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出口环节增值税政策(四)

1. 增值税
1.1. 出口环节增值税政策(四)
1.1.1. 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
1.1.1.1. 出口货物劳务服务的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按出口货物劳务服务的出口发票(外销发票)、其他普通发票或购进出口货物劳务服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确定。
1.1.1.2.【归纳】
1.1.1.2.1. 生产企业
1.1.1.2.1.1. 出口货物劳务(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除外)
1.1.1.2.1.1.1. 出口货物劳务的实际离岸价(FOB)实际离岸价应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为准,但如果出口发票不能反映实际离岸价,主管税务机关有权予以核定。
1.1.1.2.1.2. 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
1.1.1.2.1.2.1. 按出口货物的离岸价(FOB)扣除出口货物所含耗用的海关保税进口料件的金额后确定。
1.1.1.2.1.3. 国内购进无进项税额且不计提进项税额的免税原材料加工后出口的货物
1.1.1.2.1.3.1. 按出口货物的离岸价(FOB)扣除出口货物所含耗用的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的金额后确定。
1.1.1.2.1.4. 中标机电产品
1.1.1.2.1.4.1. 为销售机电产品的普通发票注明的金额。
1.1.1.2.2. 外贸企业
1.1.1.2.2.1. 出口货物(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除外)
1.1.1.2.2.1.1. 为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
1.1.1.2.2.2. 出口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
1.1.1.2.2.2.1. 为加工修理修配费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外贸企业应将加工修理修配使用的原材料(进料加工海关保税进口料件除外)作价销售给受托加工修理修配的生产企业,受托加工修理修配的生产企业应将原材料成本并入加工修理修配费用开具发票。
1.1.1.2.2.3. 中标机电产品
1.1.1.2.2.3.1. 为购进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
1.1.1.2.3. 出口企业
1.1.1.2.3.1. 出口进项税额未计算抵扣的已使用过的设备
1.1.1.2.3.1.1. 退(免)税计税依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已使用过的设备固定资产净值÷已使用过的设备原值已使用过的设备固定资产净值=已使用过的设备原值-已使用过的设备已提累计折旧
1.1.1.2.4. 免税品经营企业
1.1.1.2.4.1. 销售的货物
1.1.1.2.4.1.1. 为购进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
1.1.1.2.5.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
1.1.1.2.5.1. 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
1.1.1.2.5.1.1. 作为购买方的特殊区域内生产企业购进水(包括蒸汽)、电力、燃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
1.1.1.2.6. 铁路运输、航空运输及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营改增”企业
1.1.1.2.6.1. 清算后的实际收入或提供零税率应税服务取得的收入。
1.1.1.2.7. 实行免退税办法的“营改增”企业
1.1.1.2.7.1. 购进应税服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上注明的金额。
1.1.1.3. 【记忆技巧】
1.1.1.3.1. 出口货物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对于生产企业而言,一般是扣减所含保税和免税金额之后的离岸价;对于外贸企业而言,一般是购进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