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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企业借款,是否缴纳增值税

2023-04-29 07:59 作者:花姐说会计  | 我要投稿

一、收取利息

这就毫无疑问了。“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明确: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那么,有人就提及“财税〔2019〕20号”这个文件了(此政策已经延续执行至2023年12月31日)。然而,这个文件有个前提,针对的是“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既然收取利息,则此文件即不适用于此了。

二、未收取利息

正如上面文件所述,“自2019年2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那么,企业集团如何认定呢?对于这个问题,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进行了相应答复(2021-04-29):

“在《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发〔2018〕28号)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后,集团母公司应按照市场监管部门的要求,将企业集团名称及集团成员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原已取得《企业集团登记证》的,可不再公示。

因此,是否属于企业集团成员应以集团母公司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信息为准,或以已经取得的《企业集团登记证》为准。

也就是说,对于关联企业无偿资金借贷,如果属于“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则免征增值税;若不属于,则需要依法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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