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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哲學史 培根P3

2023-03-05 22:11 作者:弥生Ryuichi  | 我要投稿

社会契约

洛克认为霍布斯所说的,社会契约产生的国家是一个使社会成员畏惧的“利维坦”,那不如说,其实大家都已经达到了十分愚蠢的地步,因为自然状态对人的伤害是偶然的,但如果社会契约所建立的政府是专制的,那么对人的伤害则大得多,人的理性何至于愚蠢舍小而取大害,避重利而趋轻利的地步呢!

人的理性的选择只能是得到更大的利益,而不是失去自由权;如果人的自然本性不是相互信任,那么他们更不会相信一个独裁的统治者会保护他们的利益。

按照理性的标准,洛克建立了一个更加合理,更有逻辑说服力的社会契约论。

洛克修改了霍布斯关于自然状态的看法。自然状态不再是战争状态,而是和平的,自由的状态,人们在自然状态中平等地享有自然权利,自然权利指生命,自由,追求幸福,拥有财产等“天赋人权”。

国家是为了解决财产纠纷而建立的,为了理解洛克的的社会契约论,就必须了解他关于财产权的一套说法。

① 在人们享有的各项自然权利中,财产权最为重要。财产权起源于劳动,是物化劳动铭刻在自然物上的标志,谁改动了自然事物,就拥有了占有它的权利。

②自然状态里的人的自由没有限制,两个人如果对同一事物采取行动,他们都会声称对这一事物拥有财产权,因而产生财产权的冲突。当冲突发生时,每一个人都同时是原告和法官,又是自我判决的执行人,这种状况会导致混乱和争夺,人们的财产权得不到保障,甚至生命权也会受到威胁。③按照洛克对自然状态的解释,人类的自然本性不是自私和自保,而是和平与合作;冲突起源于人们享有自由和平等的自然权利,但没有公共权力对财产权的判决。产生冲突的原因是轻微的偶然的,但造成的后果却是严重的,订立社会契约是他们为避免这一严重后果的手段。

④洛克反对霍布斯所说的,社会契约要求人们转让除了生命权之外的一切权利,他认为,除了对财产权的判决和执行权之外的一切权利,包括生命权,财产权和自由权都是不可转让的不可剥夺的自然权利。

⑤洛克把统治者作为订立契约的一方,是从订约人中间选出来的,所以统治者受到契约的限制,如果他不履行契约,人民有权反抗,推翻他的统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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