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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现象学》黑格尔 (甲 )意识 第一章 感性确定性

2022-11-05 21:49 作者:虹彩舞夜  | 我要投稿



说明:

这里并不是要复述或者批判黑格尔,而是要“再现”黑格尔,或者说,“像黑格尔一样思考”。当然,谁也不可能知道黑格尔的真正想法了,能够做到的只是按照黑格尔文本所展现的思想脉络逐步推进,这就是进入黑格尔思想深处的路径。

既然只是为了摸清脉络,对原文的裁剪就是必须要做的了。所选取的原文是用双引号(“”)表示的,附加的说明直接写在引文之下。为了更好地理解,还是应该对照原文来看。



第一章  感性确定性;这一个和意谓


说明:

这里的“感性”(感官直觉),也就是人们所感知到的第一印象。人们感知到一个事物时,首先会发生什么呢?



1


“那最初或者直接是我们的对象的知识,不外那本身是直接的知识,亦即对于直接的或者现存着的东西的知识。对于这种知识,必须只象它所呈现给我们那样,不加改变,并且不让在这种认识中夹杂有概念的把握。”

说明:

感知到对象的同时,我们也会获得关于感知对象的相关知识,这就是意识活动。但是,作为第一印象,意识还没有展开真正的活动,因而必须首先分析“第一印象”究竟是什么。



2


“感性确定性的这种具体内容使得它立刻显得好象是最丰富的知识,甚至是一种无限丰富的知识。对于这种无限丰富的内容,无论我们追溯它通过空间和时间而呈现给我们的广度,或我们从这种丰富的材料中取出一片断,通过深入剖析去钻研它的深度,都没有极限。此外,感性确定性又好象是最真实的知识,因为它对于对象还没有省略掉任何东西,而让对象整个地、完备地呈现在它面前。”

说明:最初的感知印象,就像照镜子,同一个物会因为光线和摆放的角度不同,在镜子里呈现不同的形态。这时候,先不要用记忆对照这个印象,而只看镜子中呈现的是什么,它就是什么样子。立刻就会发现,只要任意改变角度,同一个物在镜子中的像就会发生改变,这种改变近乎无穷。既然每一次改变都必然产生与其他角度不同的像,我们看到的也同样是无限的内容包含在同一个物之中。



“但是,事实上,这种确定性所提供的也可以说是最抽象、最贫乏的真理。它对于它所知道的仅仅说出了这么多:它存在着。而它的真理性仅仅包含着事情的存在。”

说明:

但是,事实上,由于我们仅仅限于感知这一个物,所以物所呈现的内容本身也仅仅只表示,“我们感知到一个物的存在” 也就是仅仅表现为“存在”。



3


“另一方面,在这种确定性里,意识只是一个纯自我,或者说,在这种认识里,我只是一个纯粹的这一个,而对象也只是一个纯粹的这一个。”

说明:

因为自我在感知中还没有任何思考,没有任何中介,感知就是它所展现的物的那一面,就像在镜子里看到的物的一个影像。


“感性确定性的真理和这两种情况都不相干;自我和事情〔对象〕在这里都没有多方面的中介性的意义,自我没有包含多方面的表象或作多方面的思考,事情并不意味着质的多样性。毋宁说只是:事情存在着〔或有这么一回事〕,而这个事情之所以存在,仅仅因为它存在。它存在——这对感性知识说来,就是本质的东西,而这个纯粹的存在或者这个单纯的直接性便构成感性确定性的真理性。”

说明:

但在这里,已经确定的仍然是这样一个事实:“必须有一个物,存在于感知中,它才会被感知,并且感知确定地知道,它感知到的就是物的一个影像”。

物的确定存在,是在感知中实现的。同样的,感知确定物的存在,是因为物在感知中出现。对象在自我中,自我也在对象中间接地获得了确定性。



4


“一个现实的感性确定性不仅仅是这种纯粹的直接性,而乃是这种直接性的一个例子。在这里所出现的不可胜数的差别之中,我们随处都看到那主要的差别,即在这种直接感性确定性里纯有立刻就分裂为前面已提到的两个“这一个”:作为自我的这一个和作为对象的这一个。”

说明:

从感知的第一印象中,必然地察觉,这里同时存在着两个不可混淆的“这一个”:作为“自我”的这一个,和作为感知“对象”的这一个。


“对于这个差别试加以反思,便可以看出,无论作为自我或者作为对象的这一个都不仅仅是直接的,仅仅是在感性确定性之中的,而乃同时是间接的;自我通过一个他物,即事情,而获得确定性,而事情同样通过一个他物即自我而具有确定性。”

