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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图法硕考研刑法欧杨冲刺带背【第十九天】第21章【最后一天】

2020-12-07 05:24 作者:华图法硕  | 我要投稿


章 渎职罪

考点273 渎职罪的概念和共同特征

【学习指导】难度:★★     考察题型:简答    重要程度:★★★

【精华总结】(11简答,16法学简答,《21考试分析》P119)

1、概念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妨碍国家管理活动,致使公共财产或者国家与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2、特征

犯罪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行为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和过失两种心理态度。

考点274 滥用职权罪

【学习指导】难度:★★     考察题型:法条分析    重要程度:★★

【精华总结】(15法条分析,《21考试分析》P119)

1、概念

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2、特征

犯罪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

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3、犯罪主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特指在国家各级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监察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2)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不同的概念。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范围窄于国家工作人员,不包括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受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考点275 玩忽职守罪

【学习指导】难度:★★     考察题型:选择    重要程度:★★★

【精华总结】(07/18/19单选,18法学单选,《21考试分析》P119

1、概念

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2、特征

犯罪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

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严重不负责任,工作中草率马虎,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

3、玩忽职守”的含义

玩忽职守,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工作中草率马虎,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务。具体表现有:

(1)“不履行职务”包含擅离职守和未履行职守;

(2)“不正确履行职务”指能够履行职务,但因不严肃认真导致错误地履行职务。

考点276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学习指导】难度:★★     考察题型:选择    重要程度:★★

【精华总结】(10单选,《21考试分析》P120)

1、概念

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

2、特征

犯罪客体是国家的保密制度;

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

犯罪主体一般主体,可以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可以是知悉或了解国家秘密的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考点277 徇私枉法罪

【学习指导】难度:★★     考察题型:选择/案例分析    重要程度:★★★

【精华总结】(06/11/16单选,10案例分析,▲2020考点,《21考试分析》P120)

1、概念

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在刑事诉讼中,使明知是无罪的人受到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使其不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

2、特征

犯罪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正常活动与国家的司法公正;

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司法职务上的便利,违背事实和法律,在刑事诉讼中,实施下列枉法行为:

(1)明知是无罪的人受到追诉;

(2)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使其不受追诉;

(3)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

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

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出于徇私、徇情动机。

3、划清本罪与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界限。


徇私枉法罪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客体不同

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与司法公正

社会管理秩序中的司法秩序

客观方面表现不同

在枉法追诉包庇、裁判过程中必须利用司法职权

帮助他人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不要求利用司法职务之便

主体不同

特殊主体,限于司法工作人员

一般主体

考点278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学习指导】难度:★★     考察题型:选择    重要程度:★★

【精华总结】(《21考试分析》P120)

1、概念

指司法工作人员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

2、特征

犯罪客体是人民法院的正常审判活动与审判公正;

客观方面表现为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作出违背事实和法律的判决、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

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

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案件的事实或应当适用的法律而故意地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

注:民事、行政枉法裁判过程中又收受他人财物的,应当按照其中的重罪定罪处罚。

考点279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

【学习指导】难度:★★     考察题型:选择    重要程度:★★

【精华总结】(《21考试分析》P120)

1、概念

指司法工作人员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2、特征

犯罪客体是人民法院正常的执行活动;

客观方面表现为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致使当事人或者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

主观方面过失。

考点280 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

【学习指导】难度:★★     考察题型:选择    重要程度:★★

【精华总结】(《21考试分析》P120)

1、概念

人民法院从事执行工作的人员,在执行生效判决、裁定活动中, 滥用职权,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2、特征

犯罪客体是人民法院正常的执行活动;

客观方面表现为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滥用职权,违反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

主观方面一般表现为故意。

考点281 私放在押人员罪

【学习指导】难度:★★     考察题型:选择    重要程度:★★★

【精华总结】(▲2020考点,《21考试分析》P120)

1、概念

指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私自将被关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放走,使其逃离监管的行为。

2、特征

犯罪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罪犯的监管制度;

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私自将被关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罪犯放走的行为;

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司法工作人员;

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在押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而故意将其放走。

注:本罪的成立要求行为人利用了职务便利或者职权,如果行为人没有利用职务便利或职权,而是利用自己熟悉监所地理环境等条件,帮助在押人员逃跑的,应以脱逃罪的共犯论处,而不能以本罪论处。

 

考点282 食品监管渎职罪

【学习指导】难度:★★★     考察题型:选择    重要程度:★★★★

【精华总结】(16/18/19单选,16/18法学单选,13法学简答,《21考试分析》P120)

1、概念

指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2、特征

犯罪客体是国家机关对食品安全的正常监管活动;

客观方面表现为滥用食品安全管理的职权或者对食品安全管理严重不负责任,即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造成其他的、严重后果的行为;

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或过失。

考点283 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

【学习指导】难度:★★     考察题型:选择    重要程度:★★

【精华总结】(《21考试分析》P120)

1、概念

指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责,情节严重的行为。

2、特征

犯罪客体是国家对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查处追诉活动;

客观方面表现为针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犯罪行为,而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责,情节严重的行为;

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主观上出于徇私、徇情的动机。

 

考点284 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学习指导】难度:★     考察题型:选择    重要程度:★

【精华总结】(21考试分析》新增,《21考试分析》P120)

1、概念

指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2、特征

犯罪客体是国家对传染病防治的管理制度;

客观方面表现为从事传染病研治工作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

主观方面只能由过失构成,故意不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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