要受一系列数不清的不成文的规矩法则的约束,这些规矩法则是他们对善和恶——也就是对自己的部落有利或有害——的共同经验的结果。当然,他们制定那些规矩法则的理由,有时候是极其可笑的。有些是由于迷信制定的;总之,他们在做任何事情的时候,都只能看到他们的行动的直接结果,而不能预见他们的行为的间接的和未来的结果——在这一点上,他们只不过是把边沁所指责的文明的立法者的缺点有所扩大罢了。但是,不论可笑与否,蒙昧人都遵从他们的不成文法的规定,尽管这些规定也许是很不方便的。他们之盲目遵从这些规定,甚至超过了文明人的盲目遵从成文法的规定。他们的不成文法就是他们的宗教,就是他们的生活习惯。氏族观念经常浮现在他们的脑海里,为了氏族的利益而自我约束和自我牺牲的事情每天都有。如果一个蒙昧人违反了一项较小的部落规则,他将饱尝妇女们嘲笑的苦痛。如果错误行为很严重,他将日夜不安地深恐给他的部落招来灾祸。如果他无意中伤害了他自己部落中的某一个人,因而犯了一切罪行中最大的罪行,那么,他将感到极其苦痛:他跑到森林中去,除非他部落中的人使他的身体受一些苦痛和流一些自己的血,否则他就要自杀。①在部落内,一切东西都是公有的;很少的一点儿食物也要分给所有在场的人;如果是独自一个人在森林时,他在吃东西之前一定要高喊三次,请可能听到他的声音的人都来同享。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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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见巴士颠的《历史上的人类》第3卷第7页。并参看上引格雷的著作第2卷第238页。
②见上引米克鲁可-马克莱的著作。霍顿脱人也有同样的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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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在部落的统一还未受到分立家庭的破坏时,“人人为大家”在部落内是最高准则。但是,这个准则不适用于邻近的氏族或部落,即使在他们联合起来互相保护时,也是不适用的。每一个部落或氏族各成一个独立的单位。同哺乳动物和鸟类中的情况一样,领土是粗粗地分给各部落的,除了打仗的时间以外,他们都互相尊重彼此的疆界。一个人在进入邻居的地界时,必须表示他没有恶意。他愈是高声喊叫说他来了,便愈能赢得别人的信任;如果他要走进屋子,他必须把自己的斧头放在门口。任何一个部落都没有必须把它的食物和其他部落分享的义务,它可以分给别的部落,也可以不分给他们。因此,蒙昧人的生活分成两类活动,而这两类活动各有不同的伦理形式:其一是部落内部的关系,其二是和部落以外的人的关系;而(正像我们的国际法一样)“部落之间的”规则和习惯怯是大不相同的。因此,当发生战争的时候,最令人作呕的行为也许正是那些值得部落称赞的行为。对道德的这种双重观念,存在于人类进化的整个过程中,而且一直保存到现在。我们欧洲人在消除这种双重的道德观念方面取得了一些进展——至少,这个进展不大 但我们必须说:当我们在一定程度上把我们的休戚与共的观念(至少存在于理论上)推及于我们的民族,而且还部分地推及于其他民族时,我们便减少了我们自己民族以内,甚至我们自己家庭以内的休戚与共的纽带。
分立家庭在氏族中的出现,必然会动摇已经建立的统一。分立的家庭意味着分立的财产和财富的积累。我们已经谈到爱斯基摩人是怎样事先预防这种弊害的;所以,尽管有破坏的因素在起作用,但人们仍在竭力用各种不同的制度(如村落公社和行会等)来保持部落的团结;随着时代的进程来研究这方面的情况,是最有趣的一种工作。另一方面,在极其遥远的古代出现的粗浅知识,当和巫术掺混在一起时,也就变成了个人可以用来反对部落的一种力量。这些知识被小心地秘不传人,只传授给巫师、僧侣和祭司的秘密团体中的人,而我们发现在所有的蒙昧人当中都有这种团体。与此同时,战争和侵略创造了军事上的权威和武士阶级,他们的组合或团体取得了巨大权力。然而,在人类生活的任何一个时期,战争都不是人类生存的正常状态。当武士们彼此残杀,而教士对他们的屠杀又加以颂扬的时候,人们还是继续过着他们日常的生活,继续从事他们的日常劳动。研究群众的生活,研究他们用什么方法即使在屈服于国内最暴虐的神权政治或专制政治的时候,也能保持他们以他们自己的平等、互助和互援的观念——一句话,以及习惯法——为基础的自己的社会组织,研究人类发展的这个方面,现在已经成为了研究人类生活的真正科学的重大问题和职责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