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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花60万买房子,客厅地板突然塌陷,开发商:总不能让我保修

2023-06-16 18:51 作者:子夜爆笑盘点  | 我要投稿


河南新乡,一女子花60万积蓄买房子,然而,一场暴雨后,家中大厅地板突然塌陷,房屋损毁严重,女子求助开发商,却被告知已过保修期,开发商不负责赔偿。面对记者,开发商竟说:你总不能让我保修一辈子吧?


周玉华住在一处老式住宅区的一幢商品房里,是个普普通通的女人,11年前,周玉华与她的老公王大福将自己的积蓄都用在了这个小区的一层,为的就是让家人过上舒适的生活。

一开始的时候,这个房子还算不错,周玉华一家都挺满意,一个雷雨交加的夜晚,一家人都在呼呼大睡,却被一声巨大的轰鸣声从睡梦中惊醒。

周玉华一家人都被这巨大的动静吓了一跳,还以为是地震,赶紧从屋子里逃了出来,在确定不是地震后,所有人都回到自己的房间。

这一看,大家都傻眼了,客厅的地板塌陷下去二十厘米,瓷砖也四分五裂,地面以30度的倾角向下凹陷,所有的家具、电器都被震得东倒西歪。


但最惊人的是,地板下面空空如也,根本没有任何土壤与支撑,如果这栋楼原本就有地下室的话,现在肯定已经塌了,到时候可就惨了。

周玉华吓得双腿发软,她爸妈都快八十岁了,真要塌下来,他们哪里受得了,她的儿子只有8岁,是他们家的宝贝,如果出了什么意外,她这个做母亲的会心疼的。

周玉华看得出来,她的丈夫王大福,是真的被吓到了,更让周玉华郁闷的是,这套房子的质量实在太差,以至于她都开始怀疑,是不是开发商在这套房子上动了手脚。

在这种情况下,周玉华只能向媒体寻求帮助,希望能够借助舆论的力量,让政府和地产商有所动作,记者们赶到现场,看到这一幕,也是目瞪口呆。

地面上出现了一个五十五厘米深的大坑,不止是大厅,整个一楼房屋四周地基都出现不同程度的下陷与空洞,没有了泥土的支撑,结构损毁严重。

记者不敢在这栋楼里多呆,生怕再呆下去,这栋楼就会倒塌,周玉华主动给开发商打了个电话,把房子受损严重的事情,跟王总说了一遍,希望对方能以人道的方式,给予一定的帮助和补偿。


但王总接下来的一句话,却是让周玉华万念俱灰,王总说,房子已经过了10年保修期,所以他们没有责任赔偿任何维修费用。

另外,当时的业主买房子时,并没有支付维修基金,所以目前的开发商也没有资金来对房子进行维修。

周玉华说,他们花了60万买的房子,当初开发商也说了,房子的质量是有保障的,现在房子都塌了,他们怎么能坐视不理?

王总义正言辞地说,他们身为开发商,不可能对卖出去的房子永远都负责任,保修期过后,如果房子出了问题,他们也没有义务无偿维修,周玉华不可能指望他们用一辈子的时间来维护一座房子。

周玉华哭丧着脸,询问他们一家七口怎么办,难不成要露宿街头?

王总含糊其辞地说,让周玉华自己去找个地方住,除了这些,开发商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和义务,王总说完就挂了电话,只剩下一脸绝望的周玉华一家人。

开发商互相推诿,把所有的事情都推到周玉华的身上,这个家庭的未来,也是一片灰暗。

这件事一出,舆论变成两个极端!一些人认为,如此严重的塌方,很可能是最初的建筑工程引起,因此,开发人员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不过,也有一些人觉得,11年过去了,要想拿出证据来证明开发商的责任,难度很大。


1、周玉华除向开发商寻求帮助外,也完全可以向建筑监理单位追索赔偿,以获得更为全面与公正的赔偿。


根据《民法典》第1252条规定,建筑物倒塌造成损害的,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能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除外。

本案中,周玉华购买的房屋出现严重塌陷,已经造成严重损害,根据上述条文,开发商属于建设单位,承包商属于施工单位,二者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同时,建筑监理单位作为监督房屋建设的第三方,也应对房屋的质量问题负有责任。

如果能够证明在施工过程中未发现质量问题,或及时指出质量问题但未得到妥善解决,建筑监理单位也可以免除责任;但如果建筑监理单位存在监管不力,未能发现或跟踪解决重大质量问题,那么根据连带责任原则,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2、开发商收取了维修基金,难以推卸责任。


自2008年2月1日,商品房的公共维修基金由购房人在购房时交纳,比例为购房款的2%,由开发商代为收取,由房管部门监管,所有权归购房人,不得挪作他用。

周玉华买房的时间是2011年,说明在60万的房价中,已经包含了维修基金,开发商声称周玉华没有缴纳维修基金,从而推卸责任的说法站不住脚。

周玉华可以根据相关规定,向房管部门查询是否自己名下的维修基金缴款记录,如果有,那么开发商收取了维修基金却未使用于房屋维修,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如果开发商无法合理解释维修基金的去向,更显示其企图推卸责任的恶意。


1、开发商应对产品质量负责。作为房屋的开发和建设方,开发商对房屋质量应负主要责任。如果房屋出现严重质量问题,应主动承担赔偿责任,而非推卸责任。

2、应履行诚信义务。开发商在销售房屋时承诺会对房屋质量负责,收取了维修基金,这构成了一种默示的承诺。现在房屋出现问题但推脱责任,这违反了诚信义务,损害消费者权益。

3、法律意识淡薄。许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房时,对相关法律知识不太了解,导致在权益受损时难以维护自身权利。周玉华应更全面地了解相关法律,向开发商、监理单位等相关方追索赔偿,更充分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4、监管不力。房屋质量问题频发,监管部门应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监管,特别是对商品房质量的抽查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予以警示和处罚,促进房地产行业诚信经营。

5、媒体监督作用。本案中,周玉华通过媒体的曝光,使得社会各界对此案给予高度关注,形成较大舆论压力,这有利于督促相关企业和部门尽快采取措施,最大限度地维护消费者权益。媒体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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