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标准与法规期末复习
食品标准与法规期末复习
第一章:
食品标准与法规是保证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实施政府对食品质量安全与卫生的管理与监督,确保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食品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依据。(目的)
1、标准的定义
按我国国家标准GB/T20000.1-2002的定义:“为了在一定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经协商一致制订并由经过公认的机构批准,共同使用和重复使用的一种规范性文件。
WTO/TBT(《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规定:“标准被公认机构批准的、非强制性的、为了通用或反复使用的目的,为产品或其加工或生产方法提供规则、指南或特性文件。”
2、法规的定义
法规泛指由主权的国家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是宪法、法律、法令、条例、规则和章程等的总称。
3.法治:
就是依照法律与制度的规定,行使对经济市场的管理与治理,是人类文明发展的结晶,是社会发展的产物和社会进步的标志。
4.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以权利与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实现阶级统治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其内容是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5法又反作用于产生它的经济基础。促进与阻碍的两种作用。
6食品法律;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经过特定的立法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其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宪法。
7食品行政法规;由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有关国家食品行政管理活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其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
8国际条约;国际条约是国与国缔结的条约和协定。也可以是一个国家加入并生效的国际法规范性文件。这些国际条约和国际法规范性文件虽然不属国内法,但如一旦生效,也具有约束力(除声明保留外)。
9、标准与法规的功能
(1)、获得最佳秩序
标准是以科学性和先进性为基础,是一个归纳与提炼的优化过程,由于其为最佳秩序,才使人们无须强制而自愿遵守。
(2)、实现生产规模化、系统化和专业化
标准的制定减少了产品种类,使得产品品种呈系列化,促进了专业化生产,实现了产品生产的规模经济,从而降低了生产成本,提高了生产效率。
(3)、保证产品质量安全
严格按照标准组织生产、依据标准进行检验,产品的质量安全就能得到可靠的保障。
标准还是生产需求的正确反映,只有将消费者的功能转化为标准中的质量特性,再通过执行标准将质量安全特性转化为产品的固有特性,才能保证产品的质量符合消费者的需求。
(4)、促进技术创新
标准使一项科研成果(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能迅速得以推广和应用。
(5)、确保产品的兼容性
标准确保了产品与产品之间、产品与部件之间的兼容与匹配,使消费者能享用更
多的可用产品
(6)、减少市场中的信息不对称性,为消费者提供必要的信息
借助标准,可以表示出产品所满足的最低要求,帮助消费者正确认识产品的质量,提高消费者对产品的信任度。
(7)、降低生产对环境的负面影响
标准是降低生产对环境负面影响的有效手段。
标准与法规的关系
标准属于技术规范,是人们在社会活动(生活活动)中必须遵循的行为规则,重点调整人与自然规律的关系,其目的就是建立起有利于社会发展的技术秩序
法律调整的是具体的社会关系,是客观上要求法律调整的关系,不依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关系,并且是运用国家权力来保证的那种社会关系
10.标准≠技术法规
11.据《TBT协定》中使用的概念:技术法规
技术法规=强制性标准
WTO/TBT协定附录Ⅰ中将技术法规定义为:规定强制执行的产品特性或其相关工艺和生产方法,包括适用的管理规定在内的文件。
12. 技术法规是由国家立法机关、政府部门或其授权的其他机构制定并强制执行的文件,而标准则是由标准化机构自行或组织制定的,由公认机构批准的供通用或重复使用的非强制性文件。
13. 技术法规和标准的制定目的不同
技术法规的制定主要是出于人本主义,对产品的要求主要是为了保护人身安全健康、防止欺诈行为、保护环境等目的,体现了对公共利益的维护。而制定标准则是出于物本主义,偏重于指导生产、保证产品质量、提高产品的通用性、提高劳动生产率。
14. 技术法规与标准的内容不同
技术法规作为强制性规定为了保持其内容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一般多侧重于规定产品的基本要求。而标准则为了规范生产,大多规定了产品从设计到生产全过程具体的技术细节。
标准一般只针对某种产品、某项工艺;而技术法规不仅针对某种产品,还可以针对某一类产品甚至覆盖某一行业或领域。
15.技术法规与标准对国际贸易的影响不同
技术法规对国际贸易的影响比标准更大,不符合技术法规要求的产品被禁止进口或上市销售,而不符合标准的产品可以进口或在市场上销售。
所以,目前标准在国际贸易中的壁垒作用在逐渐弱化,而同时,各国以安全、健康、环保为目的,以强制性的技术为手段制定出了多种形式的技术法规对其他国家的产品贸易构成壁垒。
16.技术法规的特点:
1)强制性
技术法规是由立法机构、政府部门或其授权的其他机构制定的并强制执行的法律法规或其他形式的文件。
2)约束范围广
技术法规既可以规定产品特性,还可以对适用于产品的相关过程或生产方法包括适用的管理规定进行约束。
3)表现形式多样
技术法规是有法律约束力的强制性技术文件的总称,具有多种表现形式,包括国家法律、政府法令、部门规章、条例、指令以及其他强制性文件。
4)对贸易的影响大
由于技术法规的强制性、广泛适用性,在一定时期的延续性,技术法规对市场贸易的影响最大。
17、技术法规的作用:
1)保护人类、动植物生命或健康及保护环境,防止欺诈:技术法规通过对产品安全、卫生、环保等方面的强制性要求,保障人类、动植物生命或健康,保护环境和防止欺诈。