说明:

感知确定性所确定的仅仅是,“对象存在着”。对象的存在,是由感知确定得到,因而对象的存在是间接地由自我(意识)确定的。

自我的感知确定也不是凭空出现的,它必须在感知到对象的第一印象后才会产生,因而自我同样是间接地由(感知)对象确定的。



5


“在感性确定性中所设定的一方是简单的、直接的存在着的东西或本质,即对象。而所设定的另一方便是那非自在存在,而要通过一个他物才得存在的那种非本质的、间接的东西,即自我;自我是一种认识作用,它之所以知道对象,只是因为对象存在,而这能认识的自我则是可以存在也可不存在的。但对象却存在,它是真实,是本质。不论对象是被知道或者是不被知道,它一样地存在着。即使它没有被知道,它仍然存在着;但是如果没有对象,便不会有知识。”

说明:

在第一印象中,对象与感知是不能分割的,因为它本身就是“对象被感知着”。那么,如果没有感知到这一个对象时,对象还存在吗?感知无法回答这个问题,它的答案是整个意识活动的认识结果,而“对象在感知中的第一印象”就是第一步知识。由此一步步推进,最终才会确定,“没有感知,对象仍然存在”。


“对象是本质这一概念是否和它在感性确定性中的地位相符合。我们的目的并不在于反复思考对象真正地是怎样,而只是要考察感性确定性所包含的对象是怎样。”

说明:

对象在感知之外存在,因而进入感知时的第一印象,就只是对象所展现的自身的一部分。为此,需要提出这样的问题,“对象在感知中必然地呈现出什么样的存在”?比如,插在水中的直木棍,在感知中会弯曲。虽然木棍本身并不会真的弯曲,但由于这一感知总是必然地呈现,所以木棍的弯曲就是“直木棍插在水中时,感知的确定性”。


“感性确定性应该对它自身提出这样的问题:什么是这一个?对于这问题——什么是这时?——譬如说,我们就可以这样答复:这时是夜晚。如果我们隔些时候,到了这时是正午时再去看,那么我们必须说,它已经陈旧过时了。”

说明:

比如,感知到“夜晚”。此时,夜晚作为对象,它呈现在感知中的就是“夜晚”。作为对象,它只是在感知中表现为这一个存在,所以我们说,“这时是夜晚”。

真理是长存的,也就是恒定不变的。因此,如果“这时是夜晚”作为对象的真理性也是不变的,那么它就也应该保持长存不变的状态。

既然“这时是夜晚”必然会陈旧过时,我们也必须说,“感知确定性本身不是真理”,就是说,感知到的东西不能等同于真理。



6


“把“这时是夜晚”写下来加以保持,这就是说,它是怎样,就把它当成怎样,把它当成存在着的东西来对待。但是它却被证明为一个不存在的东西。”

说明:

“这时是夜晚”来自于感知确定性,它就是感知本身。把“这时是夜晚”这个感知写出来后,它就被保存下来,成为这一个感知的写照。可是,这个感知的写照却会过时,比如现在是白天。由此,感知的写照也就是感知确定性本身,是一个现在已经不存在的东西。


“换句话说,所保持下来的这时乃是一个一般的否定的东西了。这个自身保持着的这时因此不是一个直接的东西,而乃是一个间接的东西;因为它之所以被规定为一个长在的和保持着的东西,乃由于它不是别的东西,例如它不是白天和夜晚。”

说明:

“这时”被现在否定了,因为它本来就是已经过去了的。但它被保存下来,因为它具有感知确定性,是真实存在过的东西。说这样的“这时”是一个间接的东西,因为它并不是“现在存在”,而是在“自我”中存在。

因此 ,“这时”是与自身等同的,它就是它在感知确定性中得到的那个存在。并且,由感知确定性便得到了这样一个规定,它是“长在和保持着”的,它不再被改变,它仅仅指向“这一个”感知确定性。


“这样一来,它仍然还是象以前那样的单纯的这时,并且在它这种单纯性里,它对任何仍然同它相联属的东西都是漫无差别的;“这时”既不是夜晚和白天,同样它也是白天和夜晚;它一点也不受它的这种他在的影响。”

说明:

