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核龙线10·25事故查明:停工整改期间,员工掉入桩孔身亡
4月5日,本报从深圳大鹏新区政府获悉,核龙线工程10·25高坠事故调查报告已于近日公布。据查,2020年10月25日,深圳市大鹏新区核龙线在建工程工地发生一起高坠事故,造成1人死亡。调查组认定,该事故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值得一提的是,早在事故发生前,大鹏新区住建局已经针对该工程存在应急措施缺失,人员管理混乱,安全防护不到位等多项安全隐患的情况,在现场下发了《责令停工通知书》,责令停工整改。10月22日,对该工程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发现不满足复工条件,要求继续停工整改。因此,事发当天该工程处于停工整改状态。
但就是这个被两次要求停工整改的项目工地,依然管理混乱、防护缺失,最终导致事故发生。
调查显示,涉事的24号桩未设有防护围栏和警示标志,在不施工时未使用扇形网状钢筋或木板覆盖在上面。涉事的24号桩的桩口无设置一定高度的凸缘,周边存在石块、泥沙、管道、工具等物。
事故项目的总包单位:中核华泰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旭东。
劳务分包单位:深圳市鸿德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黄晓明。
监理单位:深圳市建星项目管理顾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阳。
调查组还原了事故经过:2020年10月25日15时许,汤某某与其妻子周登淑一同前往事发工地查看人工挖孔桩24号桩孔的排水设施情况。16时15分许,汤某某掉入人工挖孔桩24号桩孔内,周登淑发现后大声呼救。正在附近维修水管的孔蔺坤听到呼救声,立即跑到24号桩孔现场查看情况,并拨打120急救电话和通知人工挖孔桩班组组长甘代平到场救援。安全巡查员荆林锋听到呼喊声后也跑来现场帮忙救援。班组长甘代平到场后沿着绳梯下井,发现汤某某蜷缩趴在地上,头部受伤流血,脚边有一个铁桶。随后孔蔺坤往井内抛下一根绳子,甘代平把绳子绑在汤某某腰部,由井口处的孔蔺坤和荆林锋把汤某某拉到井口外的地面。16时40分许,120急救人员到场后立即对汤某某生命体征进行检查,发现已无生命体征,确认其当场身亡。
调查组认定,事故原因包括:
1.安全防护设施缺失。涉事工地停工整改期间,深圳市鸿德建设有限公司未按《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 94-2008)的技术规范和安全要求对24号桩孔加盖防护,周边也未按标准设置防坠护栏,工作使用的卷扬机质检结果不合格。
2.隐患排查治理不力。中核华泰建设有限公司、深圳市鸿德建设有限公司均未认真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作业现场存在的隐患排查整治不力,未及时发现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防护设施缺失的隐患。
3.现场管理混乱。中核华泰建设有限公司、深圳市鸿德建设有限公司对作业现场管理混乱,停工整改期间作业面无人管理,未及时发现制止人员随意进入人工挖孔桩作业面等隐患。
4.监督管理缺位。深圳市建星项目管理顾问有限公司未全面履行安全监理职责,未严格按照人工挖孔桩监理实施细则要求监督施工单位严格落实孔口的防护措施,未发现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未能及时按照新区住建部门的隐患整改通知督促施工单位进行整改。
5.安全培训不到位。施工方案中虽已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但深圳市鸿德建设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演练和实际操作,作业人员不掌握正确的救援方法和处置措施。
调查组的处理意见:
(一)责任单位
1.中核华泰建设有限公司,对本事故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新区应急管理局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2.深圳市鸿德建设有限公司,对本事故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新区应急管理局对其进行处罚。
3.深圳市建星项目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对该项目疏于监理。建议由新区应急管理局进行处罚。
(二)责任人员
1.汤某某(死者),停工整改期间违章作业,并未正确佩戴安全防护用具,对本事故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于事故死亡,建议不予追究其责任。
2.张国刚(中核华泰建设有限公司员工,项目经理,全面负责项目管理工作),安全管理职责履行不到位,对工程项目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不力,对本事故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新区应急管理局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3.刘旭宽(深圳市鸿德建设有限公司员工,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的管理工作),对本事故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新区应急管理局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4.祝建平(深圳市建星项目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员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监理单位全面履行监理委托合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的工作),对本事故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新区应急管理局对其进行行政处罚。(文|中国基建报 于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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