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试运行销售探讨

财政部在2021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中阐述了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那么我们是否需要问一下以前对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存在什么问题?为什么要改呢?
⑴15号公告前的会计处理
基本原则:试运行销售相关收入抵销相关成本后的净额应冲减固定资产成本
例1:T公司经当地有关部门批准,新建一个火电厂。建造的火电厂由3个单项工程组成,包括建造发电车间、冷却塔以及安装发电设备。2017年2月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将该项目出包给乙公司承建。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建造发电车间的价款为500万元,建造冷却塔的价款为300万元,安装发电设备需支付安装费用50万元。2018年5月,进行负荷联合试车领用本企业材料10万元,发生其他试车费用5万元,用银行存款支付,试车期间取得发电收入20万元。
T公司试运行会计处理如下:
①借:在建工程 15
贷:原材料 10
②银行存款 5
借:银行存款 20
贷:在建工程 20
相当于冲减固定资产成本5万元。
⑵与国际准则接轨
2020 年 5 月,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发布了《IAS16PPE: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的收入》该修订案于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正式实行,允许企业提前实行。
在 IAS16 的 20(a)中规定了应对试运行销售相关的收入和成本分别进行会计处理,对于相关成本的计量方法按照 IAS2 的相关规定执行。
IAS16 的这条规定为企业的会计处理提供了依据,即在建工程进行试运行发生的费用,借记“生产成本”等科目,贷记“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 ;试运行形成的产品或副产品转为库存商品时,借记“库存商品”等科目,贷记“生 产成本”等科目 ;试运行形成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时,借记“银行存 款”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等 科目,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 贷记“库存商品”等科目。
⑶趋同后解决的问题:盈余管理
解释发布前,未对在建工程进行负荷联合试车进行界定,到底是评估该固定资产的技术和物理性能是否达到生产产品、 提供服务、对外出租或用于管理等标准还是评估固定资产的财务业绩,并未有统一标准。这就导致企业可以选择自行解释固定资产试运行到底是进行负荷联合试车还是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后的正常运行。因此企业就有两种选择 : 试运行销售相关收入抵销相关成本后的净额冲减固定资产成本或者对试运行销售的收入和成本分别进行计量计入当期损益。解释的发布规避了这种问题,无论哪种情况均计入当期损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