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沧州:青县法院枉法判决为哪般?
河北沧州:青县法院枉法判决为哪般?

近日,媒体接到材料反映,河北省青县清州镇康泰小区居民司进强反映其本人2014年被青县法院认定为诈骗一案为错误判决.特派工作人员到当地进行了情况了解.
媒体了解到,案件的缘由是2010年,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管理》的通知财企[2010]231号文件的精神实施的过程中某些领导对政策的落实问题以及对政策的误读,导致司进强被法院以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定为诈骗罪入刑八年之久。
1、求助人于2011年6月前后,接到清州镇经委同志电话通知,转告上级关于《中央财政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并和求助人说:“你的企业(青县鸿源金属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符合国家补贴条件,希望到工信局去咨询情况。”
于是,求助人到工信局咨询刘某主任,他回答说:“固有此事,你单位符合国家补贴条件”。
过些日时,刘某主任让求助人派车接刘某主任、李某局长、财政局等工作人员,到求助人钢厂现场考查并拍照,当场李某局长亲口对求助人说:“就是你(指求助人)的企业符合这个补助资金的条件。”,最后让求助人的车送他们到其他企业去实地考查。一段时间后,由刘某主任通知求助人说:“经核实内部审定补助资金为87万”。
后来,求助人又接到公信局刘某的电话通知说;“一村的书记因为补助资金出现问题,你们五家企业的钱先暂时退回,等处理清楚后,再补给你们。”故于2014年5月14日已退回87万元的事实。
根据原审青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称“经依法审查查明:2000年至2011年1月4日期间被告人司进强为青县鸿源金属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该公司于2005年已注销国地税税务登记证,2011年7月份已注销工商营业执照。2011年8月,被告人司进强以青县鸿源金属制品有限责任的名义上报2012年度中央财政关闭小企业计划,2012年6月,被告人司进强又以该公司的名义向国家工信部门报送了虚假的税务备案登记证、工商注销信息文件、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花名册、注销税务登记审批表等相关材料,2013年11月份骗得中央财政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87万元,该笔款项由青县财政局拨付到司进强个人账户,一部分用于青县天罡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生产经营,一部分用于个人消费……。”而青县法院150号判决书第1页称:“经审理查明:2000年至2011年1月4日期间,被告人司进强担任青县鸿源金属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公司已于2005年注销税务登记证,2011年7月注销工商营业执照。2011年8月,被告人司进强以青县鸿源金属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上报2012年度中央财政关闭小企业计划。2012年6月,被告人司进强以该公司的名义向国家工信部门报送了虚假的税务备案登记证、工商注销信息文件、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化名册、注销税务登记审批表等相关材料,2013年11月份骗得中央财政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87万元,……”
媒体经过查询相关政策文件,又和北京一些知名律师沟通,该案件确实存在政策误解,错误判决等情况。
第一、申请人是根据财政部门、工信局的要求,提供了税务备案登记证,但不是虚假的税务备案登记证;
第二、申请人同时也按照政府相关部门提供了工商注销信息文件,但也不是虚假工商注销信息的文件;
第三、职工花名册也是原来的职工;
第四、经政府相关部门审核,领到了87万元财政补贴款项,但在接到政府工作人员的通知,于2014年5月14日已经退还给检察机关……
2、原一审150号判决书提到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中央财政关闭小额度企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冀财企[2010] 115号)、《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0]231号)文及庭审笔录也显示,但根据该文(一)申报范围指出:“围绕促进节能减排、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和安全隐患治理,2009年1月1日以来,已关闭的小冶炼、小化工、小建材以及小造纸、小制革、小印染、小酿造等能耗高、污染严重、安全隐患突出的小企业。”
因此,司进强的企业非常明显符合这个文件精神的,因为在2011年7月间,已关闭该企业,并且所有申报过程都有相关部门全程指导,青县法院认定为诈骗不符合法律规定。
3、关于申请人司进强原系“青县鸿源金属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的责任主体是否存在问题,回答是肯定的:
A.根据最高院的规定:“个体工商户注销与否,不影响其责任主体。”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知民终1468号民事裁定书。”案例附上。
B.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公司解散或注销是否意味着该公司法人的诉讼主体资格消灭(2021)”?详见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实务问答》(法律出版社,2021年7月第一版)。并附上该文为依据!
纵观本案,求助人司进强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的刑事犯罪,应当依法纠正错案。
1、根据2014年11月20日 15时20分的庭审笔录显示出的内容,足以证明申诉人司进强不构成“诈骗”的事实。理由如下(摘录部分):
第一、根据庭审笔录第029页,公诉人举证:青县鸿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2012年度中央财政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申报材料一份,包括:关闭小企业基本情况表,关闭小企业已签订劳动合同职工的花名册、企业原生产经营有关注销证明文件、正式关闭文件、企业关闭上一年财务会计报告、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略);
?被告人司进强及其辩护人对此是否有异议
:均无异议
第二、根据庭审笔录第029页,公诉人继续举证:青县鸿源金属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关闭小企业计划申报材料,包括:县工信局、财政局联合申报文件,2012年地方小企业关闭激化申请表,企业立项文件,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企业组织代码复印件,其他证明材料(略);
?被告人司进强及其辩护人对此有否异议
:均无异议
第三、根据庭审笔录第029页,公诉人继续举证:申报关闭的各项法律规定,包括:中央财政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中央财政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冀财企[2010]115号),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0]231号)(略)
?被告人司进强及其辩护人对此是否有异议
:均无异议
第四、根据庭审笔录第030页,公诉人继续举证:
?青县鸿源金属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被列入关闭计划的通知(略)
?被告人司进强对此是否有异议
:均无异议。
……
上述四点的问答的具体内容均已证明了司进强一切行为,都是在行政部门的管理范畴之下,司进强提供有关资料都是按照相关部门要求提供的,与涉及“诈骗”没有任何关系;
2、根据上述的法庭笔录对话内容来看,公诉人、审判法官,明知本案属于行政行为管理范围内的法律关系,与“诈骗”是扯不上边的,最后判定求助人8年有期徒刑,属于涉嫌“枉法裁判”的行为。理由是:
第一、青县鸿源金属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受行政行为管理范畴的企业,是否关闭小企业是行政行为审核决定的事,提供资料合格与否也是行政行为审查的责任与义务,求助人提供注销的文件资料也是真实的,而不是虚构或伪造的;
第二、根据中央财政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中央财政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冀财企[2010]115号)文规定:“申报范围……2009年1月1日以来,已关闭的小冶炼、小化工、小建材以及小造纸、小制革、小印染、小酿造等能耗高、污染严重、安全隐患突出的小企业。”
综上所述,本案是由一起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引起的案由,一切行为都是根据行政机关的指导,针对法院判决司进强诈骗入刑八年是错误的,故请求人民检察院提请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依法重新审理此案,还当事人一个清白。
关于河北青县司进强被青县法院以诈骗入刑一案,媒体将持续关注,并作追踪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