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法硕-民法-13-商标权


13-商标权
商标注册的异议制度
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提出异议的条件
特定人(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提出:相对事由
侵犯未注册或者注册的驰名商标
代理人抢注被代理人商标以及基于业务关系恶意抢注为注册商标
误导性使用地理标志
侵犯注册商标或初审公告商标
同日申请侵犯使用在先商标
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或者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任何人提出:绝对事由
存在《商标法》第10条规定的禁止使用的商标
存在《商标法》第11条规定的禁止注册的商标
存在《商标法》第12条规定的不得注册的三维标志
无异议的法律后果
核准注册
发给商标注册证
予以公告
商标局对异议的处理
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自公告期满之日起12个月内作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
当事人的权利救济途径
异议人不服: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被异议人不服: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作出复审决定
被异议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