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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堂笔记——合同(续)

2018-04-16 15:30 作者:小小的垠  | 我要投稿

因为“众所周知”的原因,这次的笔记拖了一天,而且心情不好懒得详细解释,请自行理解。


(接上篇英美法系的对价)

对价原则的例外

1.签字蜡封合同(现在的书面合同)

2.允诺禁止反悔原则(英国)

3.信赖原则(美国)

4.允诺人负有道德义务,法院可以(不是一定会!)承认过去的对价也是对价


当事人的缔约能力

1.国外   不能缔约者

*未成年人

*精神病人

*酗酒者

*禁治产人(被禁止管理资产者)


2.中国——民事行为能力

民法通则

*完全(年龄18+、自立者16+)

*限制(不具备完全但10+、不能完全确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无(10—、完全不能确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例外:  继承法:6—民事行为能力,

          民法总则:以上10岁改为8岁


合同形式:口头、书面、公证、登记、审批,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传真、电报、电传、录音等形式,微信、QQ……

合同形式的基本原则:

凡法律没有规定要采取特定形式,都是形式自由的(不要式为原则,要式为例外)


德法(大陆)、美等国的要式合同:

赠予合同、抵押合同、保证合同、大额买卖合同、转让不动产的合同、夫妻财产合同


合同不符合法律形式的几种后果

*无效

*不能强制履行

*某些情况有效

如在中国,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合同成立。


需要许可的业务:

*(美国)若业务需要许可,没有获得许可的人所提供的服务或产品,不能要求支付报酬。

*医生、律师、建筑师……

*建筑合同工程


合同公平

显失公平:一方不正当利用谈判优势地位,迫使对方接受不公平的合同条款,导致双方的权利义务严重不对等,不相称,此为显失公平。


合意真实

不真实的情况:

*错误或重大误解

*诈欺

*胁迫

*不正当影响

*乘人之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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