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逃税款数额如此巨大,薇娅该不追究刑事责任?
近期,有薇雅团队复出的消息传出,很多网友提出疑问,为何之前薇雅逃税金额高达6.43亿,竟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先看去年12月税务部门对薇雅处理结果的公布,内容如下:
12月20日,税务部门公布了对网络主播薇娅(本名:黄薇)偷逃税的处理结果。黄薇通过隐匿个人收入、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进行虚假申报偷逃税款,被依法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13.41亿元。

其偷逃税款的行为如下:
(1)黄薇通过隐匿其从直播平台取得的佣金收入虚假申报偷逃税款;
(2)通过设立上海蔚贺企业管理咨询中心、上海独苏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等多家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虚构业务,将其个人从事直播带货取得的佣金、坑位费等劳务报酬所得转换为企业经营所得进行虚假申报偷逃税款;
(3)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收入,未依法申报纳税。
为何不对薇雅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同时满足下列三个条件,逃税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对逃避缴纳税款达到规定的数额、比例标准,已经构成犯罪的初犯,同时满足以下三个前提条件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1、在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
2、缴纳滞纳金;
3、已受到税务机行政处罚。
注意,上述三个条件缺一不可。但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本案中,黄薇通过隐匿个人收入、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进行虚假申报偷逃税款,被依法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黄薇首次被税务机关按偷税予以行政处罚,且此前未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若其能在规定期限内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则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若其在规定期限内未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税务机关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