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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家扣押他们物品用作抵债,所行使的留置权是否成立

2023-03-02 16:55 作者:法律咨询2022  | 我要投稿


留置权,是指当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财产、占有债务人的动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那么债权人强行将他人物品扣押抵债的行为属于行使留置权吗?

郭先生前不久将一台旧电脑送到门店修理,修好后门店称修理费1200元,郭先生认为修理费太贵,讲价多次也未能降价。后郭先生与修理部协商,他还有一台手机要修理,看在做了两笔生意的份儿上,协商最后总价给算低一些。谁知等郭先生把手机送去门店时,却被店家扣下,称如果郭先生不支付电脑的修理费就将手机卖掉。

那么店家行使留置权的做法是否恰当呢?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四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行使留置权的前提是债权人已经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且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本案中店家强行扣押郭先生的手机,已构成侵权行为,留置权不成立,属于非法扣押。所以郭先生可以向门店主张要求其返还电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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