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翔】嫖娼有犯罪记录吗?舅舅嫖娼被抓过会影响我考公务员吗?

视频总结+详细笔记+䃼充《公安机关办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规定》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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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总结
1、嫖娼是行政违法行为不是犯罪,没有犯罪记录;但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可以对其进行行政拘留或罚款 。
2、“行政违法行为”、“不起诉决定”不等于“犯罪行为” ,都应该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如有犯罪记录则出具《不予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通知书》
3、《公安机关办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规定》犯罪记录的定义:我国国家专门机关对犯罪人员的客观记载,除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确定有罪的,其他情况均应视为无罪。
4、如果真的无犯罪记录,派出所不开具;可以向原受理单位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复查,或者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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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犯罪与违法
二、行政违法行为不等于犯罪行为
三、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办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规定》的通知
一、犯罪与违法
1、犯罪和违法的关系
犯罪是最严重的违法行为,所以并不是所有的违法都是犯罪。区别是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比违法行为严重,犯罪行为大多数要负刑事责任,违法行为承担行政责任或民事责任。
例如:闯红灯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但不是犯罪;嫖娼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但也不是犯罪,对于嫖娼可以进行行政拘留或罚款,所以嫖娼肯定没有犯罪记录。
2、犯罪的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三条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3、违法的定义
违法就是指违反现行法律,给社会造成某种危害的、有过错的行为。
二、行政违法行为不等于犯罪行为
1、无犯罪记录证明开具乱象
①张三在去年嫖娼被抓过,今年张三毕业了准备找工作。单位要求他出具无犯罪记录的证明,张三跑到派出所警察说无法开具。
②李四多年前打过架,被治安拘留过,违法但是还没构成犯罪。现在大学毕业,准备出国要办签证,结果办签证的地方说也要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派出所给他开具了无犯罪记录证明,但是在证明上备注:“三年前曾经因为打架受过治安拘留处罚”
2、人大代表提议
代表建议:
规范开具证明工作,行政违法行为不应写入“无犯罪记录证明”中
肖胜方认为,在2021年12月31日起施行的《通知》中,也未明确公安机关查询、出具带有违法行为的记录证明。由此可见,公安机关出具“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于法无据。鉴此,对于国家司法机关而言,法无授权即应禁止,公安机关不得随意将“无犯罪记录证明”扩大为“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或者在“无犯罪记录证明”中注明行政违法记录。
肖胜方提出,为规范全国各地公安机关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的工作,建议公安部还应当再细化《公安机关办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规定》,建议细化如下:
一、在法无授权之下,不得随意查询公民的行政违法行为,更不得开具带有行政违法记录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或者“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二、不得将“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记录列入或者注明在“无犯罪记录证明”中。
三、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办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规定》的通知03:39
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为规范公安机关办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公安部制定了《公安机关办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公 安 部
2021年12月3日
公安机关办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方便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从事相关活动,规范公安机关办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犯罪记录,是指我国国家专门机关对犯罪人员的客观记载。除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确认有罪外,其他情况均应当视为无罪。
有关人员涉嫌犯罪,但人民法院尚未作出生效判决、裁定,或者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办案单位撤销案件、撤回起诉、对其终止侦查的,属于无犯罪记录人员。
第三条公安部建立犯罪人员信息查询平台。查询结果只反映查询时平台录入和存在的信息。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四条个人可以查询本人犯罪记录,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查询,受托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单位可以查询本单位在职人员或者拟招录人员的犯罪记录,但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从业禁止的规定。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授予职业资格,公证处办理犯罪记录公证时,可以依法查询相关人员的犯罪记录。有关查询程序参照单位查询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中国公民申请查询,由户籍地或者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受理;在中国境内居留180天(含)以上的外国人申请查询,由居住地县级以上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委托他人查询的,由委托人户籍地或者居住地受理。
单位申请查询,由住所地公安派出所受理。查询对象为外国人的,由单位住所地县级以上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
各地根据本地工作实际和便民服务需要,可以增加查询受理单位,也可以采取线上办理、自助办理等方式开展犯罪记录查询工作。
第六条公民在户籍地申请查询的,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和查询申请表;在居住地申请查询的,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居住证和查询申请表。外国人申请查询的,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和查询申请表。委托他人查询的,还应当提交委托书和受托人有效身份证明。
个人在一年内申请查询3次以上的,应当提交开具证明系用于合理用途的有关材料。
单位申请查询的,应当提交单位介绍信、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加盖单位公章的查询申请表,以及查询对象系单位在职人员或者拟招录人员的有关材料。查询申请表应当列明申请查询依据的具体法律条款。
第七条受理单位对申请单位或者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应当认真审查。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应当补充的材料;对于单位查询不符合法定情形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单位说明理由。
第三章 查询与告知
第八条受理单位能够当场办理的,应当当场办理;无法当场办理的,应当向申请单位或者申请人出具《受理回执》,并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
情况复杂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调查核实。调查核实的时间不计入办理期限。调查核实需要当事人配合的,当事人应当配合。
第九条对于个人查询,未发现申请人有犯罪记录的,应当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发现申请人有犯罪记录,应当出具《不予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通知书》。
对于单位查询,查询结果以《查询告知函》的形式告知查询单位。
第十条查询结果的反馈,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规定。
对于个人查询,申请人有犯罪记录,但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受理单位应当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
对于单位查询,被查询对象有犯罪记录,但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受理单位应当出具《查询告知函》,并载明查询对象无犯罪记录。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异议与投诉
第十一条当事人对查询结果不服的,可以向原受理单位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复查。提出异议的,异议申请人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开展复查工作。
第十二条原受理单位对于查询异议应当进行复查,复查结果应当在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异议申请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查清并做出答复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异议申请人,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对于开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不予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通知书》《查询告知函》确有错误,经查证属实的,出具文书的公安机关或者其上级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予以撤销并重新出具有关文书。
第十四条 异议申请人认为受理单位不予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依据的法院判决有误,符合法定申诉条件的,受理单位可以告知异议申请人按照法定程序向有关法院、检察院申诉。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编造事实、隐瞒真相、提供虚假材料、冒用身份等申请查询犯罪记录,或伪造、变造《查询告知函》《无犯罪记录证明》。查证属实的,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依照本规范规定的程序开展查询,并对查询获悉的有关犯罪信息保密,不得散布或者用于其他用途。违反规定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有关单位和个人违规开展查询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各地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和工作需要,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国家有关单位对特定事项的犯罪记录工作有专门查询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2021年12月3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