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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类宗族社会中的有限民主
既然社会契约已经被我们所公认,那么不言而喻,民主政体相对于君主制,贵族制具有较高的社会认同性。然而,卢梭所言的“绝对公平的”现实中的社会契约是极少见的,由于人具有社会性,故而一个人不可能轻易结束与他所处社会的契约,那么该社会就极不可能与他达成“公平的”(对于他自己而言)社会契约。这样一种社会,最小的单位就是家庭,下面我们就以东亚与西欧的宗族家庭,和现代聚集群体与团体来研究该问题
一,论宗族社会及类宗族社会
宗族社会不是一个地域性的词语,相反,在每个大洲,多多少少会出现此种情况。这是因为在早期人类为了提高存活率而进行的妥协,只要自然所给予的困难没有被完全消灭,宗族社会就会一直存在下去。宗族社会的典型例子,就是东亚地区的家族制度与西欧和中欧自封建时代留存下来的贵族制度(可能名字略有改变)。在这种社会下,个人的存在显得渺小,如同风浪中木船上的一片木板,而船长则是一位德高望重的族长或首领。就像船长不可能听从木板的“话”而轻易改变方向一样,处于宗族社会的人往往会感到人微言轻。这就是宗族社会中的有限民主,即:成员有权提出合理意见,但无权干涉决策,并无权自由地退出或加入该契约。这似乎只是阉割版的社会契约论,但事实上,由于族长本身的不确定性,这其实是变相的“君主制”或“贵族选举制”,这是因为他们可能并没有比其他成员生活得更优越,但事实上侵占了社会契约中让出的一部分权利来加强自己的力量。而现代“类宗族社会”呢?则是其另一个变种:由于生产关系,一部分人必然依赖于另一些人的生产资料,来获取生存资源。而在这种情况下,拥有生产资料的一方就拥有“宗族社会”中“族长”的地位,并将一部分特权交与他的同盟者们。这在卢梭的眼中是一种“温性战争”,但也是由于实际的逼迫而长期维持的一种状态,是不可忽视的。
二,论人的关系
在宗族关系里,人的划分虽不如君主制或贵族制泾渭分明,但也有等级制度的残留。
【表格打不出来】。。。。。。
如表格所示,宗族成员在表格中的位置越往下,在宗族社会中的言论权重越小。如图,占人口大半的普通订约者拥有的言论权重仅高于外来者,而高等订约者(族群中年长者)和族长却占有整个宗族的决策权。 诚然,在危急时刻,将权力交给一个人可以在最短时间内完成决策,罗马共和国的辛辛那图斯就是一个例子,但在和平时期,这样的等级社会就会不断侵犯多数人的权利。对于单独的个人来说,他只能不断接受这种侵犯,因为在这个社会里,人的关系是复杂的,碍于情面,很多矛盾都不会像卢梭理论上和平投票或暴力地解决。尤其是在这个封闭的社会里,所有人的思想都是被压抑跟修正的,即无条件接受这种侵犯。人的关系如此复杂,以至于我们无法用选举或革命的方式选出一个绝对民主的首领。首领选举是否民主,也会影响到该社会公意执行是否民主。
三,论宗族社会的有限民主
正如上文所言,选举的首领往往不是绝对民主的,那么我们还要幻想决策是完全民主的吗?这与民主制度下少数服从多数不同,而是少数人“影响”多数人,达到少数人决定多数人的结果。这种“影响”,可以是威望,人情等虚有的东西,也可以是权利,利益等实有的东西。这种行为在国家层面叫做腐败,但在一个宗族内叫做人际交往。如此看来,普通契约者的“有限民主”就只有建议权以及监督权,然而这两种权利也受人本身在族群中的地位制约。所以,正如君主制下的普通臣民一样,宗族社会成员也是一种被压迫状态,而这种装态下的成员别无他法,只能忍受。
四,论利弊
如前文所言,决策权集中的优势是决策快速,但民主性不足,容易形成单人或小团体的独裁,如同卢梭所言的代议制民主决策一样。同独裁者一样,族长也有可能故意制造恐慌以达到把控族群权力的目的。
五,现代类宗族社会
“类宗族社会”即形态上类似宗族社会的,成员数量少,关系复杂的社会。同宗族社会一样,这样的类宗族社会充斥着论资排辈:这可能不是首领的统治集团所希望的,但被灌输在成员的脑海里,下意识用此意识解决问题。如法国大革命时期各个俱乐部和党派以及日本的大型企业三菱,东京中央银行之类的有此传统的集团。遗憾的是,短期内这种“类宗族社会”无法被完全根除。
六,类宗族社会的崩溃
虽然类宗族社会暂时无法根除,但它的崩溃却是可预见的:当生存环境不因缺少类宗族社会而变得极恶劣,或者出现多个外向型的更加民主的类宗族社会与之竞争,并愿意接纳投靠者,这个类宗族社会的崩溃也就指日可待了。而在不断的竞争之中,结构愈民主,则愈加诱人;社会愈开放,则愈有人投靠。而那些不愿接受改变的老旧的宗族社会就会自发灭亡。
这里我们甚至没有用革命的暴力方式,因为在一个人情社会里使用暴力是不明智的,但历史上并非没有先例。用武力来摧毁一个就有的腐朽的宗族体系是完全可能的。所以同理,以暴力的方式终结类宗族社会也是可以的。
七,结语
在一个文明的社会里,君主制跟这样的“软君主制”都是不该存在的,类宗族社会的存在,本质上还是说明进步的太少,然而社会还是不断前进的,这就是为什么封建大家族逐渐瓦解,而新生的小家庭不断建立。对于已有的社会理论,应当结合实际进行调查,并认真分析实际情况,对其忠实地记录下来。这是每一个社会科学工作者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