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给第三者18万妻子起诉全要回,涉及哪些法律问题?
近日,周口市沈丘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妻子状告第三者的案件,引发关注。据了解,刘先生和马女士是一对夫妻,2018年刘先生在网上认识了张女士,并发展成了情人。两年间,他以发红包的形式向对方转了18万余元。马女士发现后,一气之下将第三者张女士告上了法庭。根据《民法典》第153条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法院最终判决第三者张女士依法返还18万元。究竟哪些钱财可以要求第三者退回呢?按法律规定,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双方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等,一方如果擅自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属于无效行为。
下面让我们谈谈此次热点事件中涉及到的法律问题:
一、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根据《民法典》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所谓公序良俗,就是指民事主体的行为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符合善良风俗,不得违反国家的公共秩序和社会的一般道德。
婚内出轨本身就违反了夫妻之间相互忠实的义务,与社会认知一般的道德相违背。
夫妻一方违背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将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部分在没有经过另一方允诺、同意、授权的情况下私下转给第三者,确实属于违反公序良俗
根据民法典第153条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无效的法律行为自始无效,需要恢复到原状,及返还回去。

按照《民法典》第1062条,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共同财产要经过全体共有人同意才能处分。
夫妻一方可以平等地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用途主要是日常生活需要,在此前提下的大额消费,两人需相互告知,然后就可以决定购买,而购买后的物品也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例如家用的烤箱,电视机、冰箱。
但将把妻共同财产转移给第三者,这个明显不属于日常生活需要,因为不符合1062条的处理权。
三、第三者是否属于善意第三人
善意第三人,就是取得他人无权处分动产或不动产时是出于善意,并不知道对方无权处分的情形存在。此案件中,第三者明知刘先生有家庭没有离婚,所以,不适用善意第三人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