“这时”不受它指向的内容的影响,它可以指向白天和夜晚,当然也可以指向其他任何东西。与“这时”相联属的内容,对于“这时”来说就不存在任何差别。


“一个这样的,通过否定作用而存在的单纯的东西,既不是这一个,也不是那一个,而是一个非这一个,同样又毫无差别地既是这一个又是那一个——象这样的单纯的东西我们就叫做普遍的东西;因此普遍的东西事实上就是感性确定性的真理性。”

说明:

“这时”是被现在否定的,但它又是通过感知确定性而真实存在的。“这时”与它指向的内容无关,因而它可以指向“这一个”,也可以指向“那一个”,因而它也既不是这一个也不是那一个。

这样的就叫做“普遍的东西”,它既包含在它指向的对象之中,又不仅仅限于它指向的对象(它也包含在其他的对象之中)。

另一方面,“这时”总是指向明确的某一个感知确定性,所以它总是毫无影响地完全展现出“这一个”感知确定性。具有这样性质的,就叫“与自身等同”。

“与自身等同”的东西,表示的恰恰就是自身的真理性,也就是感知确定性的真理性。



7


“当我们说出感性的东西时,我们也是把它当作一个普遍的东西来说的。我们所说的是“这一个”,这就是说,普遍的这一个,或者当我们说它存在时,亦即是说一般的存在。当我们这样说时,心中当然没有表象出一个普遍的这一个或一般的存在,但是我们说出来的却是普遍的东西;换句话说,我们没有真正地说出我们在感性确定性中所意谓的东西。”

说明:

进一步的,我们就会发现,凡是我们“说出”的内容,它不仅包含在“这一个”对象之中,也必然地包含在其他对象之中,而这样说出的就只是“普遍的东西”。

这就是,“当我们说出感性的东西时,我们也是把它当作一个普遍的东西来说的。”即使我们努力避免这样做,结果依然只能是这样。


“语言是较真的东西:在语言中我们自己直接否定了我们的意谓;并且既然共相是感性确定性的真理,而语言仅仅表达这种真理,所以要我们把我们所意谓的一个感性存在用语言说出来是完全不可能的。”

说明:

凡是可以说出的语言,如果它是准确地反应对象在感知中的呈现,就必须同时满足两点。第一,它必须是对象在感知中呈现的那一个,也就是必须是它自身等同的。第二,它必然地在述说一个已经过去了的因而现在不存在的感知对象,所以它必须让现在与过去同一。

这样能够述说的,就只是对象的普遍性。如果不是这样,述说就不可能是准确的。



8


“由于感性确定性自己本身证明共相是它的对象的真理性,所以纯存在就仍然是它的本质,不过这纯存在不是一种直接的东西,而是一种以否定性和间接性为本质的东西,因而它不是我们所意谓的存在,而是具有抽象性和纯粹普遍性的规定的存在 ;而我们的意谓,既然并不以感性确定性的真理为共相,便只有与这个空洞的或无差别的这时和这里相对立了。”

说明:

我们能够说出的语言只是普遍性的,而普遍性就是没有差别的。差别的本质不在于语言,而在于对象本身。

这一个对象的存在是确定的,因而这一个对象中必须用普遍性语言表述的那个东西也就确定了,这就是对象的本质。

共相没有差别,是因为共相只是它自身等同。而这一个对象的存在,就是否定共相的自身等同,因而对象就表现为差别性,表现为这一个对象是确定存在的。

共相否定“这一个”是一个特殊存在。“这一个”又以它自身的感知确定性表明它是真实存在着的,从而与“共相”对立。显然,这一矛盾不是来自于对象与感知的等同,而只是来自于我们想要“说出”这一个时却只能说出共相(普遍性)。


“因此感性确定性的真理的力量现在就在自我之内了,就在我的直接的视、听等等之内了;我们所意谓的个别的这时和这里就由于自我坚执着它们而不至于消失了。”

说明:

能说出的只是“共相”,而共相并不会因为它可以存在于不同的对象之中就改变自身(共相是自身等同的)。因此,在自我之中的“这一个”也不会因为我们只是说出共相而改变自身。

而只要我们坚持“这一个”对象的存在(感知确定性),这一个对象就以它的真实存在表现出它的个别性。


“我、这一个我看见那树木,并且肯定这里是一棵树木;但另外一个我看见那所房子,并且肯定这里不是一棵树木,而是一所房子。两条真理都有同样的可靠性,都有亲眼看见的直接性,两者都有从各自的认识得来的确信和确定性;但是一个确定性却消失在另一个确定性中。”

说明:

