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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单质押是否需要在人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办理质押登记

2022-10-21 12:33 作者:金赛波律师课堂  | 我要投稿

【金博主按:按照高圣平老师的观点,既然电子票据都不算“无权利凭证”,那么其的质押都不需要在征信中心登记才能产生优先权和对抗第三人效力,则电子存单也应作如是观。则本文观点错误。同样的还有电子提单,电子仓单等等。实际我不同意高老师意见,电子权利凭证,还是统一在央行征信中心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中心登记为好。不要应电子票据而乱了法定的规矩和规则。如果电子票据属于例外情形,则须在登记办法中列明,否则即适用一般规则。】

存单质押是否需要在人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办理质押登记

原创 廖敏律师 天铎金融法务 2022-10-20 11:00 发表于北京


2022 / 第四期


咨询案例 -

A银行在为B企业办理贷款时,由C公司为该贷款提供纸质存单质押担保,由D公司为该贷款提供电子存单质押担保,该两份存单均为A银行的本行存单,C公司和D公司均分别与A银行签订了质押合同,C公司已向A银行交付了纸质存单,A银行已在内部系统中将D公司的电子存单做了质押备注,并设置为冻结、止付状态。


 问题 

该纸质存单质押和电子存单质押,是否还应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办理质押登记?


天铎律师观点 -



1、对于电子存单,A银行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办理质押登记,以确保质押的有效设立。2、对于纸质存单,依据民法典规定,自交付纸质存单后,A银行的质权即有效设立。对该类存单质押,为进一步保障质押对外的公示效果,减少质押优先受偿权纠纷,可以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办理登记。


法律分析 -



《民法典》第441条规定,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民法典生效前的《物权法》第224条也有类似规定。从上述咨询案例来看,案中纸质存单因其存在可以交付的权利凭证,其质权应当于交付给A银行时设立,案中电子存单因没有可以交付的权利凭证,其质权应当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基于这种差别,我们需要对案中电子存单和纸质存单是否应当在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实务中该统一登记系统被称为中登网,以下简称中登网)办理质押登记的问题给予分别讨论。

一、电子存单应否在中登网办理登记

民法典施行前,尽管《物权法》第224条规定了不存在权利凭证的存单质押质权应当自登记时设立,但当时的法律法规并没有对电子存单等缺乏权利凭证的存单质押规定相应的登记部门。由于这种法定登记机构的缺位,不少电子存单质押只能选择在电子存单开出银行的银行电子系统中给予标注。但这种标注行为是否应当被视为登记手续的办理,司法实务中存在争议。湖北省高院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周洁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民事判决书((2017)鄂民终584号),邯郸中院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武安支行、冯志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9)冀04民终2164号)均涉及案中电子存单质押质权是否有效设立的争议,但这些案例仅认为案中电子存单质押在存单开出银行电子系统中的标注行为可以具有质权设立的公示效果,并没有将在银行内部系统标注存单质押的行为认定为属于法律规定的缺乏权利凭证的存单质押登记行为。

    民法典施行后,国务院《关于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的决定》(国发〔2020〕18号)(以下简称《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决定》(2021年1月1日生效)第二条第3项明确将存款单质押也纳入了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的担保类型范围。人民银行随后发布的《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1〕第7号)和《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操作规则》(以下简称统一登记操作规则)则具体落实了前述规定要求,建立了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缺乏权利凭证的电子存单质押的法定登记部门也因此得以落实。

基于上述分析,我们认为,依据民法典441条规定,案中电子存单质押应当向人行征信中心中登网申请办理登记,登记手续完成后质权才有效设立,否则案中质权人A银行不能就质押的电子存单获得优先受偿权。

二、纸质存单是否需要在中登网办理登记

如上所述,国务院《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决定》和人民银行《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办法》弥补了没有权利凭证的电子存单质押法定登记机关缺失的立法漏洞,但值得注意的是,这些新颁法律法规并没有对应民法典441条规定,将中登网登记的存单质押局限于没有权利凭证的电子存单质押,被纳入中登网登记范围的明确为“存单质押”。如此规定则让不少银行信贷人员产生担心,民法典441条已经明确规定自交付质权设立的纸质存单质押是否也需要在中登网办理登记,纸质存单质押不办理登记是否影响质权银行的优先受偿权?笔者经调研发现,有的地区人行征信中心中登网登记管理人员认为,既然民法典规定了纸质存单质押自存单交付质权设立,且质押人也向质押权银行交付了纸质存单,该存单质押也就不需要在中登网进行登记;但有些地区,如广东等地的有关银行在接受纸质存单质押时,都到中登网办理了登记。笔者认为,依据人民银行《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办法》第4条、第25 条,中登网属于较为开放的登记系统,登记部门不对登记申请进行审查,任何人都可以查询该系统的登记情况。但该《办法》作为下位法,并不能改变民法典关于纸质存单质押自存单交付质权设立的规定。所以,接受了纸质存单交付的质押权银行即便就该质押向中登网办理登记,也不能因此获得新的质权;同样,其他银行如没有接受纸质存单交付即便和存款人签订质押合同并向中登网办理登记也不能获得质权。基于上述分析,笔者认为,依据民法典规定,对于案中纸质存单质押,质权应当自存单交付设立。是否在中登网办理登记,不应该影响该质权的有效成立。但为防止其他债权人利用国务院《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决定》和人民银行《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办法》规定的中登网登记系统的高度开放性,就纸质存单仅办理登记不交付存单凭证的质押等,企图干扰A银行的有效质权,减少纠纷争议,建议A银行可以就案中纸质存单质押在接受存单交付的前提下在中登网办理登记。


作者简介 -


廖敏律师

廖敏律师,曾在检察机关从事多年侦查监督、公诉工作。从职律师以来,先后代理、主办和参与过多起金融犯罪案件,富有金融犯罪案件风险防控办理经验;现为北京天铎(成都)律师事务所银行法律服务专业律师。廖敏律师工作稳健细致,善于为客户提供全面周到的专业法律服务支持。曾参与多家银行制式合同文本审查、修订,熟悉商业银行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以及银行制式合同内容;擅长银行同业投资、保函、信贷担保等业务的风险防控。廖敏律师先后担任多家银行机构常年或专项法律顾问,曾多次代理和参与银行同业业务、不良资产处置与清收等方面的金融机构大额、疑难金融案件,其代理的多起案外人针对银行执行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均得到法院胜诉判决支持,有力维护了银行的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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