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基常识刷题——(民法)法人的相关规定 | 10个真题

知识总结:
1.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2. 法人应当依法成立;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4. 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应当将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登记为住所。
5. 法人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法人的实际情况与登记的事项不一致的,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6. 法人终止事由:①法人解散;②法人被宣告破产;③其他。
7.法人解散事由:①法人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②法人的权力机构决议解散;③因法人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④法人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⑤其他。
8. 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9. 清算期间法人存续,但是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活动;法人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法人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
10. 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分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