由此,在不同的感知中,可以发现同样的东西存在,并且它们都是真实的。但是,在个别性中,相同的东西(它们的本质其实仍然是一样的),彼此却被自我分开了,“一个确定性消失在另一个确定性之中”。



9


“在这一认识过程中没有消失的就是那个作为共相的我。自我仅仅是共相,正如一般的这时、这里、这一个是共相一样。无疑地,我意谓一个个别的自我,但是正如我不能说出我所意谓的这时、这里,同样我也不能说出我所意谓的自我。每一个我所说的我,都是我、这一个个别的我。”

说明:

参与到每一个感知之中的,都是“我”。前一个确定性消失在后一个确定性之中,但我并没有因此否定前一个确定性的存在。在这里,对象是什么,感知就是什么,因而经历的也就是什么。

同时,在这许多感知过程中,共相的自我认识到的不是对象本身,而只是这一个认识过程本身。

因此,当我们述说这一个认识过程时,它既是单独的某一个经历的过程,又是普遍的经历过程。这两者不能区别开,因而最终述说的仍然是普遍性的经历过程,也就是共相。


“因此感性确定性经历到:它的本质既不在对象里也不在自我里,它所特有的直接性既不是对象的直接性也不是自我的直接性。于是我们就达到这样的结果,我们必须把感性确定性的整体设定为它的本质,而不只是它的一个环节,不要象前面两种情况那样,首先把与自我对立的对象,其次把与对象对立的自我认作是它的实在性。”

说明:

这就是矛盾:本质只能是这一个对象的存在,但这一个对象的存在的述说却只是对象的共相。共相必须否定这一个对象等同于所有对象的存在,然后才是共相。但共相又必须接纳这一个对象等同于所有对象的存在,然后才是共相。

不管我们是不是愿意,都必须把共相作为感知确定性,这仅仅是因为我们没有能力解决这个矛盾。因此,感知确定性的整体,就被设定为感知确定性的本质。

因为,只有不多出这个整体,感知确定性才是准确的。同样的,只有不少于这个整体,感知确定性才是完整的。感知确定性就是它自身,因而它是自身等同的。同时,感知确定性又是无差别的,因而它是整体的。这就是本质,也就是共相。



10


“这种纯粹直接性的真理性老是保持其自身为自我等同的关系,这种关系在自我与对象间不作出本质与非本质的区别,因此一般讲来,区别也不能浸透到这种自我等同的关系里。”

说明:

这样一来,自我又回到了最初的对象与感知的等同。对象就是感知,感知就是对象。对象是本质,因此感知就是本质。感知不是本质,因此对象也不是本质。由于对象与感知是等同的,所以对象与感知的差别也就不存在了。感知自身就是对象。

感知到什么,对象就是什么。至于说,因为某种原因,感知不过是错觉因而不是真正的对象,在这里暂时还不需要做出区分。错觉同样是感知的必然,因为它只有是必然的,才会成为感知所确定的那一个。


“我们必须让我们把这时指出来,因为这个直接关系的真理性是把它自己限制在一个这时或一个这里上面的这一个自我的真理性。如果我们后来才来检验这一真理或者站在距它遥远的地方或时间来看,则这一真理就完全没有意义了;因为我们就会取消对于它有着本质的重要性的直接性了。因此我们必须进入同一的时间点或空间点,把它们指给我们看,这就是说,使得我们成为那同于这一个具有确定的〔感性〕知识的这一个自我。于是我们就可以看见,那指出给我们看的直接知识有什么样的性质。”

说明:

既然这一个对象的感知确定性才是本质,我们就仍然要离开共相而回到“这一个”对象之中。

感知的差别,就是对象的差别。这里所确定的差别,来自于感知的差别,所以它需要再回到对象,从这一个对象的直接性中,揭示对象的差别是什么。

“这时是白天”与“这时是夜晚”,差别就在于语言所表述的内容。第一个“这时”与第二个“这时”是不同的,但这里的不同不是语言本身,而是对象不同,而对象的不同就是感知的不同。因此,“这时”的本质不在于语言本身,而在语言之外的感知和对象之中。

另一方面,“白天”和“夜晚”的不同,是因为它们本身就是两个不同的共相,因而它们表现为绝对的不同。只要回到对象,确定对象就是感知中的那一个,对象的差别就通过语言直观地呈现在眼前。



