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不保护在权力上睡觉的人” 过了诉讼时效期怎样补救?|摩方
诉讼时效是诉讼过程中一个不可忽略的关键点。即使证据充分,但一旦诉讼时效过期,相对方以此为由提出抗辩,原告将直接失去获得胜诉的权利,那么诉讼时效过期后是否还有补救的机会。

今天摩方律师就来跟大家聊聊这个话题。
首先,诉讼时效是什么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简单来说,如果权利人收到侵犯后三年没有向法院主张权利,则诉讼时效就会经过,与此而来的后果就是,虽然法院不会主动以诉讼时效过期判决败诉,但如果对方当事人提出时效过期的抗辩,权利人则会失去胜诉的权利。
但是,诉讼时效也不是一成不变的,它是一个可变期间。最常见的就是诉讼时效中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也很简单,在以上的中断情形发生后,时效重新起算三年。
然而现实中,摩方律师也遇到了这样一些客户,确实出现了3年没有催要(提出履行请求)的情况,或者催要是通过电话、现场催要的,没有留下任何证据,那这时候还有补救措施吗?
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四条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的,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的“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通过这两条条款我们可以看出,即使诉讼时效已经经过,只要对方承诺履行,哪怕提出要减免部分款项、分期履行等要求,都视为同意履行义务,此时即使时效已经届满,当事人仍可以提起诉讼,获得胜诉。

据此,摩方律师在此建议各位企业主,尤其是在商事交易中,要严格把控应收账款的风险,对于长期收不回的账款,及时提起诉讼,维护合法权利。即便不立即提起诉讼,也应当定期催要,中断时效。
倘若真的有账款3年未进行任何催要,也可以尝试补救,与对方沟通,倘若对方同意履行,就可以重新获得胜诉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