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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跨性别者的权益保护和社会正义问题

2023-08-11 12:07 作者:bili_3537111896558040  | 我要投稿

德国联邦宪法法院最近的一项裁决引起了广泛关注,该法院认为法律并没有给予跨性别人士多元的性别选项,因此强迫他们在男性和女性这两种性别中做出选择是违宪的。法院要求立法者修改法律,引入第三性别选项,创设更多的选择,或干脆废除登记性别的规定。

 

这一裁决的背景是一位跨性别人士向出生登记机构申请将她的出生证明上的女性身份改为跨性别或其他类别,并提供了基因检测报告作为证据。然而,出生登记机构拒绝了她的请求,导致她提起诉讼。

 

德国联邦宪法法院认为,出生证明在赋予个人法律身份方面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应该适用更严格的反歧视标准。法院认为,立法者制定的规则不能对跨性别人士进行负面评价,因此要求立法者修改法律,引入第三性别选项或其他多元的性别选项。

 

在裁决作出后,德国政府提议在出生证明上增加一个"其他类别"选项,并得到了议会的批准。支持者认为,这是对性别歧视的积极回应,有助于促进人格平等。然而,反对者认为,性别是一种客观事实,就像年龄和身高一样,是在出生时确定的,因此没有必要通过立法来改变。

 

这一裁决显示了对跨性别人士权利的争议还在继续,还没有达到最终的共识。不同国家和地区对待跨性别人士的权益问题有不同的立场和观点。这些争议不仅涉及到个人的身份认同和权利,也涉及到社会对性别多元性的接受程度。随着社会观念的不断演变和人权意识的提高,我们可以期待对跨性别人士权益的争论会继续发展,并在各国制定更加包容和公正的法律和政策来保障他们的权益。

 

最近,《跨性别者性别认同的法律承认——中国相关法律和政策的评估报告》发布,揭示了跨性别者在生活中面临的一系列挑战。报告指出,跨性别者必须通过进行性别肯定手术来修改身份证上的性别,而变性后难以修改学历和学位证书上的性别。此外,教科书存在对跨性别者的病理化污名化,公共设施未考虑到跨性别者的需求,而跨性别者的性别认同和性别表达遭受歧视。希望中国的相关法律和政策能够不断进步,以全面改善跨性别者的处境。

 

2015年,联合国通过了可持续发展目标,其中一个重要承诺是“不让任何人掉队”。为了评估中国、孟加拉国、印度、尼泊尔、巴基斯坦、菲律宾、柬埔寨和泰国有关性别法律承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联合国开发计划署与亚太跨性别网络共同发起了一个区域性项目。2016年,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委托笔者撰写了《跨性别者性别认同的法律承认——中国相关法律和政策的评估报告》。在经历了三年的研究和三次圆桌会议的基础上,该报告于2018年8月6日发布,并得出了以下几个重要发现。

 

首先,报告发现,为了修改身份证上的性别,跨性别者必须完成性别肯定手术。然而,目前中国的法律中并没有明确涉及“跨性别”一词,只有部分政策直接涉及到跨性别者。例如,《性别重置技术管理规范(国卫办医发〔2017〕7号)》要求手术对象提供已告知直系亲属拟行性别重置手术的相关证明,并且要求年龄大于20岁且未在婚姻状态。这些规定导致一些希望变性的人由于直系亲属不同意而不得不选择自行实施手术,但仍然无法改变身份证上的性别。与此同时,女跨男手术在中国尚不成熟。变性手术不仅条件苛刻,而且费用昂贵,且全部由个人承担。相比之下,阿根廷、丹麦、马耳他、爱尔兰、挪威、法国、比利时、英国和美国加州等国家和地区无需进行变性手术即可修改身份证上的性别。因此,在实现这一目标之前,应修改申请变性手术的条件,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删去“未在婚姻状态”的要求,不再要求患者提供已告知直系亲属拟行变性手术的相关证明,将年龄要求降低至18岁,并要求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同意。

 


其次,报告指出,目前高校没有权力根据变性人的申请来更改他们学历和学位证书上的性别,这导致他们的文凭在就业时得不到认可。尽管身份证和文凭上的性别不一致,但文凭持有者仍然是同一个人。因此,在文凭上标注性别之前,应立法授权学校根据跨性别者身份证上的性别信息来更改已发文凭上标注的性别和姓名。

 

此外,报告还发现,目前中国的教科书中并没有纳入科学的性别认同和性倾向相关知识。相反,一些高等教育所使用的教材中存在大量歧视性别少数群体的内容,这损害了跨性别者的名誉权和人格尊严。有的高校甚至剥夺了跨性别考生进入博士学位复试的权利,以阻止他们进入本校的博士项目就读。事实上,跨性别者中有许多人身心健康,他们的性别认同并没有问题,只是在家庭、学校和单位的巨大压力下顽强地坚持做回真正的自己。将跨性别者一概视为病态既不科学,也缺乏公正性。在访谈中,我们发现一些父母试图或强迫将其子女送入心理咨询机构进行强制扭转治疗,以解决子女不符合原生性别认同和/或性取向的问题。现实中存在使用电击等扭转治疗手段伤害跨性别者身心的现象亟待消除。根据宪法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我们希望国家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文件,禁止任何机构和个人对跨性别者进行强制矫治,禁止心理咨询师损害所有性少数群体的人格尊严。同时,我们也希望教育部要求教材编写增加多元性别和平等权利的内容。校园存在针对跨性别者的歧视甚至霸凌现象,亟待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性别平等教育法》,禁止一切形式的歧视跨性别者的行为,尤其是针对跨性别者的暴力,规定学校有义务预防和制止此类行为,并规定相关机构不履行这一义务的法律责任。

 

此外,报告还指出,按性别分室住宿的浴室、救助居所、监狱、公共厕所等公共设施未考虑到跨性别者的需求,导致跨性别者在公共场所上厕所常常遭遇尴尬。为了解决跨性别者在公共服务领域上厕所困难的问题,希望民政部发布文件设立性别中立厕所。公立机构,包括学校、车站、运动场、展览馆、政府机关、收容机构、看守所和监狱等,都应该设立性别中立厕所。在救助站和自然灾害救助安排临时居所时,也应为跨性别者提供选择自由和安全的空间。

 


最后,报告还指出,在就业领域,由于无法隐藏自己的性别认同,跨性别群体更容易受到排挤。有两位跨性别者谈到了因为与原生性别不同的穿着和举止而被解雇的经历。作为一位律师,我曾代表其中一位提起侵权诉讼。女跨男小C因为男性打扮而被辞退,最终赢得了就业歧视案件,并获得了2000元的精神损害赔偿金。贵阳中院的终审判决首次宣告:“不应当因个人性别认知和性别表达,使劳动者在就业过程中受到差别对待……个人的性别认同、性别表达属于一般人格权的保护范围,对他人的性别认同及性别表达应当予以尊重。”这个案例得到了媒体的广泛宣传,甚至被联合国的一位独立专家写入了报告。

 

总之,本报告希望通过促进中国相关法律和政策的改进,全面改善跨性别者的处境。在调研中,我们也发现一些企业自觉地将维护跨性别者平等就业权和营造对多元性别友好的工作环境作为履行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要组成部分。例如,高盛公司和IBM公司制定了友好政策,包括禁止歧视和提供伴侣福利等规定。这些措施有助于在整个社会中营造一种包容、尊重、理解、互助和共享改革开放成果的氛围。希望本报告能够推动中国相关法律和政策的进步,促使跨性别者的处境得到全面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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