11


“但是,凡是曾经存在过的东西,事实上都不是真实的;它已不存在了,而我们原来的问题是要找寻存在。 因此在这种指出的过程里,我们仅仅看见如下的一个运动和过程:(一)我指出这时,并肯定它是真的;但是我指出它是过去了的东西或者是被扬弃了的东西,因而扬弃了前一条真理。于是(二)我现在肯定第二条真理,即这时是过去了,是被扬弃了。(三)但是过去了的东西现在不存在;于是我们就扬弃了那过去了的存在或被扬弃了的存在,亦即扬弃了第二条真理,这样一来我就否定了对于这时的否定,于是就回复到第一个肯定,即这时存在。”

说明:

共相的“我”经历许多个不同的感知过程,其中的每一个都是真实的因而是确定的,但前一个确定又总是被后一个确定所否定。

这样的认知过程不断重复,它就成为普遍的现象,并且能够得到它的普遍性规律。

①,前一个确定性被否定。

②,过去的感知必然被扬弃,它被后一个确定性取代。

③,但是,当我们想要追溯过去时,就必须扬弃后一个确定性,这样才能返回到前一个确定性。

这一个思辨过程的结果,最终将会得出这样的观念,“对象在感知确定性的存在,就是对象自身的存在。对象是不依赖于感知存在的,因而只要感知本身存在,这一个已然存在的感知就是永恒存在的”。


“这个回复到自己的第一个已经不完全确切地象它最初那样是一个直接性的东西了,而乃是一个回复到自身的或者在它的对方中保持着它自己的简单的东西了。它是一个这时,一个包含着无数这时的这时。这就是真正的这时。因此,指出这时本身就是说出这时之所以为这时的真理的过程,即是说,一个结果或者一个由许多这时集积而成的复多体;指出这时也就使我们经验到这时是一个共相。”

说明:

对象最初在感知中只表现为“对象存在着”,但自我却在对象的“感知确定性”中,先是获得了对象的共相的知识,然后又从共相的知识中发现了自我认知的真正过程。


12


“指出了的那我所坚持的这里也同样是这一个这里,它事实上又不是这一个这里,而是一个前面和后面,一个上面和下面,一个右面和左面。上面本身同样是这一个上面、下面等等多方面的他物。那被指出的这里,消失于别的许多这里之中,而这些这里也同样要消失;那被指出的、坚持着的、保持着的只是一个否定的这一个,这个否定的这一个之所以能持续存在,只是因为它一方面把诸多这里认作象它们应该被认作那样,而一方面又使它们在它那里互相扬弃掉;它乃是一个单纯的诸多这里的复合体。”

说明:

通过前面的认识过程,这里所说的含义也就一目了然。

共相存在于“这里”之中,因而“这里”就不仅仅局限于“这一个对象”。同样的“这里”在这里也在那里。

而被指出的那一个“这里”,它自身首先会被其他的“这里”否定。因此,真正的那一个“这里”,就需要否定其他的“这里”后才会真正出现。

正是因为自我能够准确地把握这一点,人们才有能力进一步思考“这里”究竟是什么。


“至于那被意谓的这里应该是一个点,但是,点是不存在的;反之,当点被指出为存在着的东西时,对于点的指出本身就表明了指出不是直接性的认识,而是一个运动,一个从被意谓的这里,通过诸多个这里,成为一个普遍的这里的运动,这个普遍的这里〔或作为共相的这里〕正如白天是诸多这时的简单复合体那样,乃是诸多这里的简单复合体。 ”

说明:

“这一个对象”,应该是独有的唯一的那一个,但唯一性只是由“感知”确定的,它在感知中存在。可是,感知本身是不能与他人共享的。能够共享的只是“指出”或者“说出”这一个感知的存在,但“指出”或者“说出”的就不再是这一个感知本身,而只是这一个感知的共相存在。

因此,能够准确说出的东西,只能是人们“真正认识”的东西,而这是不可能用直觉感知就完成的。



13


“由此足见,感性确定性的辩证发展不外是它的运动或者它的经验的简单历史,而感性确定性本身只不外是这个历史。因此朴素的意识总是进展到这一结果,进展到感性确定性里的真的东西,并且通过这种过程造成它的经验。”

说明:

这一个思辨的过程,同时就是人们经历的历史经验过程。经验不断地扬弃感知,又不断地从扬弃中返回而重新肯定感知。


“因此这就令人惊异了,竟有人反对这种〔辩证〕经验,提出所谓“普遍经验”(并且还当作一种哲学的主张,甚至当作怀疑主义的结果而提出来),认为作为这一个的外在事物或感性事物的存在或实在对于意识具有绝对的真理性。持这种主张的人真是不知道他所说的是什么,不知道他所说的正是他想要说的东西的反面。感性的这一个对于意识的真理性据说是一种普遍的经验;但是,它的反面才正是普遍经验。”