2)保证产品的质量:不符合技术法规要求的产品被拒绝入境或上市从而迫使企业生产合格的产品,销售商销售合格的产品,保证了产品的质量。
17.市场经济的本质涵义可以概括为:“以维护产权,促进平等和保护自由的市场制度为基础,以自由选择、自愿交换、自愿合作为前提,以分散决策、自发形成、自由竞争为特点,以市场机制导向社会资源配置的经济形态。”
18标准法规在市场经济及市场竞争中的作用
1)标准与法规市场经济中产品质量和利益的保证;
2)是合同与契约的有关质量技术与安全要求的依据;
3)是企业提高市场竞争力的保证;
4)是解决矛盾双方的依据
19.WTO/TBT在国际贸易中的作用
技术性贸易措施(WTO/TBT)是指一国以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或保护国民健康以及维护生态环境为由对进口商品的质量实施的强制或非强制的技术性措施。
19.发达国家WTO/TBT实践的特点
①充分发挥政府作用;(法律法规)
②积极制定国家(共同体)技术标准战略;(标准化战略)
③非政府机构作用突出。(行业协会作用)
第二章:
1.法、法律和法规的概念
法是指有主权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强制保障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权利与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
2.法律的概念
广义的法律:是指法的整体,包括宪法、法律、有法律效力的解释及其行政机关为执行法律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规章) 狭义的法律:专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是一个国家或社会进行社会管理、维持社会秩序、规范人们生活的基本规则。
3.法律的基本特征:
1)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
2)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3)法律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
具体:
1)是调整人们行为或社会关系的社会规范,(法律规范、宗教规范、道德规范、社会团体规范、习俗礼仪等)具有规范性、概括性和可预测性;
2)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制定即按照特定程序,创造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的活动;认可即承认或赋予一些实际存在的社会行为规则以法律效力的活动。
3)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强制全体成员遵守,违反将承担法律后果);
4)是规定人的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赋予人们的某种利益和行为自由,规定了人们必须履行的某种责任或行为界限);
5)有其确定的体制和表现形式,(特定的立法机构、特定的立法程序、特定的法律文件)。
4. 我国现行的立法体制是“一元”、“两级”、“多层次”。
食品法律法规制定的原则与依据
1、原则
1)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2)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的原则。
立法应当遵循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进行。
3)要从国家的整体利益出发,维护法制的统一和尊严的原则。
食品的立法也要以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为根本利益。而且不能与宪法有冲突。
4)坚持民主立法的原则。
食品立法一定要坚持在民主的基础上集中。
5)从实际出发的原则。
食品立法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市场经济的秩序,所以要符合国情和实情。
6)对人民健康高度负责的原则。
食品立法的根本是为了保证食品的质量安全与卫生,立法是为了保证人人有获得食品安全保护的权利。
7)预防为主的原则。
在食品立法时,必须将潜在的危害性充分地考虑进去。即防患于未然。
8)发挥中央和地方两方面积极性的原则。
我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既要有国家的统一的法制管理,也要针对不同民族与地区的特点
5. 食品法律法规制定程序
1、食品法律的制定程序
1)法律议案的准备与起草
2)法律草案的审议
3)法律草案的通过
4)法律的发布
6. 食品法律法规的实施的概念
是指通过一定的方式使食品法律规范在社会实际生活中得到贯彻和实现的活动,是法作用于社会关系的特殊形式。它不仅包括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现法律规范的活动,而且还包括社会团体和公民实现法律规范的活动。即把法律规范中设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转化为实际生活中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转化为人们的具体行为和活动。
7.食品法律法规的解释
法律解释是指一定的人或组织对法律的内容和含义所作的说明。
1)正式解释与非正式解释
是指由特定的国家机关或其他有解释权的人对法律做出的具有法律上约束力的解释。
通常也叫学理解释,一般是指由学者或其他个人及组织对法律规定所做出的学术性和常识性的解释。
2)立法解释、司法解释与行政解释
全国人大常委会所进行的解释,称立法解释。
国家最高司法机关所做的解释,称司法解释。
国家最高行政机关的解释,称行政解释。
8.行政行为:
国家行政机关行使职权、实施行政管理时依法所作出的直接或间接产生行政法律后果的行为。
行政行为分为
抽象行政行为:指国家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行政人制定或发布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该种行政措施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对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就特定事项做出的能产生行政法律后果的行为。
9. 食品行政执法监督
1)食品行政执法监督的概念
是指负有监督职责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民个人对于行政执法主体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是否符合行政法律规范进行监察和督促,并对违法行为予以纠正的活动。
