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堂笔记——合同(续)

因为“众所周知”的原因,这次的笔记拖了一天,而且心情不好懒得详细解释,请自行理解。
(接上篇英美法系的对价)
对价原则的例外
1.签字蜡封合同(现在的书面合同)
2.允诺禁止反悔原则(英国)
3.信赖原则(美国)
4.允诺人负有道德义务,法院可以(不是一定会!)承认过去的对价也是对价
当事人的缔约能力
1.国外 不能缔约者
*未成年人
*精神病人
*酗酒者
*禁治产人(被禁止管理资产者)
2.中国——民事行为能力
民法通则
*完全(年龄18+、自立者16+)
*限制(不具备完全但10+、不能完全确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无(10—、完全不能确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例外: 继承法:6—民事行为能力,
民法总则:以上10岁改为8岁
合同形式:口头、书面、公证、登记、审批,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传真、电报、电传、录音等形式,微信、QQ……
合同形式的基本原则:
凡法律没有规定要采取特定形式,都是形式自由的(不要式为原则,要式为例外)
德法(大陆)、美等国的要式合同:
赠予合同、抵押合同、保证合同、大额买卖合同、转让不动产的合同、夫妻财产合同
合同不符合法律形式的几种后果
*无效
*不能强制履行
*某些情况有效
如在中国,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合同成立。
需要许可的业务:
*(美国)若业务需要许可,没有获得许可的人所提供的服务或产品,不能要求支付报酬。
*医生、律师、建筑师……
*建筑合同工程
合同公平
显失公平:一方不正当利用谈判优势地位,迫使对方接受不公平的合同条款,导致双方的权利义务严重不对等,不相称,此为显失公平。
合意真实
不真实的情况:
*错误或重大误解
*诈欺
*胁迫
*不正当影响
*乘人之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