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精读】解析《XF》第一百三十条
《XF》第一百三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问题】试分析:《宪法》第130条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但该条在第3章“国家机构”中而非“基本权利与义务”一章,是否意味着获得辩护并非基本权利而仅是人民法院的司法原则?
【参考答案】
首先,不能以“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是司法原则而否认其基本权利的属性,原则恰恰是最高层面的保障。此外,该条以“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的表述方式,直接强调了享有权利的主体,而没有强调权力主体的职责,因此可以理解为一种权利性规定。
其次,《宪法》第33条第3款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将其写在“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的第1条,便于把人权和公民基本权利联系起来,进一步加强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获得辩护权是被告人最重要的诉讼权利,其是维护权利的权利。没有获得辩护权,被告人的其他程序性权利和实体性权利都无法实现。在刑事诉讼中,诉讼结果更是决定着被告人的财产权、自由权乃至生命权的丧失与否。因此,把“获得辩护权”理解为被告人的基本权利,是保障其基本人权的内在要求。
【解析思路】
该题为理解式法条分析题,难度适中。考生在拿到题目之后,可直接读问题,根据设问可知,本题考查的实际就是“获得辩护”、“基本权利”、“司法原则”三个词的关系。考生首先应明确“基本权利”与“司法原则”并非是完全对立没有交集的关系;其次应认识到“获得辩护”是“保护权利的权利”,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重要体现;最后将对观点稍做解释和论证即可。注意,考生作答时应先给出自己的判断,摆明观点,再阐明理由;阐明理由时注意角度全面和层次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