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学校教育行政管理行为具有可诉性,应遵循正当程序原则
最高法指导案例的38号和39号都与高等学校学位授予相关,裁判结果却是相反,非常适合放在一起看。38号案件中,原告学生的诉请获得了法院支持;39号案件中,被告华中科技大学拒绝给原告学生授予学位的行为获得了法院支持。

最高法指导案例38号:田某诉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案
关键词:高等学校,教育行政管理行为,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正当程序
(最高法2014年发布)
大致案情:
原告田某于1994年考取北京科技大学,但在1996年的电磁学补考中随身携带写有电磁学公式的纸条,被监考老师发现。监考老师没有发现田某有偷看纸条的行为,按照考场纪律当即停止了田某的考试。
(田某考试违规,被监考老师抓现行)
被告北京科技大学根据校方自己制定的《关于严格考试管理的紧急通知》,认定田某行为属于作弊,对田某作出退学处理决定,并填发学籍变动通知。但是,退学处理决定和变更学籍通知没有向田某宣布、送达。田某继续以该校大学生的身份参加正常学习及学校组织的活动,每学年缴纳学费,进行注册,接受学校的管理。
(非常离谱的是,被告学校对原告作出退学处理,但没有向田某宣布、送达退学决定。原告在被退学后继续上学,甚至拿到了优秀毕业论文,毕业时总成绩全班第九。)
1998年6月,被告有关部门以田某已按退学处理为由,拒绝为田某颁发毕业证书和履行其他毕业程序。田某的部分老师为此向原国家教委申诉,教委致函被告,认为被告对田某违反考场纪律一事处理过重,建议复查。被告经过复查,仍坚持原结论。
(过了两年,原告临毕业的时候,被告才提出原告已经被退学。原告的老师们还帮他向教委申诉,但被告复查后坚持原结论)

一审法院于 1999年2月作出判决,基本支持原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学校颁发毕业证书和履行其他毕业相关手续。被告不服,上诉。二审法院于同年4月作出判决,维持原判。
最高院裁判要点:
1.高等学校对受教育者因违反校规、校纪而拒绝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受教育者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高等学校对受教育者的教育行政管理行为,在行政诉讼中可诉】
2.高等学校依据违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的校规、校纪,对受教育者作出退学处理等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被告制定的《通知》违法,据此作出的决定也违法】
3.高等学校对因违反校规、校纪的受教育者作出影响其基本权利的决定时,应当允许其申辩并在决定作出后及时送达,否则视为违反法定程序。
【原告面对退学处理决定,有陈述申辩权,被告违反了正当程序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