炒热度而非求真理!谁该向《长安三万里》道歉?


这是一部4000万人次贡献17亿票房的电影;
这是一部近40万人打出豆瓣评分8.3的电影;
这是一部新华社、人民日报、新闻联播一致点赞的电影;
这是一部文学、历史、艺术、教育多领域专家权威肯定的电影;
这是一部带给不同年龄、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经历的影迷无数震撼与感动的电影。

它让“文学遗产”跳出纸面,鲜活的呈现在我们眼前;
它向我们展示了浓缩在诗句背后,博大精深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
它为无数探索者证明了一条“新文化之路”的光明前景。

可偏偏就是这样一部电影,却总有一些个人和群体,拿着立不住脚的证据,沿着逻辑混乱的思路,打着看似正确的旗号,做出损人不利己的行为,这本质上是一种值得警惕的“民粹主义”膨胀的现象。今天,我就抛去《长安诗选》作者的身份,单纯站在一名古代文学学习者、研究者、教育者、传播者的立场,谈谈我对所谓“律师函”事件的看法。
一、立不住脚的证据。
洛阳市隋唐史学会认为《长安三万里》中至少有4处情节与相关真实历史不符,我们一条一条来看。

是否历史真实:是!
李白、杜甫天宝三载初遇于洛阳,基本是唐代文学研究和教育领域的共识,我在相关视频中也有讲到:BV1kj411o7jT
《长安三万里》是否改编:否!
《长安三万里》影片从未涉及李白、杜甫初遇的相关情节。且影片的叙事逻辑是“以高适的视角回忆他与李白的一生交往”,因此不会也不应出现李白与杜甫初次相遇的情节。
故此条质疑不成立。

是否历史真实:是!
杜甫生于河南巩县,长于东都洛阳,直到天宝五载才初入长安求仕,我在相关视频中同样有讲到:BV1r14y1S7Qx
《长安三万里》是否改编:是!
影片中杜甫出场于长安岐王府,与历史事实不相符,是出于剧情紧凑和人物集中出场需要做出的改编。另外多说一句,杜甫自称“长安人士”并没有问题,因为长安是杜甫的祖籍和郡望,他自称“杜陵布衣”“少陵野老”确是以长安人士自居,也符合唐代的社会风气。
故此条质疑成立,但属于合理改编的范畴。
(合理改编的范畴如何界定,见本文第二部分)

是否历史真实:未必!
“一日三绝”的记载,仅见于中唐学者朱景玄《唐朝名画录》,该书在《四库全书总目提要》中归为“子部·艺术类”而非“史部”,性质上属于绘画艺术理论著作,而非历史著作。该书的主要价值体现在对唐代画家和名作的记录、品评及绘画理论的阐发,至于保存史料的价值,有但达不到正史、信史的高度,相关记载仍当作为历史传说看待为宜。
《长安三万里》是否改编:是!
影片将裴旻、张旭、吴道子同日相会的场景安排在扬州,是为了在满足“一年之约”的故事主线的同时,尽可能多地展现大唐文化风貌,同时引出“裴十二”这一个性鲜明的女性角色。从性质来看,这一改编属于对历史故事/历史传说的“再演绎”,而非对历史事实的改编。
故此条质疑不成立。

