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明确惩治网络暴力,但真的有用吗

6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起草的《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发布,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但《意见》真能遏制网络暴力吗?
网络暴力治理难点
1、确定是否网络暴力行为难?
各个民事主体通过互联网的互相交流表达,难免产生冲突,如何区分正常交流和网络暴力行为,防止矫枉过正,也是惩治网络暴力的难点之一。
《指导意见》第十条也明确提出要把握好违法、犯罪行为的认定标准。
2、确认施暴者身份难?
网暴行为并不是单人能够完成的行为。以编造谣言为例,首先有谣言编造者,其次由他人进行转发扩大影响,在这整个网暴链条中,存在明知是谣言的发起这和传播者,也存在不知情,被利用的普通网民。
基于互联网匿名性,对于侵权行为人身份也难以确定。知名网络小说作家张恒被造谣性侵,在无法确认侵权者身份的情况下,起诉了新浪微博,在经过一番折腾后,最终却发现造谣其性侵的账号实名认证信息为一名七、八十岁的老妪。
3、取证难?
基于网络的传播能力,受害者在遭受到网络暴力时,往往无法确定网络暴力的加害者,更无法获得相关证据。以常见的营销号炮制谣言,加害人是如何进行谣言编造,又是如何串联传播的,此类证据仅仅只是凭借受害者本人是无法获取的?

《意见》主要内容
1、恶意营销炒作被认定为网络暴力
《意见》总结了五种网络暴力的行为,分别为诽谤、侮辱、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线下滋扰以及恶意营销炒作行为。
前四种行为,根据情节严重可能构成诽谤罪、侮辱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和寻衅滋事罪等。
《意见》提出恶意的网络营销同样属于网络暴力的一种,也是对当前某些自媒体和社交平台有目的的引导网民对立的营销行为的震慑。
2、侮辱罪、诽谤罪仍以自诉为主,公诉为辅
《意见》对于利用信息网络进行侮辱、诽谤的行为仍然是以当事人自诉为主,公检机关公诉为辅。
唯有构成“情节严重”方由公检机关依法提起公诉。这一点实际与《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一致。《意见》也重申了“情节严重”的判断标准:
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影响恶劣的;
随意以普通公众为侵害对象,相关信息在网络上大范围传播,引发大量低俗、恶意评论,严重破坏网络秩序,影响公众安全感的;
侮辱、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多次散布诽谤、侮辱信息,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大量散布诽谤、侮辱信息,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情形。
3、公安机关可在法院要求下提供协助
《意见》第三款第11条规定“被害人就网络侮辱、诽谤提起自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被害人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该条本就是《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从实践角度来说,网暴行为的第一个难关就是加害者身份无法确认或者无法在法律上确认加害者。如上文的张恒案件,在法律上层面上,无法提供加害者身份证据。缺乏自诉被告的情况下,张恒根本就不可能对诽谤行为提起自诉,如果连诉讼都不能提起,那么人民法院依法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又从何说起?
总结
综合来看,《意见》是在当前法律制度下,对网络暴力行为经常涉及的刑法及相应法律制度的一个的针对性总结。笔者认为《意见》即使发布了对网络暴力的整治效力也有限。公检机关更应当回应当前社会舆论重点关注的互联网诽谤案件,对于舆论反响大的案件及时公诉,通过公正的法律判决来回应社会舆论期待。