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无罪情形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无罪情形
一、有真实交易没有骗税的,不构成犯罪
这种情况较为常见,比如甲乙交易,但甲没有开票资质,由此让丙代开。这种情形下,因为有实际交易,没有骗税目的,并不会造成税款损失,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二、挂名法人、股东,对他人犯罪不知情的
这种案件比较典型的就是在借名的法定代表人、借名股东的情形下,被借名的人对公司对外虚开的情形不知情、不参与,也没获益等。当然不应当被认定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三、挂靠公司经营开票的,不构成犯罪

挂靠经营是常见的经营行为,对于挂靠人而言,其自然需要以被挂靠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开票自然也以被挂靠企业名义开票。
对于挂靠经营不够罪已经有明确的规定。
四、为虚增业绩等而开票的,不构成犯罪
为了虚增公司业绩,比如为了达到交易等目的等,即不抵扣税款又没有骗税的目的,显然不构成犯罪。
五、先票后货的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先开票后交付或者先交付后开票的,都属于有真实交易的情形,不构罪。但是这种情形需要根据交易习惯证明双方在长期的交往中形成了交易习惯,这种情况需要积极收集证据证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