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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动保相关的个人思考(求审核大大高抬贵手)

2023-06-19 01:46 作者:书剑飘蛉  | 我要投稿

首先声明本专栏仅仅是个人思考和个人观点

欢迎补充和讨论

1.关于治理流浪动物,最有效省钱的方法是集中捕捉焚烧埋葬但是很显然,这会引起不满和“不人性”的意见,集中植入芯片并领养签证是最人性但最难实现的方法因为我国人口基数大,养宠人数多。可以折中实行集中安乐死但是需注意不能按照“除四害”时的方法来,不然会有不法分子盗窃宠物等来领赏。还可以从根源解决,比如养宠物应当签证保证不遗弃,并且这还可以在一定限度上做到治理广为流传的虐待事件 2.关于流浪动物,我们并不能指责饲养它们的人和在它们流浪时对其实施帮助的人,人是充满爱心的,不过大众的理论知识不足以让他们了解到流浪动物危害,我们应该去指责不负责任随意遗弃宠物和看管不当宠物逃逸的人 3.动保现状是“专家”只是为了赚钱(这诱发了很多遗憾,比如某著名斑鳌卵孵化事件和称拟鳄龟为中华草龟等),真正愿意去保护去培育的人都在局子里坐着或者唯唯诺诺不敢去研究这些关于物种培育和饲养的技术,动物园也只是为了赚钱,没收的“保育”物种或别的来历的个体被丢在动物园甚至没有爱好者家里养的好(参考湾鳄小河和其他一些事件)这也导致类似最后的斑鳌因动物园措施等问题不能繁育 4.关于三有,我国重新规定的“三有保护动物”定义依然有很大缺陷,但好处是比原先“有贸易价值”但是不让贸易强多了,但是新三有中“有社会价值”有点缺陷,任何物种都会有社会价值,社会价值范畴是个不清晰,模糊的概念无法被解释和定义,并且满20只立法可以使商贩多次少量交易钻空子 5.关于公约(1,不在华盛顿公约中的物种也有很多濒危的物种,它们没有贸易价值,一般人不会买卖,若买卖也是以野生个体(WC)为主可能会出现真正濒危的物种遍地有卖,人工繁育多年技术成熟的物种无法饲养 6.关于公约(2,华盛顿贸易公约中物种与二保一个地位是不科学的立法,华盛顿贸易公约是控制野外种群贸易的因而哪些在原产地濒危但是已经有成熟人工繁育技术甚至作为宠物流通多年的物种是可以开放个人饲养的,甚至在某些角度上可以更大限度保护它们 7.关于群众常见问题,我国野保(野生动物保护)都有很大进步空间(不可以说是百废待兴但可以说是千疮百孔)又为何要去注重宠保呢? 8.关于入侵物种,入侵物种的定义是从一个地区(不是国家)到另一个地区的有危害生态能力的物种 9.关于“反虐待动物法”,法律需要考虑全面性平等性持久性和有效性,这个“反虐待动物法”它无法确立保护的动物范畴,蚂蚁蚊子也是动物,我不能拍死只蚊子就犯法了,并且我们也无法定义“虐待”的程度,难道拔根毛和断个腿还有言语上的谩骂都不是伤害吗?(按照宠物饲养者的角度)若是定义为“反虐待宠物”则我们无法定义宠物的边界,有施暴倾向的人会以“食物”或其他幌子继续施暴或转向矛头对准人(反正给予宠物类似人权后伤害宠物和伤害有人权的人是一样的处罚甚至宠物更重)这无法体现“维护人权”和法律的有效性 10.关于群众常见问题,流浪动物在生态(生态位和基因库...)上以及传染病防治上有很大危害 11.关于群众常见问题,我们不能抛弃生态上和一些其他因素的持久利益潜在利益去追求表面利益 12.关于群众常见问题(反虐待动物法),动物保护法本质是保护它们对我们的持久利益这个法律(反虐待动物法)违背了这类法律的本质因而不能立法 若有其他需补充改进的地方我会及时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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