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械伤害事故致1死!全兴交通器材 (厦门) 有限公司5·15事故查明
9月2日,本报从厦门市集美区政府获悉,全兴交通器材 (厦门) 有限公司5·15事故已于近日查明。据悉,2023年5月15日,全兴交通器材(厦门)有限公司工人在生产过程中,发生一起机械伤害事故,致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34.11万元。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该事故是一起因工人违反安全操作规程造成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调查显示,事故发生单位全兴交通器材(厦门)有限公司(下称全兴公司),成立于1995年,注册地址为厦门市集美北部工业区孙坂路,法定代表人郑*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12027968D。
通过视频监控显示,2023年5月15日15时13分52秒(视频监控时间),邹*清进入合棉二线车间进行灌浆合模。邹*清在分别对7#、6#台车进行灌浆合模后,拖动摆臂走向3#台车,15时15分08秒,监控显示摆臂移动至3#台车上方。不久,赖*锦和冯*飞相继从合棉二线车间跑出向线长王*坤报告事故情况,随后王*坤、赖*锦、冯*飞三人赶赴事发现场,15时18分17秒,邹*清被工人抬出合棉二线车间。调查组通过勘查事故现场、调取视频监控、调查询问有关人员和综合研判分析等,推测邹*清在走向3#台车时,冯*飞向其反映4#台车真空泵开关失灵,真空皮无法吸附的问题,随后冯*飞到邻近的2#台车放车线。邹*清在给3#台车灌浆完并按自动开始后随即俯身查看4#台车故障,上身置于正在自动合模的3#台车上下模之间,其右胸被正在自动合模的 3#台车上下模夹具夹住,在输送带旁的赖*锦发现后和冯*飞相继跑出合棉二线车间,并向线长王*坤报告事发情况,邹*清随后被公司送往厦门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调查组认为,事故的直接原因为:邹*清作为发泡股股长兼安全员,安全意识淡薄,违反公司《发泡机安全操作规程》3.8条要求,在俯身查看4#台车故障时,未切断3#台车电源,上身置于正在自动合模的3#台车上下模之间,致其右胸被上下模夹具夹住,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的间接原因包括4个方面:
1.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全兴公司未建立安全风险 分级管控制度,未能认真开展安全风险辨识,未识别出该车间台 车间距过窄、台车自动合模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导致未能按照安 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
2.技术、管理措施不完善。合棉二线车间设置了8台台车,相互之间分布不合理,3#台车与4#台车电控箱最短距离仅5厘米,在检维修作业时存在安全隐患,全兴公司未采取有效的技术防范和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3.操作规程不完善。全兴公司提供的《发泡机安全操作规程》第 2.6 条和第 3.7 条存在漏洞,未对领班和维修人员为同一人的情形制定较为合理的规范来防范事故发生。在此次事故中,邹*清既是操作者,又是领班要自行处理故障,导致其俯身查看 故障时被正在自动合模的 3#台车上下模夹具夹住。
4.教育督促未落实。在此次事故中,邹*清违反操作规程在俯身查看4#台车故障时,未切断3#台车电源,上身置于正在自动合模的3#台车上下模之间,全兴公司未能及时制止和纠正邹* 清的违规行为,未督促员工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调查组认为,顾*和,全兴公司总经理,由其全面负责公司的经营运作和安全管理。顾*和作为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组织全兴公司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 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未能发现并及时消除合棉二线车间台车存在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集美区应急管理局对其予以行政处罚。
全兴公司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未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集美区应急管理局对其予以行政处罚。(文|中国基建报 黄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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