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淫秽及色情出版物的认定
2023-07-31 15:06 作者:potentialzy | 我要投稿
关于淫秽及色情出版物的认定
新闻出版署《关于认定淫秽及色情出版物的暂行规定》(1988)
第二条:淫秽出版物是指整体上宣扬淫秽行为,具有下列内容之一,跳动人们的性欲,足以导致普通人腐化堕落,而又没有艺术价值或者科学价值的出版物:
淫亵性地具体描写性行为、性交及其心理感受;
公然宣扬色情淫荡现象;
淫亵性地描述或者传授性技巧;
具体描写乱伦、强奸或者其他性犯罪的手段、过程或者细节,足以诱发犯罪的;
具体描写少年儿童的性行为;
淫亵性地具体描写同性恋的性行为或者其他性变态行为,或者具体描写与性变态有关的暴力、虐待、侮辱行为;
其他令普通人不能容忍的对性行为的淫亵性描写。
第三条:色情出版物是指在整体上不是淫秽的,但其中一部分有第二条(1)至(7)项规定的内容,对普通人特别是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有毒害,而缺乏艺术价值或者科学价值的出版物。
第四条:夹杂淫秽、色情内容而具有艺术价值的文艺作品;表现人体美的美术作品;有关人体的解剖生理知识、生育知识、疾病防治和其他有关性知识、性道德、性社会学等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作品,不属于淫秽出版物、色情出版物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