说明:

“这一个对象”的存在是本质,但能够指出或者说出的,却不是“这一个对象”,而只是“这一个对象”在感知过程中所认识到的共相。如果不是这样,交流根本就无法实现,因为“这一个对象”在他人的感知中是无法再现的。


“在一切感性确定性里,如我们所看见的,真正讲来,只得到这样的经验,即这一个是一个共相,它正是刚才那种把它认作普遍经验的说法反面。”

说明:

“这一个对象”才是本质,但“这一个对象”在感知中的确定性却无法说出,这就是一个矛盾。解决这个矛盾的办法并不复杂,只要说出的是“共相”(共相就是这一个对象的自身等同),那么最终说出的仍然是“这一个对象”的本质。



14


“他们说到外界对象的存在,这些外界对象还可以更确切地被规定为现实的、绝对个别的、完全属于个人性质的个体事物,而每一个这样的个体事物都找不到一个和它绝对相同的东西;而且据他们说,这样的存在却具有绝对的确定性和真理性。”

说明:

“唯物主义者”的说法。


“他们意谓我正在写字的或者宁可说我曾经写字于其上的这一张纸;但是,他们并不说出他们所意谓的。如果他们真正想要说出他们所意谓的这一张纸,而且他们想要那样说出,但这是不可能的,因为那感性的“这一个”是语言所不能达到的,而语言是属于意识范围,亦即属于本身是共相或具有普遍性的范围。”

说明:

但是,当一个唯物主义者想要“说出”一个具体的对象的真理性时,他就不得不回到自己的感知确定性之中,去寻找属于那一个对象的感知存在,而能够说出的却不是“那一个”感知,而只是关于“那一个对象”的共相。因为如前所说,如果说出的不是共相,交流根本就无法实现。


“在真正要说出“这张纸”的尝试中,“这张纸”因而就会被揉碎了;那些开始描述它的人,不能完成他们的描述,而必须先把它交给别的人,而这些人最后自己也将会承认他们要述说的东西不存在。他们所意谓的诚然是这里的这一张纸,这一张纸是完全不同于那里的那一张纸的;但是他们在说着“现实的事物、外界的或感性的对象、绝对个别的存在”等等,这就是说,他们关于它们所说的仅仅是它们的普遍的东西或共相。”

说明:

这一过程是人们必然经历的思考过程,也就是说,唯物主义者也不可能跳过这一个思考过程。


“因此,凡是被称为不可言说的东西,不是别的,只不过是不真实的、无理性的、仅仅意谓着的东西。——如果对于某种东西我们除了说它是一个现实的东西、一个外界的对象外,什么也说不出来,那么我们只不过说出它是一个最一般的东西,因而也就只说出它和一切东西的相同性,而没有说出相异性。”

说明:

凡是被称为“不可言说”的东西,就只具有这一个对象在感知中的直接的真实存在。它是存在并且真实的,但除此之外,它什么也没有,而这就是直觉感知的第一印象。


“更严密讲来,就这一张纸来说,则一切的纸和每一张纸都是这一张纸,因此我所说出的,永远仅仅是一般的东西或共相。但是如果为了辅助语言——由于语言具有这样的神圣性质,即它能够直接地把意谓颠倒过来,使它转变成某种别的东西〔即共相〕,因而使意谓根本不能用语言来表达——我就〔用手〕指着这一张纸,于是我就得到这样一种经验,认识到事实上感性确定性的真理是什么:我指出我的感性确定性是一个“这里”,而这个“这里”又包含着许多别的这里,或者它本身就是许多“这里”的一个单纯的集合体,换言之,它是一个共相——于是我就把它看成它真正是那样〔即共相〕,这就是说,我不是在认识一个直接性的东西,而是在知觉。”

说明:

因此,必须从直觉感知的真实存在再前进一步,进入到经历了许多对象的真实存在之后,关于对象的认识才真正得以完成。

只有在我们不是直观感知,而是认识到对象在述说时只是一个“共相”时,才达到了“知觉”。知觉是“认识”的过程和结果,因而它是比直观感知更为复杂的意识思维能力。

差别本身是在直觉感知的真实性中就能实现的,“共相”才是要到感知的直观之外去寻找。所以共相不是直观,而是“认识”能力。

这是一步真正的跨越。自我只有在实现了这一过程之后,才从“感知”进化为“思考”,也就是达到了“知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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