第三章
1习近平总书记语录:“能不能在食品安全上给老百姓一个满意的交代,是对我们执政能力的重大考验。我们党在中国执政,要是连个食品安全都做不好,还长期做不好的话,有人就会提出够不够格的问题。所以,食品安全问题必须引起高度关注,下最大气力抓好。”
具体体现在:
1)、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成果,完善统一权威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
2)、明确建立最严格的全过程监管制度;
3)、突出预防为主,风险防范;
4)、实行食品安全社会共治;
5)、突出对特殊食品的严格监管;
6)、建立最严格的法律责任制度。
2.食品安全法基本内容
1)、组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整合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和职责,食品安全法确立了分工负责与统一协调相结合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对生产、流通、消费环节食品安全实施统一监管。
2)、完善配套法规制度。按照食品安全法要求,国务院以及各有关部门积极推进食品安全配套法规、规章建设,集中清理与食品安全法不适应、不协调的法规和规章。
3)、明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组建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和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成立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制定实施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初步形成以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为龙头的全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体系。
4)、强化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严格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制定许可审查规范和实施细则,认真开展现场核查,不断提高食品企业准入门槛。
5)、严格规范食品添加剂的使用 ;《食品安全法》强调了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实行许可制度,没有经过许可的,不可以作为添加剂来添加。同时又进一步规定,食品添加剂应该在技术上确有必要,而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只要技术上不是确有必要就不得添加。
6)、“问题食品”要召回;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
7)、强化食品安全责任落实。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管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若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能立即成立事故处置指挥机构、启动应急预案。
8)建立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原则及企业责任首负制、惩罚性赔偿机制、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等。
9)加大了惩罚力度: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8类最严重违法食品生产经营行为的法律责任(123条):
(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新规中对辅助者也有相应的惩罚(10—20万元)
10)、标本兼治解决突出问题
深入开展食品安全治理整顿。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加强食品安全制度机制建设。强化食品安全责任落实。
3.第三条 食品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
4.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实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
5.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
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
6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11款)包括场所、设施、人员、设备布局、工艺流程、容器、个人卫生、用水、洗涤剂、消毒剂、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食品及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农业行政等有关部门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协作机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参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7禁止生产经营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13款)用非食品原料、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检疫不合格或者未经检验,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
8.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执法人员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等的培训,并组织考核。不具备相应知识和能力的,不得从事食品安全执法工作。
