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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工综合能力(初级) 第九章 社会政策与法规

2020-09-01 07:09 作者:天地虽大任我游  | 我要投稿

第九章 社会政策与法规

考点一 社会工作者在社会政策制定与实施过程中的政策倡导者角色

政策倡导者是指社会工作者在社会政策制定过程中是提出意见或建议的角色。当代社会工作者认识到,服务对象身上的问题尽管可能有个人原因,但社会性因素可能产生了更大的影响,因此解决问题的途径不仅要改变个人,更重要的是要改变社会。而要改变社会,就需要社会工作者在社会政策层面进行倡导,促进制定新的社会政策,或者调整已有的社会政策。同时,社会工作者直接与民众打交道,了解民众的需要和基层社会中的各种问题,并且能够以专业的方法和专家的眼光去调查和分析问题,因此能够提出既符合社会实际,又具有专业性的政策建议。

考点二 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的权利

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的权利主要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1)老年人可以通过老年人组织,开展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

2)制定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涉及老年人权益重大问题的,应当听取老年人和老年人组织的意见。

(3)国家为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创造条件。根据社会需要和可能,鼓励老年人在自愿和量力的情况下从事社会活动。

(4)老年人参加劳动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安排老年人从事危害其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5)老年人有继续受教育的权利。国家发展老年教育,把老年教育纳入终身教育一系,鼓励社会办好各类老年学校。

(6)国家和社会采取措施,开展适合老年人的群众性文化、体育、娱乐活动,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考点三 妇女的政治权利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政治权利,妇女有权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

考点四 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政策

困境儿童包括因家庭贫困导致生活、就医、就学等困难的儿童,因自身残疾导致康复、照料、护理和社会融入等困难的儿童,以及因家庭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遭受虑待、遗弃、意外伤 害、不法侵害等导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侵害的儿童。

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坚持家庭尽责、坚持政府主导、坚持社会参与、坚持分类保障。总体目标是加快形成家庭尽责、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格局,建立健全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困境儿童服务体系更加完善,全社会关爱保护儿童的意识明显增强,困境儿童的成长环境更为改善、安全更有保障。

加强困境儿童分类保障的总体要求是针对困境儿童生存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和困难,完善落实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保障政策,合理拓展保障范围和内容,实现制度有效衔接,形成困境儿童保障政策合力;具体内容包括保障基本生活、保障基本医疗、强化教育保障、落实监护责任、加强残疾儿童福利服务五个方面。

建立健全困境儿童保障工作体系的总体要求是强化和落实基层政府、部门职责,充实和提升基层工作能力,充分发挥群团组织优势,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建立健全覆盖城乡、上下联动、协同配合的困境儿童保障工作体系;具体内容包括构建县(市、区、旗)、乡镇(街道)、村(居)三级工作网络,建立部门协作联动机制,充分发挥群团组织作用,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

加强工作保障具体要求∶一是要强化组织领导,二是要强化能力建设,三是要强化宣传引导。

考点五 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政策

国务院于2016年发布了《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该文件提出要充分认识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提出了做好这项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并提出了完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的具体要求,包括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落实县、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职责,加大教育部门和学校关爱保护力度,发挥群团组织关爱服务优势和推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几个重要的方面。该文件还提出了建立健全农村留守儿童救助保护机制,包括建立强制报告机制、完善应急处置机制、健全评估帮扶机制、强化监护干预机制。此外,该文件还强调了要从源头上逐步减少儿童留守现象,一是要为农民工家庭提供更多帮扶支持,二是要引导扶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最后,该文件提出了强化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保障措施,包括加强组织领导、加强能力建设、强化激励问责和做好宣传引导。

考点六 医疗救助政策法规

1.医疗救助对象

按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医疗救助的对象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2.医疗救助形式与救助标准

按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医疗救助采取下列方式∶

1)对救助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

(2)对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及其家庭难以承担的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自负费用,给予补助。

医疗救助的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医疗救助资金情况确定、公布。

考点七 司法救助政策法规

1.司法救助的对象

(1)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重伤或严重残疾,因案件无法侦破造成生活困难的;或者因加害人死亡或没有赔偿能力,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2)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3)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而死亡,因案件无法侦破造成依靠其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生活困难的;或者因加害人死亡或没有赔偿能力,依靠被害人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4)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案件无法侦破造成生活困难的;或者因加害人死亡或没有赔偿能力,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5)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举报、做证、鉴定受到打击报复,致使人身受到伤害或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等,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造成申请执行人生活困难的。

7)对于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8)党委政法委和政法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人员。

2.国家司法救助的方式、标准和程序

(1)救助方式。国家司法救助以支付救助金为主要方式。同时,与思想疏导、宣传教育相结合,与法律援助、诉讼救济相配套,与其他社会救助相衔接。有条件的地方,积极探索建立刑事案件伤员急救"绿色通道"、对遭受严重心理创伤的被害人实施心理治疗、对行动不便的受害人提供社会工作帮助等多种救助方式,进一步增强救助效果。

(2)救助标准。各地应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具体救助标准,以案件管辖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准,一般在36个月的工资总额之内。损失特别重大、生活特别困难,需适当突破救助限额的,应严格审核控制,救助金额不得超过人民法院依法应当判决的赔偿数额。

(3)救助金额。确定救助金具体数额,要综合考虑救助对象实际遭受的损害后果、有无过错以及过错大小、个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所必需的最低支出以及赔偿义务人实际赔偿情况等。

(4)国家司法救助程序。使用国家司法救助资金应当严格遵循相关的告知、申请、审批、发放程序。

考点八《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应具备的条款

《劳动合同法》进一步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3)劳动合同期限。(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6)劳动报酬。(7)社会保险。

(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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