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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大学生领证1小时后诉讼离婚,法院判不准离是干涉婚姻自由吗?

2021-09-21 18:29 作者:青苗法鸣  | 我要投稿

近日,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案件,一对大学生小夫妻刚领证一小时,男方项某就吵着要离婚;女方陈某不同意离婚,嚷嚷着要男方赔偿30万元;双方因此对簿公堂。最后法院宣布驳回其离婚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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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项某现年26岁目前在昆明某职业学院学习,女方陈某现年24岁是昆明某口腔医院的护士。两人的相识主要是经项某的父亲介绍认识,项某的父亲在去陈某所在的口腔医院护理牙齿时认识了陈某,父亲觉得陈某不错,于是介绍给自己的儿子项某。

有道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儿子项某听闻是父亲介绍后,也是不敢违抗父亲的命令。慢慢地一来二去,项某和陈某二人渐生好感,不久就确立了恋爱关系。在短短几个月后,双方在昆明市呈贡区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

看似美满的婚姻生活即将开始,又是什么原因让两位新婚燕尔的夫妻对簿公堂呢?法院又为何在双方都要求离婚的情况下宣布驳回离婚请求呢?

据男方项某在庭审现场说:“自己在领证前就已经与女方陈某因感情破裂而分手,之后草率结婚单纯是因为女方在分手之后,多次发短信对他进行骚扰和刺激后,他难以忍受女方的骚扰,才做出决定。”

同时项某称,他与陈某领证时父母并不知情,他向父母谎称学校需要户口本才拿到了户口本领取的结婚证。因为双方感情已经破裂(双方认为),才提出离婚。结婚登记系双方自愿行为他并没有任何过错。

而根据女方的说法:“项某这明显是故意骗婚行为,给自己的身心以及之后的婚姻生活造成巨大影响,应当依法追诉制裁项某及其父亲诬蔑自己的不良行为,恢复自己的未婚状态。尤其是项某在结婚后一个小时内提出离婚,应该赔偿自己30万元。”

另外,陈某与项某均称结婚前双方没有过任何同居行为,婚后并没有居住在一起

法院为什么判决不准离婚?

从情理角度来看,法院宣布驳回离婚诉讼更多的考量是受“宁拆十座庙,不毁一桩婚”的传统习俗影响,出发点是为了双方夫妻之间更好的生活,通过这种方式让双方夫妻都冷静下来更好地想一想自己的婚姻生活

毕竟婚姻可不是儿戏岂容得,你想离就离,想结就结!为了维持婚姻的稳定性,法院一般情况下在第一次离婚诉讼中,若没有法定准予离婚或调解无效的情节,尤其是双方在之前有过的情感基础,法院自然也希望双方能够一起走下去。

另外从法理角度,民法典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怎么才算调解无效呢?

1.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2.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显然,项某与陈某并不具备以上调解无效中的任何一条规定,法院判决合理合法。

另外再让我们来看一看男方项某又是否像陈某所说的有骗婚行为呢?

所谓骗婚也称婚姻诈骗,是指行骗者依据国家的婚姻登记程序,或以婚姻作为诱饵,诈取他人感情、财物诱骗他人进行性与生育的行为

主要表现为在婚姻关系中一方故意隐瞒对对方不利的结婚情况,债务纠纷、家庭情况、婚史、身体缺陷或疾病等以此来达到婚姻登记的效果。从项某的叙述来看,项某本人并没有任何诈骗的想法,更多的是不堪其扰,不得已与陈某结婚。并且婚姻登记中也并没有隐瞒任何对陈某不利的情况

因此,就目前的情况来看项某的行为尚不构成骗婚。

最后,要提醒广大年轻朋友一点,婚姻无小事,不要草率态度地对待婚姻,更不要在一时的冲动下选择婚姻。否则将会给两个人带来不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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