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等发现食品安全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以及不规范执法行为的,可以向本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投诉、举报。
9. 责任约谈情况和整改情况应当纳入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评议、考核记录。
10. 法律责任 (27)
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11. 8类最严重违法食品生产经营行为的法律责任(123条):
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12. 违反本法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1)、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2)、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3)、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
4)、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13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本法规定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外处罚的,
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14产品质量:一般是指产品满足人们需要的各种特征的总和,如可用性、耐久性、安全性、可维修性等。从法律角度来看,产品质量表现为国家通过法律、法规、质量标准等规定的或合同约定的产品所应当具有的特性。
15. 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并用于销售的产品。农产品、渔业产品等直接来自自然界的物品,未经过加工制作过程,不属于该法所称的产品。
16. 《产品质量法》调整的对象与适用范围:
①产品质量责任关系:主体间与客体的关系。
②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关系:监督者与被监督者的社会关系。
第五章:
1.标准化是以科学、技术与实践经验的综合成果为依据,标准化在目前的社会与经济活动中具有相当高的地位也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2. 标准”的定义是:“为了在一定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经协商一致制订并由经过公认的机构批准,共同使用和重复使用的一种规范性文件。(标准也以科学、技术和实践经验的综合成果为基础, 以促进最佳的共同效益为目的)。”
3. 标准化含义:
1).标准化不是一个孤立的事物,而是一个活动过程(制定、修订、发布、实施)。
2).标准化是一项有目的的活动。其本质是统一,其目的是获得最佳秩序和社会效益。
3).标准化活动是建立规范性的活动(具体问题、潜在问题)。
4.标准化通过制定、发布和实施标准,达到统一是标准化的实质。
获得最佳秩序和社会效益则是标准化的目的。
5. 标准化的作用
1)标准化为科学管理奠定了基础;
2)促进经济全面发展,提高经济效益;
3)标准化是科研、生产、使用三者之间的桥梁;
4)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标准化为组织现代化生产创造了前提条件;
5)促进对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持生态平衡,维护人类社会当前和长远的利益;
6)合理发展产品品种,提高企业应变能力,以更好地满足社会需求;
7.保证产品质量,维护消费者利益;
8.在社会生产组成部分之间进行协调,确立共同遵循的准则,建立稳定的秩序;
9.在消除贸易障碍,促进国际技术交流和贸易发展,提高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方面具有重大作用;
10.保障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大量的环保标准、卫生标准和安全标准制定发布后,用法律形式强制执行,对保障人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大作用。
11.标准化的基本原理
1)简化原理
就是为了经济有效地满足需要,对标准化对象的结构、型式、规格或其他性能进行筛选提炼,剔除其中多余的、低效能的、可替换的环节,精炼并确定出满足面需要所必要的高效能的环节,保持整体构成精简合理,使之功能效率最高。
2)统一原理
3)协调原理
4)优化原理
12.简化原理的要点:
① 简化的目的是为了经济,使之更有效的满足需要;
② 简化的原则是从全面满足需要出发,保持整体构成精简合理,使之功能效率最高。所谓功能效率系指功能满足全面需要的能力;
③ 简化的基本方法是对处于自然状态的对象进行科学的筛选提炼,剔除其中多余的、低效能的、可替换的环节,精练出高效能的能满足全面需要所必要的环节;
④ 简化的实质不是简单化而是精练化,其结果不是以少替多,而是以少胜多。
13.标准化活动的基本原则
1).超前预防原则
即对产品的潜在的问题要有预见性。
2).协商一致原则
标准要有民主性,即要有多方协商认可,才能制定统一的标准。即标准化的成果应建立在相关各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
3.)统一有度原则
在一定范围、时期和条件下,对标准化对象的特性、特征必须有一个统一的规定,以实现标准化的目的。但标准中的技术指标可以根据实际的科学技术水平制定上限和下限的有度的范围。
4)动变有序原则
制定的标准要随着科学技术水平的发展和其他的因素改变而要按程序做适时的修改和调整。保证标准的先进性和适用性。
5)互换兼容原则
在制定标准时,要考虑其他产品、过程或服务的特性,要尽可能地做到互换兼容(计量、符号等),提高标准化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6)系列优化原则
在制定标准时,要尽量减少重复、避免人力、物力、财力和资源的浪费。特别是那些可以通用的标准
7)阶梯发展原则
标准化活动是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人们认识水平的提高而呈现阶梯状的提高。所以,标准的制定一定要符合当时的社会和经济的要求。
8)滞阻即废原则
标准化活动是为了促进社会和经济的发展,当标准有制约或阻碍这种发展的时候,就应及时的修改、更正或废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