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华大学考纲细节解读!《国际卫生条例》知多少!

世界卫生组织的一项中心和历史性的责任是管理控制国际疾病传播的全球制度。在清华大学考纲中也提到,需要对相关知识点了解、熟悉。

今天,小卫将带领大家重温这一国际卫生条例文件,了解世界卫生组织针对成员国疾病传播管理控制的规章制度。
《国际卫生条例》(“卫生条例”或“条例”)最初于1969年由卫生大会通过,之前的《国际公共卫生条例》由第四届世界卫生大会在1951年通过。
《条例(1969)》最初涵盖6种“检疫疾病”,随后于1973年和1981年进行修订,主要是把涵盖的疾病数从6种减少到3种(黄热病、鼠疫和霍乱),并标明全球已根除天花。
《国际卫生条例(2005)》的目的和范围是“以针对公共卫生风险,同时又避免对国际交通和贸易造成不必要干扰的适当方式,预防、抵御和控制疾病的国际传播,并提供公共卫生应对措施。

监测和应对的核心能力要求
01 缔约国应满足的核心能力要求
缔约国应该利用现有的国家机构和资源,满足本条例规定的核心能力要求,包括:监测、报告、通报、核实、应对和合作活动以及指定机场、港口和陆路口岸的活动。
每个缔约国应该在本条例对本国生效后两年内评估现有国家机构和资源满足本附件所述的最低要求的能力。
根据评估结果,缔约国应制定和实施行动计划,以确保根据第五条第一款和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本国全部领土内使上述核心能力到位,并发挥作用。
02 当地社区层面和(或)基层公共卫生应对层面的能力要求
发现在本国领土的所有地区于特定时间和地点发生的超过预期水平的涉及疾病或死亡的事件,立即向相应的卫生保健机构报告所掌握的一切重要信息。
在社区层面,应该向当地社区卫生保健机构或合适的卫生人员报告。在基层公共卫生层面,应该根据组织结构向中层或国家机构报告。
就本附件而言,重要信息包括:临床记录、实验室结果、风险的来源和类型、患病人数和死亡人数、影响疾病传播的条件和所采取的卫生措施;立即采取初步控制措施。
03 中层公共卫生应对能力要求
确认所报告事件的状况并支持或采取额外控制措施;以及立即评估报告的事件,如发现情况紧急,则向国家级机构报告所有重要信息。
紧急事件的标准包括严重的公共卫生影响和(或)不寻常或意外的、传播可能大的特性。
04 国家层面评估和通报的能力要求
🔵 在48小时内评估所有紧急事件的报告
如评估结果表明该事件属应通报事件,则通过《国际卫生条例》国家归口单位根据第七条和第九条第二款的要求立即通报世界卫生组织。
🔵 国家层面公共卫生应对的能力要求
🔹 迅速决定为防止国内和国际传播需采取的控制措施。
🔹 通过专业人员、对样品的实验室分析(在国内或通过合作中心)和后勤援助(如设备、供应和运输)提供支持。
🔹 提供需要的现场援助,以补充当地的调查。
🔹 与高级卫生官员和其他官员建立直接业务联系,以迅速批准和执行遏制和控制措施。
🔹 与其他有关政府部门建立直接联系。
🔹 以现有最有效的通讯方式与医院、诊所、机场、港口、陆路口岸、实验室和其他重要的业务部门联系,以传达从世界卫生组织收到的关于在缔约国本国领土和其他缔约国领土上发生事件的信息和建议。
🔹 制定、实施和保持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包括建立多学科、多部门工作组以应对可能构成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情况的事件;以及全天24小时执行上述措施。

指定机场、港口和陆路口岸的核心能力要求
01 随时具备以下能力
🔵 能提供
🔹 地点适宜的医疗服务机构(包括诊断设施)。
🔹 足够的医务人员、设备和场所,以使患病的旅行者得到迅速的诊治。
🔵 能调动设备和人员
以便将患病的旅行者运送至适当的医疗设施。
🔵 配备受过培训的人员检查交通工具
🔵 通过酌情开展卫生监督工作
确保使用入境口岸设施的旅行者拥有安全的环境,包括检查饮水供应、餐饮点、班机服务设施、公共洗手间、固体和液体废物处理措施和其他潜在的危险地方。
🔵 制定尽可能切实可行的计划并提供受过培训的人员
以控制入境口岸及其附近的媒介和宿主。
02 应对可能的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具备以下能力
🔵 通过建立和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提供适当的应对措施,包括在相应的入境口岸、公共卫生和其他机构和服务部门任命协调员和指定联系点。
🔵 评估和诊治受染的旅行者或动物
为此与当地医疗和兽医机构就其隔离、治疗和可能需要的其他支持性服务做出安排。
🔵 提供与其他旅行者分开的适当场地
以便对嫌疑受染或受染的人员进行访视。
🔵 对嫌疑旅行者进行评估
必要时进行检疫,检疫设施最好远离入境口岸。
🔵 采取建议的措施
对行李、货物、集装箱、交通工具、物品或邮包进行除虫、灭鼠、消毒、除污,或进行其他处理,包括适当时在为此目的特别指定和装备的场所采取这些措施。
🔵 对到达和离港的旅行者采取出入境控制措施
以及调动专用设备和穿戴合适个人防护装备的受过培训的人员,以便运送可能携带感染或污染的旅行者。

