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债权申报的注意事项(下)
一、债权申报需要提供的文件
管理人通常会在债权申报通知中列明申报债权需要提供的材料,一般需要提供如下材料:
1、债权人主体资格材料,如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等;委托代理人申报的,需要委托授权材料;
2、债权申报表和债权申报书,写明申报的债权金额、性质、形成原因、经过等;
3、申报债权的证据材料,如合同、收付款凭证、裁判文书等。
债权人应按照管理人通知的要求填写申报材料,并准备完整的证据材料。对申报材料填写有疑问的,及时与管理人进行沟通,避免因申报材料填写的不准确或证据不充分等影响债权确认。
二、申报债权的性质
债权性质关系到清偿顺位,直接决定着债权人受偿比例的多寡。债权人在申报债权时应对此特别注意,在债权申报表及债权申报书中明确写明申报的优先受偿权,通常包括消费者购房的优先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有财产担保债权、船舶优先权、航空器优先权等。
实践中,管理人通常会在债权申报表或债权申报书中列出债权性质的选项,提示债权人选择填写。但是,有些管理人列项比较简单,如只列普通债权、担保债权、税款债权三个选项,有的甚至更简单。
在此情况下,债权人即需要自行写明优先受偿权的性质,并说明要求优先受偿,以免因未主张优先受偿权,被认定为普通债权,从而影响实际清偿比例。
三、债权异议的处理程序
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后,管理人会对债权性质、债权金额等进行审查确认,并制作债权表提交债权人会议进行核查。债权人若不认可管理人确认的债权性质、债权金额等,应如何进行救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八条规定:“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应当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经管理人解释或调整后,异议人仍然不服的,或者管理人不予解释或调整的,异议人应当在债权人会议核查结束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的诉讼。当事人之间在破产申请受理前订立有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的,应当向选定的仲裁机构申请确认债权债务关系”。
根据上述规定,债权人若对管理人作出的债权审查结果有异议,包括对本人或其他债权人的债权审查结果有异议,应通过如下程序进行救济:
首先,债权人应向管理人提交书面的异议申请书,并说明异议理由和法律依据;
其次,若债权人对管理人的回复不服的,债权人应在会议核查结束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的诉讼;在破产申请受理前有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的,向选定的仲裁机构申请确认债权债务关系。
债权人提起债权确认诉讼,应特别注意时间规定,即需要在债权人会议核查结束后十五日内提起。若超过十五日,债权人还能否提起诉讼,司法实践中对此认识不一致,确实存在债权人因超过该期间起诉被驳回的案例。因此,债权人应积极行使自身权利,对债权审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在向管理人提出异议的同时准备诉讼材料,并在与管理人确认的十五日期限内提起诉讼,以免因逾期起诉导致失权的后果。
来源:郑利红律师 中永律所《破产债权申报的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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