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问答
1、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负面清单问题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以下简称财税〔2015〕119号)第四条规定了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企业所属行业,也就是“负面清单”行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第四条的规定,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行业的企业,是指以财税〔2015〕119号所列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研发费用发生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按税法第六条规定计算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余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
问:企业主营业务只要不属于负面清单列示的行业就可以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税收优惠吧?
答:企业主营业务所属行业不属于负面清单所列示的行业,该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可以享受加计扣除优惠。
2、税务登记行业与实际不符的税务处理问题
问:企业2022年税务登记中的行业为批发和零售业,但其实际主营业务为技术服务业,该企业能否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税收优惠?
答:根据财税〔2015〕119号的规定,应以企业实际主营业务判断企业所属行业是否属于负面清单列示的行业,对于企业税务登记中的行业属于负面清单列示行业而实际主营业务不是负面清单列示行业的,该企业可以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但需根据实际主营业务调整税务登记中的所属行业。
3、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问题
(一)自2023年1月1日起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比例问题
问:自2023年1月1日起,对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比例有何具体规定?
答: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上述政策作为制度性安排长期实施。
(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的历史沿革问题
问:在2023年以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比例有何规定?
答:在2023年以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的历史沿革如下:
1.自2008年起,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为50%;
2.2017年,将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50%提高至75%;
3.2018年,将所有符合条件行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50%提高至75%;
4.2021年,将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高至100%;
5.2022年,将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高至100%。
4、兼职人员支出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问题
问:企业开展自主研发,研发人员属于外聘人员,该人员还在其他企业兼职,企业发生的此类兼职人员人工费用是否可以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是否要求企业必须与兼职人员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以下简称40号公告)第一条的规定,外聘研发人员是指与本企业或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40号公告未规定外聘研发人员必须是专职人员,也未要求必须与外聘研发人员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因此未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的兼职人员可以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
5、事业单位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问题
问:事业单位是否可以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
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的规定,“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事业单位属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因此其开展研发活动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可以按相关规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
6、委托研发加计扣除额的计算问题
问:财税〔2015〕119号第二条第1项规定,“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企业委托关联方进行研发,是按照受托方提供的支出明细金额进行加计扣除吗?
答:在委托研发中,要求受托关联方提供研发支出明细情况的目的是为了判断该交易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并不是要求委托方根据受托方的研发支出确认委托方的研发支出。因此,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时,对于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委托研发支出,委托方按照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
7、享受加速折旧的研发用仪器设备加计扣除问题
问:如果企业2022年1月购入并投入使用单位价值为400万元的研发用仪器设备,会计按10年计算折旧,当年折旧额36.67万元。税务处理享受购入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的优惠,2022年度一次性扣除400万元。企业2022年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时,是按照36.67万元计算加计扣除,还是按照400万元计算加计扣除?
答:根据40号公告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因此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400万折旧额计算加计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