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委员会关于继承权的报告》金句摘录

1、继承权之所以具有社会意义,只是由于它给继承人以死者生前所拥有的权力,即借助自己的财产以攫取他人劳动果实的权力。
2、同其他所有的民法一样,继承法不是现存社会经济组织的原因,而是这种经济组织的结果,是这种经济组织的法律结果,这种经济组织是以生产资料即土地、原料、机器等的私有制为基础的。
3、我们应当同原因而不是同结果作斗争,同经济基础而不是同它的法律的上层建筑作斗争。假定生产资料从私有转变为社会所有,那么继承权(就它有某种社会意义来说)就会自行消亡,因为一个人死后留下的只能是他生前所有的东西。因此我们的伟大目标应当是消灭那些使某些人生前具有攫取许多人的劳动果实的经济权力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