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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群安保领导抢夺顾客手机,派出所笔录和调解经过

2023-07-30 08:34 作者:BigBoxOffice  | 我要投稿


2023年5月29日晚8:30左右顾客在青岛市黄岛区金鼎广场利群超市门口报警,利群安保动手阻止顾客离开。晚9:30左右到达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长江路派出所(青岛市黄岛区江山南路666号)。当晚做了笔录,但警官没给报案人受案回执。

2023年7月28日下午3:30左右,长江路派出所打电话给报案人,叫报案人到派出所来落实材料延长期限。这个案子到了两个月的时间了,调查期限已经过了。有些东西还没调查完,需要延长期限继续调查。到了派出所后,辅警说要报案人同意延长调查时间并加到笔录上。原因是需要找现场证人作证,而且证人不应该是商场工作人员,这样才会对报案人公平。但商场的顾客因为种种原因不愿或不能作证,因此需要延长调查时间一个月,继续找人作证。

报案人说,如果法律规定可以延长调查期限,警方就有权延长调查期限,不需要征得报案人同意。 辅警说,警方当然有权延长调查期限,但需要报案人支持,要得到报案人同意。辅警还给报案人播放了一段商场视频,就是利群安保领导动手抢夺报案人手机的那段视频。辅警还说,这是很恶劣的行为,应该严惩,但需要非商场工作人员的证词。如果现在就提交上去,肯定对报案人不利。

报案人认为,两个月应该完成调查。现场视频很清楚,也有声音。报案人同意延长调查时间一个星期,但不同意延长调查时间一个月。负责处理此案件的警官也跟报案人大体上说了同样的意思。

报案人问警官,为什么不给受案回执。警官说当时没来得及,再说也需要研究是否立案。24小时后给受案回执也行,但第二天没通知报案人来取受案回执是疏忽。报案人要求立即拿到受案回执,警官答应立即打印出来。

受案回执的日期是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日,并要求报案人在签字下面的日期上也写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日。报案人说,要写就写今天。因此,警官留下的那份受案回执没有报案人写的日期,只有签名。报案人在自己的那份受案回执上写的是2023年7月28日。



然后,警官提议调解,报案人同意调解。违法行为人首先向报案人道歉,承认错误。违法行为人提出赔偿数额,报案人没同意。警官叫报案人说数额,违法行为人也不同意报案人提出的数额。当事双方当晚没达成一致意见。报案人同意违法行为人第二天跟利群领导汇报后再谈,同意第二天继续调解。警官打印了一份未调解成功的文件,叫当事双方签字。

2023年7月29日下午3:30左右,长江路派出所辅警打电话叫报案人到长江路边防派出所(青岛市黄岛区太行山路393号)去。警官把跟昨晚同样的一份未调解成功的文件给双方当事人看,日期是2023年7月29日。警官快速询问了一下双方是否同意对方的数额,双方说不同意。然后,警官就叫双方当事人签字。2023年7月29日下午并没按照昨晚的约定进行新一轮调解,只是在跟昨晚同样的文件上签字。然后,警官拿着文件走了。

过了一会儿,警官拿着文件回来了。警官说,经领导研究,决定不予行政处罚。警官向报案人宣读了决定,并叫报案人先离开。警官说,还要向违法行为人宣读。报案人临走前,警官提醒报案人。把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发到网上要注意,不要暴露违法行为人的个人信息,比如身份证和住址等等。

报案人走出长江路边防派出所后,在外面仔细阅读了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发现“现查明”一段的表述与事实不符,跟报案人的笔录也不符,跟报案人在事发现场向警官的陈述和要求也不符。

报案人在派出所做笔录时说违法行为人抢夺报案人的手机,手掌打到报案人的胸口上。报案人还演示给警官看,并在警官的胸口上象征性地打了一下,以指明胸口被打的位置。辅警还当场给报案人的胸口拍照。但是,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上说抓到衣领位置,跟报案人的陈述和演示不同。

总之,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不符合事实与报案人的陈述和演示,在下达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天并没按照昨晚的约定继续调解。因此,报案人认为处理过程与结果都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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