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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者无罪”的误解,故意毁坏财物罪构成

2023-04-07 11:22 作者:奇妙律旅  | 我要投稿

湖南男子用手电筒吓死鸡,定性为故意毁坏财物罪,获刑6个月。这名男子也许行为时没有意识到,吓死鸡还能构成犯罪。但其主观上“误认为不构成犯罪”,只是法律认识错误,并非免除刑责的充分理由,“不知者无罪”系一厢情愿而已。      类似可能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场景,感觉有必要进行提示,都是有人咨询过的案例:比如两人开斗气车,一方把另外一方逼停后,用石块砸碎对方车的挡风玻璃;停车场入口因停车费缴纳引起争执,开车人开车冲撞停车杠;两人遛狗,一方放任自己的狗咬死另外一只狗;争吵打架,一人气愤摔碎对方手机;擅自砍掉邻居栽种的树苗……这些案例中,行为人因一时冲动毁坏他人财物,以为赔钱就可了事,但如果遇到“较真”的对手立即报警,可追究故意毁坏财物的法律责任。      我国《刑法》第275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即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该罪最高可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甚至可判处三年到七年有期徒刑。而财物价值到5千以上即可认定“数额较大”,毁坏财物三次以上或者纠集三人以上毁坏可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可见构成该罪的条件并不算严苛。以上提到的挡风玻璃、停车杠、手机、眼镜、宠物狗……,无不是价值超过5千。所以,遇事需冷静,冲动有惩罚。      故意毁坏财物罪还与其他罪名存在法条竞合。比如,行为人故意打砸他人财物予以挑衅,则同时构成寻衅滋事罪,法条竞合下选择处罚重的追责。如果采取毁坏财物的手段落入到别的罪名规制,则可构成其他犯罪,比如用放火、决水、爆炸、投毒等方式杀鸡,则可能落入到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和投放危险物质罪。这些罪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到公共安全,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可以判处三年到十年;如果造成了人身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判处十年以上徒刑、甚至无期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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