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判断标准
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根据本条例规定所确定的不同寻常的事件。
🔵 通过疾病的国际传播构成对其他国家的公共卫生风险。
🔵 以及可能需要采取协调一致的国际应对措施。

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程序
🔵 根据收到的信息
特别是从本国领土上正发生事件的缔约国收到的信息,总干事应该根据本条例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确定该事件是否构成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 总干事依据本条例规定进行评估
认为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正在发生,则应该与本国领土上发生事件的缔约国就初步决定进行磋商。
如果总干事和缔约国对决定意见一致,总干事应该根据第四十九条规定的程序就适宜的临时建议征求根据第四十八条成立的委员会(以下称“突发事件委员会”)的意见。
🔵 以上第二款磋商后
如果总干事和本国领土上发生事件的缔约国未能在48小时内就事件是否构成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取得一致意见,应该根据第四十九条规定的程序作出决定。

在决定某个事件是否构成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总干事应该考虑
🔵 缔约国提供的信息。
🔵 附件2所含的决策文件。
🔵 突发事件委员会的建议。
🔵 科学原则以及现有的科学依据和其他有关信息。
🔵 对人类健康危险度、疾病国际传播风险和对国际交通干扰危险度的评估。
🔵 如果总干事经与本国领土上发生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缔约国磋商后,认为一起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业已结束,总干事应该根据第四十九条规定的程序作出决定。

一些补充定义
🔵 “公共卫生观察”是指为了确定疾病传播的危险性在一段时间内监测旅行者的健康状况。
🔵 “公共卫生风险”是指发生不利于人群健康事件,特别是可在国际上播散或构成严重和直接危险事件的可能性。
🔵 “检疫”是指限制无症状的受染嫌疑人的活动和(或)将无症状的受染嫌疑人及有受染嫌疑的行李、集装箱、交通工具或物品与其他人或物体分开,以防止感染或污染的可能播散。
🔵 “建议”和“建议的”是指根据本条例发布的临时或长期建议。
🔵 “宿主”是指传染性病原体通常寄居的动物、植物或物质,其存在可构成公共卫生风险。
🔵 “公路车辆”是指火车之外的陆地运输车辆。
🔵 “科学依据”是指根据既定和公认的科学方法提供一定证据的信息。
🔵 “科学原则”是指通过科学方法了解的公认基本自然法则和事实。
🔵 “船舶”是指国际航行中的远洋或内河航运船舶。
🔵 “长期建议”是指世界卫生组织根据第十六条提出的有关适宜卫生措施的非约束性建议,建议是针对现有的特定公共卫生风险、为防止或减少疾病的国际传播和尽量减少对国际交通的干扰而需要例行或定期采取的措施。
🔵 “监测”是指出于公共卫生目的,系统地连续收集、核对和分析数据以及在必要时及时传播公共卫生信息,以供评估和采取公共卫生应对措施。
🔵 “嫌疑”是指缔约国认为已经暴露于或可能暴露于公共卫生风险,并且有可能是传播疾病的可能来源的人员、行李、货物、集装箱、交通工具、物品或邮包。
🔵 “临时建议”是指世界卫生组织根据第十五条在应对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提出的,有时间限定并建立在特定风险基础上的非约束性建议,以防止或减少疾病的国际传播和尽量减少对国际交通的干扰。
🔵 “临时居留”的含义由有关缔约国的国家法律界定。
🔵 “旅行者”是指进行国际旅行的自然人。
🔵 “媒介”是指通常传播构成公共卫生风险的传染性病原体的昆虫或其他动物。
🔵 “核实”是指一个缔约国向世界卫生组织提供信息确认该国一处或多处领土内事件的状况。
🔵 “世界卫生组织《国际卫生条例》联络点”是指《国际卫生条例》国家归口单位随时可与之沟通的世界卫生组织内的单位。
合作作者:
白白老师 阿普老师
卫灿公卫研习社 教研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