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漫谈系列:新法如何解决“五马分尸”的错误?
作者:高云(汪宏杰)
出品:高云合同
《民法典》集合了九部单行法律之大成,建立了众多崭新的法律理论和制度,同时统一和规范了法律用语。掌握好民法典立法用语的变化,体现着法律人的专业性和细致度。
在探讨民法典用词变化辨析之前,这里先讲一个“民法典与合同法”的故事。
话说民法典出生那天,漫天神佛都被民法典收入囊中。合同法心有不甘,也想加入,便举了一个拈花微笑的手印对民法典说:“土豪,让我们做个好朋友吧,签个合同,摁个手印就好。”
民法典很是不解地问:“摁手印是什么?要摁上心愿印、降魔印、禅定印,还是你的拈花微笑手势?”
合同法说:“是用食指指尖,在合同签字位置按一个红印。”最高院一早在2009年的《合同法解释二》第5条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书上摁手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与签字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
民法典表示合同法的表达不规范,然后挥笔写下了第490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
民法典看了合同法写的东西,眉头一紧:“看看你在272条写的,什么叫做‘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
合同法一脸疑惑:“禁止发包人将工程分割成一块块,不很形象?”
民法典汗颜着说:“肢解确实有分割的意思,但五马分尸的感觉太血腥了。让我来改!”
于是,民法典大笔一挥,写下791条,将月字旁的“肢解”的“肢”字,改为了“支”——“支解”才是正解。
其实,这个小故事是想讲一个“辨物居方”的道理。
“辨物居方”是一个成语,出自《周易·未济》:“君子以慎辨物居方”,意思是学会分辨各种事物例如词语的性质、条件等因素,才能使得事物各得其所。放在合同当中,辨物居方就是合同用词要精准无误,恰如其分。
除了刚才故事提到的“摁手印、按指印”和“肢解、支解”,运用“辨物居方”的方法可以快速辨析民典法立法用语变化和辨析外,还可以适用以下几个例子:
要求 vs 请求
“要求”,带有命令的语气和强势的态度,表达“应该这样做”。《合同法》用的是“要求”,例如《合同法》第248条规定:“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
但合同双方的地位应该是平等的,在这里使用“要求”就过于咄咄逼人,“请求”则温和许多。所以,《民法典》第495条这样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
居间 vs 中介
《民法典》将《合同法》规定的“居间合同”统一改为“中介合同”。例如:
《合同法》第424条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民法典》第961条规定:“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在民法理论上,居间合同又称为中介合同或者中介服务合同,但处于民商法律关系中的中介地位的,除了有“居间人”还有“经纪人”,显然“中介”的范围比“居间”更广。《民法典》将“居间”替换成了“中介”,避免了疏漏。
损害 vs 损失
《合同法》对这两个词没有严格区分,例如《合同法》第246条规定:“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民法典》里面将这两个词区分为:人身损害,财产损失,语义更确切。例如《民法典》第749条规定:“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作出 vs 做出
“作出”是立法用语,常见“作出规定”“作出决定”这类的表达,例如《民法典》第970条规定:“合伙人就合伙事务作出决定的,除合伙合同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做出”表示具体的动作行为,在法条中使用的频率非常少,只有在《民法典》第828条出现过:“托运人托运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对危险物品妥善包装,做出危险物标志和标签,并将有关危险物品的名称、性质和防范措施的书面材料提交承运人。”
签订vs签署
“签订”是双方订立条约或契约并签字,最常见的“签订合同”,都是双方行为。因此,《民法典》里对当事人双方建立条约或契约的行为,都是采用“签订”的说法。例如,《民法典》第491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签署”是在文件、条约、凭证等上签字,例如“签署公文”,是单方行为。因此在《民法典》合同编中没有出现相关表达。
组织 vs 单位
组织,是按照一定的宗旨和系统建立起来的集体。单位,指机关、团体或属于一个机关、团体的各个部门。民法典将“单位”统一为“组织”,例如《合同法》第4条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犯”,到了《民法典》则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民法典》第57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简而言之,法人也是组织。民法典将民事主体分为: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同时,因此,“组织”一词可以涵盖个人以外的民事主体。
抵销 vs 抵消(抵扣)
“抵销”用于表述账的冲抵,是法律常用规定词语,常见债务抵销,例如《民法典》第569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抵消”用于表述两种事物的作用因相反而互相消除,更多属于物理意义上的范畴,在法律上则是不规范写法。而另外“抵扣”这个词,在国内一般意义上讲是“增值税抵扣”。
住所 vs 住址 vs 地址
法人的经常居住地,被称为“住所”。《民法典》把《合同法》中“经常居住地”的表达,替换成了“住所”。
《合同法》第34条规定:“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民法典》第492条规定:“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其住所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经常居住地”表述常用于自然人。上述条款系针对法人、非法人组织而言,因此将“经常居住地”表述调整为“住所”更为准确。
住址,即住所的地址。虽然在日常生活使用频率很高,但在《民法典》和《合同法》当中都没有出现。
地址是口头用语,也是用于定位的通称。这个词在《民法典》第649条出现过一次:“供用电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供电的方式、质量、时间,用电容量、地址、性质,计量方式,电价、电费的结算方式,供用电设施的维护责任等条款。”
根据 vs 依照 vs 依据
根据,不用于指明适用的法律,而指明立法依据。例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依照,用于不具体到条文的法律适用,有三种情况:第一种是概括型的,例如《民法典》第537条“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处理”;第二种是具体到某方面法律的,如第232条第2款“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规定继续承办”;第三种是具体到本法编章节的,如第53条“依照本法第六编”。
依据,具体到条款的法律适用。例如,《民法典》第327条,“用益物权人有权依据本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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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云(本名汪宏杰),合同六法创始人,《民法典时代合同实务指南》主编。中国法学会法律文书研究会理事、中山大学法学院客座教授,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1993年开启法律从业生涯,主要从事企业投融资,并购重组和不良资产等业务,历任多家律所主任,上市公司法务总监,合规官等职务,先后出版《思维的笔迹》《公司法实务指南》等13本法律实务畅销作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