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法考-经济法-10-环境资源法


10-环境资源法
环境保护法
公益诉讼(可跨区域)
提起公益诉讼的社会组织
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5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
环境保护规划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环评先行,未环评,不得开工
环评文件
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
环境影响报告书 → 全面评价
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
环境影响报告表 → 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对环境影响很小
环境影响登记表 → 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注意
需审批决定
报告书
60日内作出
报告表
30日内作出
对登记表无需审批决定,备案即可
未依法报批,可责令恢复原状
未备案,无须恢复原状
责令备案,罚款金额较少,即5万元以下
项目环评与规划环评的关系
避免重复环评
有项目环评,不规划环评
有规划环评,项目环评以规划环评为依据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应当根据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查意见予以简化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收费
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三同时制度
同时设计
同时施工
同时投产
排污收费制度
税费不同缴
征收环境保护税的,不再征收排污费
缴了环境保护税,不免除损害赔偿责任
总量制度控制
超标排+未完成目标:暂停环评文件
= 不能开工
环境保护许可证制度
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
国标: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指定
地标:省级政府制定,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国标与地标的关系:补缺+更严格
污染物排放标准 = 环境质量标准 + 经济技术条件
环境保护工作政府接受人大监督
法律责任
环境行政责任
按日计罚无上限
前提: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生态环境部门无权直接责令企业停业、关闭
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行政拘留(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未环评不停建
无证排污
违法排污
使用、生产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
中低毒 √
环境民事责任
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承担
污染者承担无过错责任
第三人致害,不是污染者免责事由
森林法
森林资源的定义
森林
林木
林地
依托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野生动物、植物和微生物
森林资源的分类
防护林
用材林
经济林
薪炭林
特种用途林
森林资源权属制度
权利归属
国家
例外: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
使用权流转,但不得将林地改为非林地
用材林
经济林
薪炭林
注意
上述使用权转让时,已经取得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可以同时转让
权属争议解决(政府处理前置)
单位之间发生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争议,由当地县级或乡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注意
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森林资源管理制度
林地占用审批制
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临时占用林地的期限不得超过2年
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
占用前后,用地单位必须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森林植被恢复费制度
森林植被恢复费专款专用
森林采伐许可证制度
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
例外: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
森林资源培育制度
植树造林权益的归属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营造的林木:由营造单位经营支配林木收益
集体所有制单位营造的林木:归该单位所有
森林采伐制度
成熟的用材林,分别采取择伐、皆伐、渐伐方式
皆伐应当严格控制,并在采伐的当年或者次年内完成更新造林
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中的国防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只准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
特殊用途林中的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严禁砍伐
矿产资源法
矿产资源权属制度
国家所有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矿业权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
管理制度
国家队矿产资源勘查实行统一的区块登记管理制度
国家对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实行有计划的开采
未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采
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
允许个人采矿的
零星分散资源
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
为生活自用采挖少量矿产
集体矿山企业:联合经营
矿区争议解决(政府参与)
协商解决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跨省的矿区范围争议,由省级人民政府协商 → 国务院处理
采矿许可证
非经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在下列地区开采矿产资源
铁路、重要公路两侧一定距离以内
国家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重要风景区,国家重点保护的不能移动的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所在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