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发现儿子的血型不对,怀疑不是亲生的,鉴定后妻子却提出离婚
湖南长沙,一男子发现儿子的血型不对,怀疑不是亲生的,长大后更是觉得儿子和自己的同事长得像,于是拉着儿子去做亲子鉴定,然而鉴定结果出来后,妻子却提出了离婚。
贺老师是一名高中的历史老师,性格沉默寡言,平时都是埋头于教书和研究之中,很少和同事们交流。
那年,贺老师与年轻貌美的陈女士相识,一见钟情,并于同一年结婚,贺老师的婚姻生活很幸福,两年之后,陈女士产下了一个男孩,名字叫贺康。
本来,这应该是一件值得高兴的事情,但贺老师去医院做了一次体检,却发现自己的孩子不是父母的O型血,而是B型血。
想到这里,贺老师心中一紧,他开始怀疑,贺康真的是他的儿子吗?
数年来,贺老师虽然没有再提起儿子的血型问题,但他心里的疑惑却从来没有消失过。
某一天,贺老师放学回来,无意中看到自己的老婆和体育老师刘明从教师公寓里出来,正在有说有笑,一脸的亲密。
这一幕,触动了贺老师内心积压已久的妒忌和怀疑,他急匆匆地跑到家里,询问他的妻子和刘明到底有什么关系。
陈女士解释说,这只是一场误会,是刘明无意中遇到的,所以才和他聊了两句,她从来没有背叛过贺老师。
但贺老师已经被嫉妒冲昏了头脑,他冲着妻子大吼大叫,陈女士更是泪流满面,信誓旦旦的说,她一直都喜欢的是贺老师,绝对不会背叛他。
陈女士本以为岁月会将这些创伤抹去,但谁知道,这些创伤早就浸入了贺老师的内心深处。
贺老师失去了对老婆的信赖,对陈女士越来越疏远,家里的气氛也变得越来越冷,而且,贺老师对贺康的怀疑,也越来越大。
贺老师发现,贺康说话的声音,举止,都像极了刘明,这让他更加怀疑,贺康是不是他的儿子?
贺老师对贺康的态度也发生了很大的转变,他没有再和贺康一起玩,反而经常用一种狐疑的目光打量着他。
贺康很想得到父亲的关心,但他不知道,为什么父亲会将他当成一个可疑的人。
陈女士看到这一幕,心疼不已,她对贺老师还是有感情的,但也担心贺老师会对这个孩子不利,陈女士不能再忍受这样一个越来越分裂的家庭。
陈女士很清楚,如果她什么都不做,贺康将会被自己的丈夫盯上,在贺康十三岁的生日当天,陈女士下定决心,她为贺老师申请了亲子鉴定,就是为了打消他心中多年的疑惑。
贺老师有些犹豫,一方面,他是怕事情的真相,但另一方面,又是想要一个答案,最后,还是答应了陈女士的请求。
那一天,贺老师打开鉴定书,手心都是汗水,在看到那句“是孩子的遗传学父亲”时,他的内心充满了愧疚和愧疚。
在过去的13年里,贺老师对妻子猜忌,对孩子疏远,自己最爱的人都是他亲手所伤。
贺老师回到家里,对陈女士表示了真诚的歉意,他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祈求陈女士能够给予他一个挽救他们婚姻的机会。
可是,陈女士已经心力憔悴,没有力气和丈夫的怀疑作抗争了,她把那份离婚协议拿出来,打算跟贺老师结束这场不愉快的婚姻。
贺老师着急的去找贺康帮忙,想让自己的儿子当个和事佬,但是贺康说,他是站在老妈这边的。
13年以来,他渴望父亲的爱,而他所得到的,只是毫无根据的怀疑。
现在,他已经不奢望得到贺老师的关爱了,只是为了忘掉那一段关于父亲的伤痛回忆。
陈女士的离婚诉讼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根据《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第3条规定,精神暴力是加害人以侮辱、谩骂或者不予理睬、不给治病、不肯离婚等手段对受害人进行精神折磨,使受害人产生屈辱、恐惧、无价值感等作为或不作为行为。
贺老师对陈女士长久以来的怀疑与不信任,使她受到了很大的心理创伤,这是一种家暴行为。
贺老师对贺康的长期疏离、猜忌,使贺康受到了严重的精神损害,已经具备了侵害未成年人的精神行为的条件,应当对此负有相应的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2)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为了拯救家人和保护孩子的权益,陈女士提出了一项必要而又合情合理的亲子鉴定请求,这是一种保护自己和孩子的合法权利的行为,并没有触犯任何法律。
贺老师长期遭受家庭暴力(精神虐待),符合《民法典》第1079条中“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的条件。
贺老师和陈女士因婚姻关系破裂,家庭四分五裂,无法一起生活,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即允许离婚的法律条件。
因此,在贺老师和陈女士之间的离婚纠纷中,法院应批准二人离婚。
婚姻生活中,彼此的信任和理解至关重要,一旦出现怀疑,最好采取积极主动的沟通,而非长期累积,否则,会造成无法挽回的伤害,甚至导致家庭的最终分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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