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想要的越南老婆,可能是这么来的!


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夏某、王某、吕某伙同刘某1、胡某、苏某等人以介绍对象或找工作为名,拐骗越南籍妇女到中国,扣押证件,限制人身自由,卖给当地男子牟取暴利。且在拐卖过程中,隐瞒事实真相,骗取男方钱财近4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以介绍中国对象为由,胡某骗取被害人陈某1信任,由王某将其从越南带至我国某小区看管,同年2月份,夏某、王某等人将其卖给贾某义,收取现金16万。
2.以到中国工作为由,苏某骗取被害人阮某1的信任,由王某从越南将阮某1带至我国某小区看管,夏某、王某、吕某等人将其卖给岳某,收取现金14万元。
3.李某将阮某带至中国境内,被夏某带走,同年2月份,夏某、王某等人将其卖给齐某,收取现金4万元。夏某、王某、吕某等人以去越南办理结婚手续为名,将阮氏燕接到一处住宅看管。将齐某带至越南控制,向齐某父亲齐父谎称阮某在越南逃脱,重新给齐某找对象需要4万元,诈骗齐父39400元。
4.以到中国打工找对象为名,胡某骗取阮某1的信任,阮某1来到中国,胡某和刘某1将其带至王某住处,被夏某、王某、刘某1等人以填补跑掉的媳妇为由卖给曲某光,前后共收取现金15.3万元。
5.以介绍中国对象为由,胡某骗取被害人陈某2、阮某2、阮某3的信任,由刘某1在口岸带至王某住处,当天,王某、刘某1夫妇将陈某2卖给邢某1,暂时收取现金8万元;将阮某2、阮某3带至某住宅看管。同年3月23日,阮某3在看管处逃脱并报警。
6.以介绍中国对象为名,苏某骗取裴某、阮某4的信任,由王某从越南带至看管。看管期间,裴某阮某4让越南家中母亲报警,导致苏某在越南被抓,遭到王某、吕某、刘某1等人的殴打、断食、威胁。

根据以上事实,法院认为,夏某、王某、吕某等人以介绍对象为幌子,拐骗多名越南籍妇女来到中国,通过扣押身份证件、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对越南籍妇女进行控制,并将部分越南籍妇女卖给当地男子牟利,该三人的行为均构成拐卖妇女罪。
夏某、王某将越南籍女子阮某卖给齐某后,以需要出国办理结婚手续为名将齐某带至越南,将阮氏燕在宋邢村租房处看管,以越南女孩逃跑需要再次给齐某介绍对象为名诈骗齐某父亲齐父钱款394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
公诉机关指控夏某、王某犯拐卖妇女罪、诈骗罪、吕某犯拐卖妇女罪的罪名成立。

经审理认为,虽夏某、王某等人均以介绍婚姻为由辩称自己的行为是合法的,但从本案客观情况来看,该团伙并无涉外婚姻介绍资质,该团伙均以相关被拐卖越南籍妇女是团伙成员胡某、苏某的亲戚、朋友作为便利条件,以此获得相关人员信任,并以介绍对象为由将越南籍妇女拐骗至中国,且这些越南籍妇女大都是使用边民证进入中国境内,该证件并不允许进入聊城等非边境城市,也无法持该证件在我国境内办理婚姻登记手续,该团伙人员将越南籍妇女拐骗至聊城后,非法扣押身份证件、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剥夺越南籍妇女选择的权利,违背妇女意志以商品的形式进行买卖,其行为构成拐卖妇女罪。
关于各被告人在本犯罪团伙中的地位和作用问题,从本案证据来看,夏某、王某、刘某1、吕某、胡某、苏某等人多次将越南籍妇女拐卖至中国进行贩卖,形成了拐卖越南籍妇女的稳定犯罪团伙;
该团伙成员王某、吕某、胡某均供述夏某在越南找女孩,然后办好手续让王某等人带至中国进行贩卖,团伙内成员均是听从夏某的安排,被拐卖的越南籍妇女、收买拐卖妇女的人员亦大都证实王某、吕某等人听从夏某的安排,且被拐卖妇女出现问题后,均是夏某出面协调,可以证实夏某系该团伙的头目、在该团伙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

王某、吕某等人在该团伙中或是参与接送被拐卖妇女,或是积极参与看管被拐卖人员,并从中收取费用,在共同犯罪中行为均积极主动,均系主犯,但该二人的行为相对夏某较轻,吕某参与犯罪次数及拐卖妇女人数相较王某要少。
综上以上因素,最终判决:一、夏某犯拐卖妇女罪、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7万元。
二、王某犯拐卖妇女罪、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万元。
三、吕某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找不到老婆,是不是要从自己身上找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