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幕完结版】刘安琪讲商法【主观冲刺】瑞达法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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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考点:关于股东有限责任和公司独立法人地位
股东的有限责任:有限公司股东以认缴的出资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最大损失额是他认缴的出资额)
公司的独立性
1)公司以独立的名义开展民事法律行为,不是以股东的名义。
2)公司拥有独立的法人财产。
3)公司承担着独立责任。
股东有限责任制,公司独立法人地位,两个独立的主体。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在特殊情况下股东不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也不是独立法人了,叫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重点:(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法人否认制度
构成:股东滥用其有限责任和公司独立法人地位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那么股东和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1)例外情节,不是原则
2)特定股东连带
3)个案适用
类型
纵向法人人格否认;横向法人人格否定
1)人格混同
2)控制股东的过度支配与控制
3)资本显示不足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当事人
原告:公司的债权人
被告:1)该公司的股东
2)公司欠的钱(公司和股东列为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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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原因要明确
创立一人公司风险比较大,是有法律依据的。(如果该股东不能证明其财产独立于公司,则推定混同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发起人的责任和公司的责任
发起人:发生在设立过程当中,是公司设立之前。
1)发起人以自己的名义为了履行设定职责而签订合同(二选一)
2)以设立中公司名义签订合同的(公司)
3)如果公司设立失败(全体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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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出资
5个板块
1)股东出资,转的是所有权,一般不是使用权。
2)货币出资,非货币出资。非货币:1)可估价2)可依法转让。
3)认缴出资。例外实缴。
4)出资不实和抽逃出资。对内和对外的债权责任。
5)出资瑕疵的影响,轻得将被相应合理限制股东权力,重的将会被解除股东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