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美女”与著作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
随着AI技术逐渐成熟,越来越多的AI美女形象出现在动态的新闻播报、网络销售和静态美图展示等。大多数AI美女形象被创设出来时,会传达出创作者对“美女”的定义,这个标准或来源于头脑中的凭空想象,也可能来源于现实影视明星的肖像和外形。在此,我们简要讨论被创设出来的AI美女形象可能涉及到的权利或权利纷争: 一是,对AI美女形象享有的著作权。根据《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定义,其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作者将AI软件技术作为绘画工具,制作出静态或动态的AI美女形象,具有独创性且能通过硬件介质呈现在公众面前,创作者当然享有AI美女的著作权。 静态的AI美女图片表现形式单一,比较容易确定著作权归属。而动态AI美女影音作品,因其集合了不同作品表现形式,其著作权易呈现复杂难辨的情况。比如,AI美女播报的新闻稿件内容、表演的曲艺、套用影视作品台词等,则可能分属于原新闻稿件写作者、表演者、影视作品出品方等不同著作权人。类似于有些网络短视频中,有人对口型“演唱”或“表演”著名歌曲或电视剧,实则只有其嘴型并无自发的声乐,则可能存在侵犯音乐作品、视听作品的著作权。 二是,AI美女形象与肖像权。《民法典》规定下的肖像属于人格权保护的客体范围,只能由自然人享有,所以AI美女形象本身不享有肖像权。但AI美女形象如果借用某明星的肖像制作而成,则因未经该明星许可使用其肖像而构成肖像权侵权。也许创作者并不会轻易就范,辩称自己AI画作只不过与明星“相像”,其实质是分别选取了不同明星五官拼凑而成。此时裁判者思路仍会站在一般理性人的角度判断,AI美女形象是否足以令人直接辨认和识别出某明星的外部形象,这与一般影像、雕塑、绘画作品是否构成侵权的判断标准并无二致。 三是,AI美女形象与名誉权、隐私权。最近引起网络热烈讨论的“苏州大学学生造黄谣”或为网络换头P图构成侵权甚至犯罪,提供了讨论契机。如果AI美女形象足以反映特定自然人的外形,且表现出着装暴露和捏造歪曲事实的配文、配音,系对该自然人人格的侮辱,构成名誉权侵权。如果披露信息为该自然人不愿意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活动和信息,则该创作者构成侵犯他人隐私。当然,侮辱罪属于《刑法》规定的“告诉的才处理”的自诉案件,需要被侵权人自己提起刑事诉讼,追究AI形象创作者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