是否历史真实:未必!
“李白救郭子仪”一事,首见于晚唐文人裴敬所作《翰林学士李公墓碑》,后为《新唐书·李白传》所采。李阳冰《草堂集序》、范传正《唐左拾遗翰林学士李公新墓碑并序》、李白所有诗文、《旧唐书·李白传》、两《唐书·郭子仪传》均不见相关记载,可信度尤为不足,不宜标榜为历史真实。
《长安三万里》是否改编:否!
影片中,李白与高适在蒲津驿站偶遇即将受难的郭子仪,二人合作将其救下,历史上并无“李白如何救下郭子仪”的确切记载,该情节属于依据相关传说,对模糊情节做出的合理想象与丰富,本无原貌,何谈改编?
故此条质疑不成立。
综上所述,4条质疑中,有3条明显不成立,剩余1条虽为改编,但也在合理范畴之内。
二、逻辑混乱的思路。
洛阳市隋唐史学会认为:“(《长安三万里》)影片中部分情节描述与真实历史不符,部分人物身上发生的故事与真实历史不符。”
这属于一句废话,因为它是必然的!电影属于文艺创作,它遵循的是“艺术真实”而非“生活真实”。
所谓“生活真实”,是指生活中客观存在的、独立于人的主观世界之外、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一切具体的生活事实,即生活的原生形态和原始面貌,它是艺术真实的基础和源泉。从这个定义来看,历史真实当然也是生活真实的一部分。
而所谓“艺术真实”,则是对生活真实的提炼、加工、变形和改造,它源于生活的真实,却比生活真实更鲜明、更强烈、更集中。因为它包含着作家、艺术家的主观情感和审美情趣、审美理想,体现了作家、艺术家对生活的主观认识和评价。
如果不允许“部分情节描述”、“部分人物身上发生的故事”与真实历史不符,那么远到白居易的《长恨歌》、关汉卿的《单刀会》、罗贯中的《三国演义》,近到几乎全部的历史题材影视剧都不可能符合这个标准。所以只要是文艺创作,哪怕它是“重大历史题材”,也一定会有所改编。
那么这个改编的合理范畴,或者说原则和标准是什么呢?其实自《三国演义》问世,就已经在中国文艺创作的传统中确定下来了,叫做“三分实,七分虚”。
当然,这里的“三分实”并不是说只有30%的内容是真实,而是强调:“历史发展的整体趋势和基本规律要真实,不能改变”、“重要历史人物的核心品质要真实,不能歪曲”、“重大历史事件的结果和影响要真实,不能改动”!除此之外,涉及到一些细枝末节的时间、地点、人物、小情节故事的起因、经过、结果,都可以在符合逻辑和情理的基础上,为了艺术表现的需要,进行合理化的艺术加工,这便是所谓的“七分虚”。
综上所述,历史题材文艺作品,理应遵循“艺术真实”,遵循“三分实,七分虚”的创作惯例,不必也不应完全与真实历史相符,因为这是新闻报道和记录片的要求。
三、看似正确的旗号。
“律师函”中称电影“极易误导观众特别是青少年观众”,这是误解了电影的基本功能,也是转嫁了教育者的责任。
相比于传播知识,电影的意义更在于通过精彩的叙事和直观的视听呈现,来塑造文化认同,引起观众对相关题材内容的兴趣,它当然也有教育功能,但不能取代课程、书籍、科普等教育主体的职能。
一名合格的教育者,应该懂得教育学生区分不同的学习对象,明白历史材料和文艺创作的区别;一名优秀的教育者,更会以一部优秀文艺作品的出现为契机,鼓励和带领学生去探究其背后更为丰富的知识,引导其了解不同载体、不同文化艺术形式所应当遵循的规范和逻辑,探讨“生活真实”与“艺术真实”之间的区别与联系。
试问,一名对唐诗、唐代文化充满热爱的没看过影片的孩子,因为网络和社会上种种不符合实际的负面消息而放弃了观看这部影片,错过了一场精神情感的熏陶,错失了进一步强化对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兴趣的机会,这样的责任该由谁来承担?又是谁在误导和影响青少年?
至于“律师函”中所提“还原历史真实,维护历史严肃性,维护重要历史人物和事件的真实性”这一点,更是缺乏可信度。因为相比于洛阳市隋唐史学会提出的4条立不住脚的质疑,影片中的确存在一些历史知识的硬伤,比如:书桌上的《河岳英灵集》和干谒所用的卷子不应采用“经折装”而应为“卷轴装”、酒桌上不应出现明代以后才从南美引入中国的花生米、“坊市制度”下的长安城中李白家对面不应出现小摊贩……诸如此类问题,作为专业学会的洛阳市隋唐史学会无一提及,却对着上述四条屡屡遭到驳斥的质疑自说自话,可见要么学风不正、要么学养不足。

作为专业学会,自我学风、学养的提升属于应有之义,尚存在一定缺陷,却要去追究一个文艺作品本不该承担的“历史改编”责任?于情、于理、于法恐怕都难以令人信服。
四、损人不利己的行为。
事实上,在一部火热的电影中缺席,不可能抹杀洛阳在唐代文化史、中华文明史上的突出地位,也不会对所谓的地方宣传和文旅发展造成太大的影响,只要能够因地制宜、立足本地深厚、独特的历史文化资源,敢开脑洞肯用心、与时俱进勤发展,打造出属于自己的“爆款”和“名片”,并不是什么难事!比如近几年火热的河南卫视“奇妙游”系列节目,就是成功的典范。

少数个人和群体,包括背后推波助澜的部分地方官媒,借《长安三万里》的火热,炒作相关话题,甚至罔顾事实、颠倒黑白、自说自话,这样的行为不但伤害的是耗费三年心血打造文化精品的“国漫”团队的热情,对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继承、传播没有好处;相信引起的相关“骂战”,恐怕也会给洛阳这座伟大的历史文化名城引来非议,让大多无辜的民众徒然受累,伤害的是洛阳的城市名声和人民群众的感情。
总而言之,证据立不住脚,思路逻辑混乱,旗号看似正确,行为损人不利己,如此这般“于情于理”俱有亏,“于人于我”皆无益,“于国于民”恐成伤,带有强烈“民粹主义”倾向的话题炒作,还是越少越好,到此为止吧。“长安”不独属于西安,它是我们历史上一个伟大强盛时代和背后灿烂文明的符号,他应当属于全体热爱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中华儿女。
另外:作为教育者,我下学期会在我的大学课堂上讲《长安三万里》,向所有学生普及这部电影,同时讲授相关的背景知识,任何涉及洛阳的历史文化背景也都将在我的课堂讲述中得到还原;同时,提请中国唐史学会,作为洛阳市隋唐史学会的指导单位,切实旅行指导职责和义务,帮助其进一步完成实事求是的学风建设,提升专业知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