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翔】强制猥亵是具体实施了什么行为?与强奸有何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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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总结
①强奸跟猥亵最大的区别就在于行为方式的不同。
强奸:必须具有奸淫的目的,强制性的性结合行为
猥亵:奸淫以外其他亵渎人类尊严的行为
②强制猥亵侮辱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行为。
③性犯罪的被害人不限于女性,也可以是男性。
④儿童的性同意是无效的,只要和儿童发生性行为就构成强奸罪。
⑤对于14岁以上16岁以下未成年女性负有照护职责人员,只要跟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那一律构成犯罪,无论是否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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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强制猥亵、侮辱罪的来源及发展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强制猥亵、侮辱罪
流氓罪→猥亵儿童罪
↘聚众淫乱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等
1、流氓罪的诞生
刑法条款
《1979年刑法》第一百六十条 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单行条例
1983年9月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将流氓罪、拐卖人口罪、引诱、容留妇女卖淫罪等罪的法定最高刑修改确定为死刑,当时的“严打”环境下,许多人就是以流氓罪而被枪毙的。
案例:1983年在某地农村,李四夏天在自己家院子里面洗澡啊,同村另外一个年纪相仿的男孩张三从门前经过,因为院墙较低随便瞄了一眼,李四报警后张三被抓。最后张三被判流氓罪,死刑立即执行。
2、流氓罪被拆分
1997年刑法修订,规定了罪行法定原则。将模糊的流氓罪分解为强制猥亵罪、猥亵儿童罪、聚众淫乱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等罪。
修改内容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不再是风化犯罪,它必须是一种侵犯性的自治权的犯罪,即性侵犯罪。
3、猥亵侮辱不再特指女性
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十三条、将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修改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修改内容
①将猥亵罪中的“妇女”修改为“他人”,被猥亵的对象将不仅限于女性,男性也可能成为该罪中的被害人。
②第二款的情节加重犯的范围扩大了,增加了“其他情节恶劣”。
二、强奸猥亵、侮辱罪的讲解
1、猥亵与强奸的区别
强奸跟猥亵最大的区别就在于行为方式的不同。
强奸:必须具有奸淫的目的,强制性的性结合行为
猥亵:奸淫以外其他亵渎人类尊严的行为
2、强制侮辱与强制猥亵有必要精准区分吗?
解答:没有必要。无论是强制猥亵还是强制侮辱,都是一种亵渎他人性尊严的一种行为,让他人产生了一种性羞耻感的行为,所以其实没有必要过分精准的区分。
3、什么叫强制侮辱?
强制侮辱跟强制猥亵具有相干性,是等价的。所以强制侮辱可以看成是各种性接触以外的,让人感到性羞耻的行为,侵犯了他人性自主权的行为。
例如:强迫他人观看色情图片,强迫他人脱光衣服
三、猥亵儿童罪
1、什么是猥亵儿童罪?
解答:猥亵儿童罪是指以性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不满14周岁的男童女童都可以作为本罪的受害人或强制猥亵对象,猥亵的手段如抠摸、舌舔、吸吮、亲吻、搂抱、鸡奸等行为。
2、以性的目的侮辱儿童构成犯罪吗?
例如:利用网络让儿童裸露自己的隐私部位、让儿童做出不雅举动、给儿童发送色情图片等
解答:这些看似并没有性的接触,可以直接解释为猥亵。因为法律的生命是经验而不是逻辑,所以没有必要把猥亵和侮辱区分的太清楚,只要是亵渎他人性尊严的行为都可以理解为强制猥亵罪的强制猥亵或侮辱,或者就直接理解为猥亵儿童罪的猥亵行为。
案例:江苏一个女老师跟一个13岁的男生发生了性关系,当时这个案件轰动全国。可以把它直接解释为猥亵儿童罪,因为亵渎了儿童的性尊严,不满14岁无论男童女童他都没有性同意能力的。
四、强奸罪
1、强奸罪与强制猥亵、侮辱罪的关系
在司法实践中,强制猥亵罪有时候是可以作为强奸罪的堵截性罪。当证据不足的情况下,无法证明奸淫行为的存在。但是可以考虑因为有强迫下的性接触行为而直接以强制猥亵、侮辱罪论处。
2、什么是强奸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①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②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③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④二人以上轮奸的;
⑤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⑥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3、遇到性侵犯后该怎么做?
①立即报警
②保留犯罪证据,不要立即洗澡,洗澡会刷掉犯罪人的dna信息
五、性别中立主义对性犯罪的影响
1、为什么很多国家采用性别中立立法?
因为因为在传统的强奸罪中啊,被害人仅限于女性,所以在女权主义者看来这种做法是对传统的男尊女卑观点的肯定。女权主义认为应该抛弃这种偏见,所以他们倡导性别中立主义的立法以期达到符号意义上的男女平等的。
2、性别中立主义的立法表现
①对犯罪名称的更改。名不正则言不顺,比如说把强奸罪修改为性侵犯罪性攻击罪等等,
②承认女性对男性甚至同性之间的性侵犯。法律不再认为性侵犯的被害人只能由女性构成。
③扩大对性结合的理解。因为传统的性指的是器官的结合,这反映的是一种以生殖目的的结合观念,它源于对贞操观念的强调。认为这个女性失真的标志就是器官的结合,无疑这种观念他强调了男性在性行为中的支配性作用。
六、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
1、什么是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如果未成年女性同意发生性关系也构成犯罪吗?
如果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只要跟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那一律构成犯罪。
无论少女是否同意,这些人都构成犯罪。因为这些人滥用了自己的优势地位,这种情况下的性剥削不可能存在真正意义上的同意。
例如:中学老师张三同时跟三个15岁的女生谈恋爱都是自愿发生性关系,就可以构成这个犯罪。
3、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争议:本罪中性关系包含猥亵行为吗?
正说:一切的性行为,既包括奸淫也包括猥亵(例如老师亲吻女生)
反说:只限于奸淫行为
折中说:除了包括奸淫,还应该包括和奸淫具有等价值性的进入性性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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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百度文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刑法网
刑法修正案九(全文) ━华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 ━法律图书馆
《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解析 ━律视微言
新罪解读:强制猥亵、侮辱罪 ━找法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